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法律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在国内尚属较前沿的企业管理问题,在国外虽然已非常普遍,但在国内法律制度下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开始实施的绝大多数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中真正意义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仍非常少见。
股权激励计划在具体实施中比较复杂,不但涉及法律层面,更涉及企业管理和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大多数公司管理者对股权激励计划只存在模糊认识,而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操作方式、影响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了解。为对股权激励计划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帮助非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的决策判断,本文现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和评述。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为帮助对后文的理解,首先有必要简要了解以下概念:
(一)股权是股东的,而不是公司的
与经理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因此,通常,若需对经理人实施股权激励,也应是公司给予其股权,不是股东。而公司往往又不拥有股权(国外有些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预留股权,而中国法律不允许),因此若实施“现股”激励时,首先公司需要取得股权,方可将之用于“激励”经理人。公司取得股权在目前中国法律允许的方式主要是:增发新股和向股东回购股份。
(二)股权有“股份”和“股票”区分
通常认为,未上市发行的股权称为“股份”,上市发行的股权为“股票”。“股份”由于未上市交易,缺乏价格形成机制,并且其价值变现渠道较窄,往往不易变现。除非公司有明确的上市预期,否则用“股份”作为激励标的,往往存在价值不被接受或认可的情况。
(三)“现股”、“期股””与“期权”
根据国际上流行的股权激励模式,用于股权激励的对象通常分为:“现股”、“期股””与“期权”。“现股”,是指参照当前市场价格确定价值出售的股权。“期股”,是指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期权”,是指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净资产或股票发行时的原始价格确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通常模式
(一)“现股”激励模式
“现股”激励,是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当前股票市场价格向经理人出售(包括以象征性价格赠与)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但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持有这些股票,不得出售。按模式具体操作还分有以下类型:
1、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所谓限制性是指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理人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经理人员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他们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
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经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首先,薪酬委员会预期该战略目标实现后,公司的股票价格应当上涨到某一目标价位,然后,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无偿赠予经理人员;只有当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目标价格时,经理人员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受益。
2、帐面价值股份
作为经理人员长期激励性报酬的形式,帐面价值股份的最大特点是用股份的帐面价值来衡量其价值,这就避免了证券市场的反复无常。显然,对于非上市公司,帐面价值股份作为经理人长期激励性报酬是可以操作的。
在具体操作中,使用帐面价值股份的方式可以和股票期权的做法结合起来。当经理人得到公司股份时,其购买价格可以由股票当时的帐面价值来决定,而不是根据市场价格。以后,当公司回购此种股票时,也是以当时的帐面价值作为股份的回购价格。这样,在公司业绩增长的情况下,经理人还可以得到股份帐面价值的溢价收入,使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业绩紧密挂钩。
3、储蓄参与股票
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往往不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正式员工都可以参加。其目的是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并向所有的员工提供分享公司潜在收益的机会。储蓄参与股票允许员工一年两次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如下浮15%)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求员工将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存放于公司为员工设立的储蓄帐户。一般公司规定的比例是税前工资额的2%-10%,少数公司最高可达20%。
与其它的激励机制相比,储蓄参与股票更像是一个储蓄计划,其激励作用较小。其它激励工具一般来说是股价上涨时赢利,股价不变或下跌时没有收益;储蓄参与股票则是不论股价上涨还是下跌,都至少有购入价下浮部分的收益,当股价上涨时赢利更多。
4、无条件赠予股票
无条件赠予股票是过去国外一些公司常常采用的激励经理人员的报酬形式,现在一般情况下已经很少采用。股票赠予安排一般并不包含特殊限制或其它前提条件,往往是支付给公司的关键经理人员作为报酬。一般而言,只有在公司受重大事件影响,处于关键性的转型时期,或者是在刚刚成立正处于艰难的创业时期的情况下,才会以股票无条件赠予作为长期激励报酬的形式提供给关键的经理人员。
5、特定目标奖金
特定目标奖金是国外一些大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长期激励办法。这类奖金与年度奖金相同,也是一年一评,但是评定的标准是前3-5年内公司战略计划中既定的长期目标的实施情况。该奖金一般以现金计量,但是可能有的公司以现金支付,有的公司以股票支付。如果该目标没有达到,该计划自动失效。
(二)“期股”激励模式
“期股”激励,是指公司和经理人员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限制。按模式具体操作还分有以下类型:
1、业绩股份
所谓业绩股份,是公司用普通股作为长期激励性报酬支付给经理人。但是,具体的股份实施,或者说股权的转移要由经理人是否完成并达到了公司事先规定的业绩指标来决定。比如,很多公司以每股收益的增长水平作为标准来决定公司支付经理股票报酬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事先就要在合同中规定好。公司支付经理人的股票数量,以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为基础。只有达到某一个水准,比如每股收益的增长率达到3%,公司才实施事先承诺的股权转移,经理人得到股份;而且,在3%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司再采用比例或累进的形式增加支付经理人多少股份。业绩股份的业绩目标通常与企业整体业绩衡量标准相联系,经理人获得的业绩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从而增加了经理人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
2、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一种对经理人员递延的现金奖励计划,它通过将股票在奖励日与实际支付日间的增值部分用现金方式支付给经理,是以现金形式获得的期权差价收益,而无需行使期权。股票增值权通常与无附带要求的股票期权同时使用,
它的设计原理与股票期权近似,但差别在于:在行权时,经理人员并不像认购期权形式下要购入股票,而是针对股票的升值部分要求兑现。
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同时,可以约定股票增值权一定时间的持有期(如6个月)。股票增值权因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以增发股票为前提,因而不会对公司的所有权产生相应的稀释,也不会产生无投票权的新的股票持有者。
3、虚拟股票和影子股票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给予经理人员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对于这些虚拟股票,经理人员没有所有权,但享有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受分红的权利。这种办法是在不授予经理人员股票的情况下,将他们的收益和公司的股票股价的上升联系起来,从而起到激励和约束经理人员的作用。
与虚拟股票紧密联系的一种激励方式是影子股票,影子股票的特点是,经理人在被决定给予股票报酬时,报酬合同中会规定,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股票升值了,经理人就会得到与股票市场价格相关的一笔收入。这笔收入的数量是依照合同中事先规定的股票数量来计算的,而这笔股票的数量一般与经理人的工资收入成比例。也就是说,通过影子股票的形式向经理人发放报酬,要借助于股票,但又不实际发放股票。用影子股票来提供长期激励性报酬时,计算报酬大小的原理与虚拟股票基本相同,即奖励的股票数量乘以实际支付日的股价所得余额支付现金给经理。但是,影子股票与虚拟股票又略有不同,前者是以合同的形式参照股票价值给予经营者既定的收入,后者是经理人持有“股票”参照股票价值的未定性收入。
