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时间:2024.4.27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权益,规范办案程序,疏解教师纠纷,促进校园和谐,发挥教育功能,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含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产业、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和聘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提起申诉,是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实行回避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作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六条 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本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监察处负责人、学校教代会负责人、校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校教代会主任和校监察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委会推荐。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递补。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监察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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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申诉人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及其下属二级单位侵害,可以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处理终止。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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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学院(系、所、中心)为被申诉答辩人。

被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出解释和说明、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可以公开。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听证复查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笔录作出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案件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评议会议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主任召集和主持,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阅卷和集体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并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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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3.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处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做出第二十二条之(三)的决定,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建议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发言人物、发言内容、表决过程等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 申诉请求;

(三) 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 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六)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及时(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复查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审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七条 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及其下属的二级单位,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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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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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目录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 2

序 言.................................................................................... 3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学校职能 ............................................................... 6

第三章 学校成员 ............................................................... 7

第四章 学校治理 ............................................................. 10

第五章 教学科研组织 ..................................................... 17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 19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 21

第八章 学校标识 ............................................................. 22

第九章 附 则 ................................................................... 23

序 言

华南师范大学前身是19xx年创立的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师范学院,19xx年更名为勷勤大学教育学院,19xx年勷勤大学教育学院从勷勤大学独立出来,改办广东省立教育学院,19xx年改办为广东省立文理学院,19xx年更名为广东省文理学院。19xx年10月,经中南军政委员会教育部批复,国立中山大学师范学院、私立华南联合大学教育系并入广东省文理学院,设立华南师范学院。19xx年,南方大学俄语系、私立岭南大学教育系、国立海南师范学院、国立广西大学 教育系、湖南大学史地系地理专修科、国立南昌大学师范部地理专修科和海南师范专科学校等院校及系科并入。19xx年,学校改称为广东师范学院,19xx年 复名为华南师范学院,19xx年更名为华南师范大学。19xx年,学校被确定为广东省重点大学,19xx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大学行列,2015 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学校。建校以来,校址数迁而办学不辍,校名屡易而宗旨不改,师生秉承建校之初“研究高深学术,养成社会之专门人才”的宗旨,践行“艰苦奋斗、严谨治学、求实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薪火相传,笃志树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明晰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学校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师范大学”,简称为“华南师大”,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SCNU,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

学校法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西55号,邮编为510631,设广州石牌、广州大学城、佛山南海三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学校接受国家和广东省的依法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享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学科和专业,动态调整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专业;

(二)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开展职称评审,调整人员结构比例,调节薪酬分配;

(三)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设定招生标准,合理核定招生规模,调节生源结构比例;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吸纳社会资金,决定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与运行方式;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七)其他依法可由学校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崇教厚德,学术立校、求实创新,忠诚质朴、敢为人先的大学精神,守护公平正义,引领社会精神文化风尚。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广东、辐射港澳、面向世界,致力于培养卓越教师、推动区域教育发展、

引领中国南方教师教育,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文化服务,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师范大学。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八条 自主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 致力于培养具有高深知识、宽广视野和健全人格,富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追求卓越、自主发展,引领教育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促进国(境)内外学生交流。

学校执行学历和学位教育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条 保障师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实施科研引导、评价与激励制度,支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

第十一条 支持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开展教师培训、教育研究,提供教育咨询,促进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秉承岭南文化精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纳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十三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自主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依法获得学历、学位证书;

(四)依法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

(五)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勤学乐群;

(二)遵守纪律,完成学业;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实行人员聘用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作条件,享有进修培训机会;

(二)在品德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三)知悉学校发展情况,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依法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为教职工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与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学生、教职工的维权申诉。

第四章 学校治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中国共 产 党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吸纳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党章等党内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制定议事规则,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确定学校发展规

划,决定学校重大问题,负责党的建设,支持 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校长拟定或提交党委讨论的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 产 党华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和问责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党委领导,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

第三十二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三条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严格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议事规则,研究落实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学校设立职能部门,实施管理,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独立行使检查、调查、审计、建议与处分等职权。

监察委员会对校长负责,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是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确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对下列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一)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对外合作办学等;

(二)学校本科、研究生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位点调整、教学成果鉴定、学位授予(撤销)、导师遴选等;

(三)学校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科研与社会服务政策制度、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与鉴定等;

(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职称评审与聘任、人才引进与培育、人事制度改革等;

(五)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调查、裁决;

(六)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

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确定组成原则、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务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主席兼任校教代会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学校二级单位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举办者、共建者、合作者、学校和社会各方代表组成,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荣誉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成员及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卓越人士予以表彰。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政府、社会和学校成员的监督。

第五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包括学院、学部、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组织,依照学校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四)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提供工作服务;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事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副院长、书记和副书记组成,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邀列席会议。

学院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按照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承担本单位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和学代会、研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督促院务公开,支持学院有序运行。

学院院长、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其他教学科研组织参照学院管理体制运行。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经济责任和监察审计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属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源监控,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图书馆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提供学习、研究和咨询等服务。学校设立校史馆和文博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档案、出版、信息、实验及基建、后勤、医疗、卫生、安全等公共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合作,服务社会发展。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华南师范大学及前身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华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总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总会可设立校友分会。 学校关心校友发展,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建设。

第七十一条 学校邀请著名学者、社会贤达和杰出校友等担任兼职教授、兼职导师以及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

对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学校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

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规范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主体图案为三个“人”字的交叠。以“人”为造型素材,旨在阐明“以人为本”、“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办学理念,表达“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育人追求。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配以红色边框;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配以白色边框 。

徽志

徽章(学生)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徽章(教职工)

第七十四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中文校名下配以英文校名,左侧配以白色背景的学校徽志。

校旗

第七十五条 校歌是《华南师范大学校歌》,黄家驹作词、雷雨声作曲。

第七十六条 校庆日为每年11月6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定若有抵触,以本章程为准,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校长签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教育部备案。

华南师范大学章程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章程的修订须由校长提议或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启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投诉。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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