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等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规定,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职员、工人、学生。
2、校内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校长室及办公室、进修处、教研室、电教馆、教科室、学生处等相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师生合法权益的;
2、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委员会也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工会、学校团委、民进党派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师生员工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师生员工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2、审查受理.
(1)师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师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师生员工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以及心理咨询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师生员工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师生员工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篇: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
可以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4)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