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行政
撤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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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麻行初字第11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麻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傅某某,男。
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于20xx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卫 华
审 判 员 满 维 清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利
第二篇: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
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塘村村民委
员会行政撤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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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麻行初字第6号
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麻行初字第6号
原告傅某某,男。
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傅某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于20xx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本业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 卫 华
审 判 员 满 维 清
人民陪审员 郑 江 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袁 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