甲路初中教师申诉制度

时间:2024.5.8

甲路初中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教师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

2、校内教师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政教处、教导处、工会、校长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3、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吧),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郎文志、洪显德、周国辉、阮钊、余义琴、王光明、金艾娇。

四、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当场签字。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

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其他

1、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销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教育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由甲路初中校长室和工会共同制定,作为学校各项制度之一,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宁国市甲路初中

20xx年9月


第二篇: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师对下列情况提出的申诉:对学校违反《教师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

3、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是学校调解委员会。

4、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交送申诉书,申诉书应该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5、学校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6、学校部门自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消原处理结果;

(4)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7、本制度执行中具体问题,由学校校务委员负责解释。

一三二中学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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