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 号
甲:西安市鹏运运输公司 李少东 陕A·A3498 重型专业作业车
乙:延安集团运输三公司 韩雄伟 陕J·10998 大型卧铺客车
丙: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城区 殷翠芳 乘车人
事故经过:
20##年3月29日0时许,李少东疲劳驾驶陕A·A3498号大货车,沿西铜高速公路,从南向北行驶至68km+320m处时,与前方韩雄伟驾驶陕J·10998停放在路边的卧铺客车发生碰撞,致乘车人殷翠芳重伤,经耀县骨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小宝、司机李少东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九款之规定。
经大队4月16日会议研究:
甲方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乙方、丙方无责任。
(公章)
承办人: 年 月 日
此认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向当事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 申请重新认定。
(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空白)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