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上张、下张村民小组诉合浦县人民政府林地

时间:2024.5.15

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上张、下张村民小组诉合浦县人民

政府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行政裁决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北行终字第8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上张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张兴智,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下张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张兴廷,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仕金,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付凯成,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上列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达,县长。

委托代理人唐仕琼,合浦县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广明,合浦县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第三人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一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贵坤,组长。

原审第三人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刘立耀,组长。

上诉人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上张村民小组、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下张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张、下张村民小组)不服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行政裁决,原审第三人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一村民小组、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二村民

小组(以下简称刘一、刘二村民小组)参加诉讼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1日作出(2009)合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上张、下张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张、下张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张兴智、张兴廷及委托代理人陈仕金、付凯成,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仕琼、陈广明,原审第三人刘一、刘二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刘贵坤、刘立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行延字第313号批复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地解放后是荒山,土地改革时未确权给任何村民小组所有。19xx年“四固定”时,第三人刘一、刘二村民小组的村民刘文福领取了“北松寮”的《合浦县社员土地房产证》,类别是水田,面积0.5亩;刘国俊领取了“北松寮”的《合浦县社员土地房产证》,类别为松木地,面积1.5亩。原告上张、下张村民小组以垠田坡生产队的名义领取了《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证》,证载第二页顺数第10、11项记载座落“北松寮”,地名分别为“北松寮”、“X垌尾”,类别为山林,面积分别为20亩、15亩。经原告现场指认证载界至和勘界核实,其19xx年“四固定证”证载四至与争议地不符,无法确定其具体范围。上世纪60年代,当时的张屋大队曾将争议山岭列为大队林场经营范围,但由于资金缺乏,没有全部使用这些山岭。19xx年10月份,张屋村公所(现称村委会)与第三人的村民签订了《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约定由第三人村民承包灌草冲、北松寮植树造林,造林二八分成,村民占八,村公所占二。此后第三人将灌草冲、北松寮的部分岭地分配给各自的村民承包造林,种上了细叶桉树,20xx年砍伐过一次,但未与张屋村委会分成。90年代在查荒灭荒时期,由石湾镇政府、张屋村委会组织力量在北松寮和灌草冲的空闲地上全部种上了湿地松,湿地松至今未砍伐。八十年代初,张屋村公所组织在旱冲岭种上了湿地松200多亩,但在管护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争议,为明确管理和收益,19xx年,当时的张

屋村公所与第三人补签《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刘屋两队(指第三人)负责出人工包种、包管,村公所出人员指导,在刘屋旱冲大岭栽种湿地松250亩;树木收益实行二八分成,刘屋得八成,村公所得二成”。90年代砍伐湿地松后,双方都得到了林木分成。旱冲大岭在砍伐松树后,第三人和原告的村民都去抢种速生桉树(现已砍伐)。双方于20xx年发生林地、林木纠纷。张屋村委会放弃争议地的权属主张,不参与本案林地、林木所有权的争执。

同时查明,原告村庄距离争议地较远,在争议地中间和附近没有任何的耕地和坡地。争议地中间的耕地和坡地绝大部分属于第三人所有。

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6日作出合政裁

[2008]13号《关于石湾镇张屋村委刘一、刘二村民小组与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以下可简称《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三项处理决定:一、争议地灌草冲130亩、旱冲岭190亩,北松寮830亩(见确权界线图A地)共1150亩林地归刘一、刘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上的湿地松归刘一、刘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细叶桉归刘一、刘二村民小组所种的村民个人所有;二、争议地北松寮70亩(见确权界线图B地)林地归上张、下张两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地上的湿地松归上张、下张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细叶桉归刘一、刘二村民小组所种的村民个人所有;三、刘一、刘二村民小组在确权给上张、下张村民小组的北松寮林地上种植的细叶桉树,在本处理决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自行砍伐,将林地交给上张、下张村民小组使用。原告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北海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合浦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告遂起诉。

