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谁负责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调解的期限?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过程的处理?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二)责任认定;(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第二篇:柳某某诉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调解书
柳某某诉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长县民初字第122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柳某某,女。
被告罗某某,男。
本院于20xx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要求;被告罗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284.62元。20xx年1月14日12日12时20分左右,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拖拉机沿S20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高桥镇茶叶研究所路口,在该路段由南往东右转弯往茶叶研究所方向行驶时,与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S207线由南往北行驶时相撞,造成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柳某某受伤后,即到长沙市第八医院住院治疗 ,并在其它医院门诊治疗,其伤情经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20xx年2月10日,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919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罗某某向柳某某支付了现金1100元,。后双方为有关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并经当时地组织调解未果,柳某某遂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柳某某于20xx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由被告罗某某赔偿17100元,除已经支付的1100元以外,还由罗某某赔偿16000元,此款由罗某某自20xx年9
月10日开始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付完为止,
二、
原告柳某某应当积极配合被告罗某某将被扣押的拖拉机取出以便从事经营活动。 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柳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沈金勇
二O?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