一审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争议地北松寮在解放后是荒山,19xx年后第三人村民在部分争议地上种树,并有《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对争议地有较长的明确的使用历史,水田和坡地绝大部分为第三人所有,争议地距离第三人村庄也较近,管理使用方便,所以第三人可以分配北松寮的大部分林地。原告对争议地没有明确的使用历史,虽有“北松寮”的19xx年《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证》,但证载四至与争议地不相符,无法确定其实际四至范围,只能参考面积确定其权属,且原告村庄距离北松寮也较远,其争议地附近也没有坡地和耕地,管理使用不方便,所以只能分配北松寮的小部分林地。对旱冲岭和灌草冲,原告没有任何权属凭证,也没有明确的使用历史,主张权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第三人对旱冲岭和灌草冲有《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和《造林协议书》等书面参考凭证,也有明确的连续使用历史,主张该地的权属被告予以支持正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而且被告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符合办案的时限、步骤等程序上的要求,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告所作的合政裁[2008]13号《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维持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6日作出的合政裁[2008]13号《关于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一、刘二村民小组与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上张、下张村民小组不服,上诉称:1、争议地一直以来都由上诉人管理和耕种,有19xx年“四固定证”为凭。但一审法院同意被上诉人《处理决定》

中认定的证载四至与面积不符,只能参考面积确定,违背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且没有一部法律规定管理使用的“就近原则”;2、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对旱冲岭和灌草冲有“书面参考凭证,有明确的连续使用历史,主张该地的权属县政府予以支持正确”,扩大了对《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亩数的认定,且有旁证证实原审第三人签《造林协议书》后并未造林,也就没有连续管理使用争议地的历史;3、《处理决定》存在超期处理等程序违法。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明显偏袒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一审法院及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19xx年《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不包含争议地有事实根据。经现场勘界核实,上诉人持有该证件的“北松寮”、“X垌尾”两项的证载四至范围与争议地不符,无法证实包含了争议地。但在处理过程中,考虑到上诉人的利益和方便管理,集中在北松寮处划出了70亩林地给上诉人管理使用;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①从争议地的管理使用历史看,原审第三人对争议地有较长时间的管理使用,而上诉人对争议地没有明确的使用历史;②从有利于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来看,原审第三人的村庄距离争议地北松寮较近,附近的山冲田和坡地绝大部分也由其管理使用。上诉人距离北松寮较远,附近没有其坡地和耕地,客观上管理使用不便。故由原审第三人管理使用北松寮比较符合情理。对于旱冲岭和灌草冲,原审第三人有明确的连续使用历史,有《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和《造林协议书》等书面参考凭证。上诉人既无明确的使用历史,也无任何书面参考凭证;3、被上诉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为依据,并无不妥。而且,被上诉人的处理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刘一、刘二村民小组未作书面陈述,但在二审庭审中同意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期间,原审被告合浦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以下证据:1、20xx年1月16日的争议现场勘界图及勘界笔录;2、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指认现场界至图;3、刘一、刘二村民小组现场指认《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界至图和《造林协议书》旱冲大岭界至图;4、刘一、刘二村民小组及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提交的调处申请书和答辩书;5、垠田坡生产队持有的19xx年《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6、刘文福、刘国俊的《合浦县社员土地房产证》;7、《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8、《造林协议书》;9、调查争议双方刘贵坤、刘立耀、张兴智、张兴延等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笔录;10、权属纠纷调解会议通知书及回执;11、调解会议记录;12、参加权属纠纷调处通知书及回执;

13、刘贵坤、张兴智、张兴廷等人的代表人身份证明;14、石湾镇张屋村委会20xx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15、合浦县政府20xx年11月6日作出的合政裁[2008]13号《关于石湾镇张屋村委刘一、刘二村民小组与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及送达回证;16、北海市人民政府20xx年3月2日作出的北政复决字[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系被告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被告提交以上证据及依据,证实其所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原告上张、下张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提供的19xx年《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合浦县人民政府的合政裁[2008]13号《关于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一、刘二村民小组

与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北海市人民政府的北政复决字

[200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出具的张兴智、张兴廷的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共四份证据,与原审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5、13、15、16相同。

原审第三人刘一、刘二村民小组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原审原告对原审被告提交的部份证据虽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提交足以否定的证据,故对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同意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确认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组织本案当事人到争议林地现场进行勘查核实,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均称对被上诉人在合政裁[2008]13号《处理决定》中认定本案三幅争议林地的四至和面积,均无异议。因此,二审在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补充认定以下事实:

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争议的林地共有三幅,位于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地名分别为北松寮、旱冲岭、灌草冲,面积约1220亩。其中北松寮四至为:东至直岐江,南至担柴窝岭岭顶(去刘屋路),西至去牛寮底路,北至北松寮岭脚(田坎),面积约900亩;旱冲岭四至为:东至碗窑炕岭脚(田冲),南至田冲,西至江坝岭(大陂头)岭顶,北至江边,面积约190亩;灌草冲四至为:东至直岐江边,南至田冲,西至田冲,北至江边,面积约130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政府具有对本案上诉人上张、下张村民小组与原审第三人刘一、刘二村民小组之间发生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进行处理的主体资格。

且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理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本案中,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提交的19xx年《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合浦县社员土地房产证》,系各自持有 争议林地“北松寮”较小面积林地的权属凭证,均非“北松寮”900亩全部争议林地的权属凭证。被上诉人在对三幅争议林地进行认真勘界核查后,以权属凭证的证载面积为参考,并结合《联营造林责任制合同书》、《造林协议书》及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的原审第三人对争议林地具有较长的明确的管理使用历史的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合政裁[2008]13号《关于石湾镇张屋村委会刘一、刘二村民小组与上张、下张村民小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邮政专递费人民币100元,共计150元,由上诉人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上张村民小组、合浦县石湾镇张屋村委会下张村民小组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惟 甲

审 判 员 席 淑 燕

代理审判员 吴 慧

二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嘉


第二篇:村委会总结


**镇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总结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党委组织部、****民政厅下发《关于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组通字

[20xx]10号)和县委组织部下发的《***20xx年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我镇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xx年x月x日开始,至7月x日结束,现将这次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办法》为依据,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扬民主,选好配强村级组织领导班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巩固村民自治成果,提高村民委会的整体素质,使其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具体做法

从5月x日开始至 5月x日,主要是抓了宣传发动工作。主要是抓了宣传发动工作。县委召开了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会议之后,镇及时召开了党委会议,成立了“两委”班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督查组,并集中力量,对村级班子进行考核,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进行村情、民情调查摸

底,全面掌握原任村委会班子、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并利用宣传栏,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律规章、目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从6月x日至7月x日进入选举阶段。我镇开始筹备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建立了组织机构,成立了**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镇抽组人员成立了工作指导组,深入各村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摸清了当地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村情民意,全面掌握了各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有关矛盾纠纷,找准问题根源,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理预案考虑周全。调查结束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围绕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选举教育、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讨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在镇党委的领导下,由上届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推选出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本村的选举工作。同时对派往各村的选举工作联络员、村委员会干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培训。

认真做好选民登记。登记前,各村均公告了选民登记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挑选选民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准确把握选民的年龄界限,做到不重、不错、不漏。登记结束后,各村都在7月x日前,公布了选民名单。全镇19个村委会,除七道沟、头号、银子河3个村委会没有进行村委会换届外,其余16个村委会全部进行了换届选举。

依法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候选人的条件、村民委员会职数、及候选人数和提名方式向村民发放公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在已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选人数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确定的职数,由选民按照规定依法提名产生候选人,候选人产生后,各村都于7月x日前张榜公布了候选人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各方面情况。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选举地点。

在选举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各村依照《选举方案》的法律程序,进行了换届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个层次职务全部实行差额选举。各村都设立了选举中心会场、流动票箱,7月x日选举工作结束。通过选举,参与会换届选举的16个村委会共有选民14001名,其中参加选举的选民12751名,参选率为 91%,共产生村委会委员20名(妇女6名、连任17名),村委员会主任16名(连任15名),副主任12名(连任11名)。在村委会班子中,平均年龄49岁,比选举前平均年龄降低0岁,35岁以下干部2名,占总数的4.1%,高中文化以上干部26名,占总数的54.1%。村委会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都有所改善。

选举结束后,各村进行建章立制。各村委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原村委员会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档案材料、债权债务等,全部移交新一届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后,镇人民政府及时帮助指导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对村委会成员进行分工,确保村委

员会成员有职有权,顺利开展工作。村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通过。同时选举产生出村民小组长123名,选举产生出村民代表。

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有的选举程序规范、合法有效,组成的新一届村委会,指导工作及时有力,选举工作中的群众来信来访的得到及时认真处理,村民对选举结果满意,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使新的村委会的行为臵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取得的成效

全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全镇16个村委会按期进行了换届选举,获得了成功,成功率达到了100%。二是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比例高。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比例为81.2%,实现了预期目标。三是农村社会基本稳定。由于各村坚持发依法选举,全镇村委换届选举中,没有群众上访现象,没有留下不稳定因素。四是这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干部,拓宽了农村基层干部选人、用人渠道,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共***委员会

二020xx年x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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