(三)“期权”激励模式
“期权”激励,是指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
权的净资产或股票发行时的原始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经理股票期权就属于期权激励方式。
经理股票期权是指经理人员享有在与公司约定的期限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经理股票期权的运行机制大致是:公司在与其经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同时赋予经理在未来一定年限(一般为3-5年)内,按某一约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即经理股票期权;该约定的价格一般为合同订立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该经理如果经营管理有方,公司业绩优良,并使股票升值,那么他就可行使股票期权,以原先约定的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可自行决定何时出售;出售时所得差价就构成经理薪酬的一部分。其中,享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员在约定期限内,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即“行使股票期权”的简称;事先约定的经理购买股票的价格称为行权价格。
三、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及股东的影响
(一)对企业的影响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外被誉为是公司送给经理人的一副“金手铐”,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股权激励制度对经理人可以产生既激励又约束的双重作用。它对企业的影响长远来说是非常积极和正面的,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并留住核心人力资本。
企业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核心人力资本。授予核心人力资本以股权或期权,能够提供较好的内部竞争氛围,激励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供给。同时,由于股权和期权强调未来,公司能够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力资本。
2、充分刺激和调动经理人积极性和创造力。
股权激励计划将经理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盈利捆绑在一起,使经理人自发自觉地为企业创造利润,最大化地贡献自己的才智。
3、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利润。
国外的实践证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经理人的主人意识增强,工作积极性均会大幅提高,往往能够通过积极的管理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并提高利润。
(二)对现有股东的影响
1、稀释股权,降低现股东持股比例
不论是“现权”还是“期股”或是“期权”的授予,其结果必然使现股东的股权得到稀释,是原先相对集中的股权变为分散,现股东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削弱。
2、引入监督,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的透明化及民主程度要求提高
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多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而言,股东还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文件和财务报告、会计帐簿的权利、分红权、以及对其他股东出让股权的优先认购权等诸多权利。
因此,股权分散化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对现有股东的经营管理带来监督。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等都应当走向规范化、透明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民主化。以往“家长制”、“一言堂”的管理模式需要逐步改变。
3、带来潜在的纠纷风险
既然股权由集中转为分散,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的思路就有可能出现分歧,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并导致纠纷的风险就大大提高。
四、相关建议
就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供相关非上市公司参考。
(一)权衡利弊,择善而行
任何新模式的施行必然存在利与不利的两面性,更何况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很多上市公司尚属于探索中的新兴事物。
但是,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具体情况,本文前述介绍的多种股权激励计划的模式,或许能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和启发,但未必能够完全直接套用。若决定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充分酝酿、慎重选择、精心安排,以免仓促施行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根据本所的经验,对股权激励计划,只要通过适当的制度选择和安排,一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新模式的长处并规避其弊端。
(二)未雨绸缪,准备在先
施行一套科学、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决不是签订一两份协议或文件那么简单。它涉及到对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和对企业治理结构的重新安排。尤其是对于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由于缺乏股权变现机制,在施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为,股权激励的效果主要取决于股权收益的变现,而股权变现一旦受阻,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即使对经理人施行了股权激励,最终往往是以经理人放弃股权或因股权的变现引发纠纷而告终。
因此,希望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可以结合公司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先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与关联公司重组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并制订公司上市计划,同时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进行预先安排,然后在此基础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问题探讨
江敬文(华东理工大学)
摘要:股权激励计划逐渐成为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管理水平重要手段之一,但我国对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并未完善,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必能实现相应的目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应符合实现原则和低税率原则,本文对中国和美国股票期权税收具体要求进行阐述,对比分析中美股权激励计划税收差异,结合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案例,分析中国税收政策的漏洞,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股票期权
1 引言
高层管理者和股东实际上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委托高管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股东和高管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高管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高管行为。
我国引入股权激励的管理手段,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以保证股权激励得到实现,并且能够起到激励的作用。
我国税法单独对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进行规定,新会计准则增加股份支付准则规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是否很好配合,对股权激励的课税是否不影响其激励作用。
本文通过比较中美期权税收处理的差异以及分析伊利股份的具体操作,以找出对股权激励合理课税的方法,尤其所得确认的环节及方法,发现我国税法的缺陷,针对其提出改进的建议。
2 中美股权激励税收处理比较分析
2.1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原则
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唯一,但税法应该符合以下税收处理原则:
(1)实现原则
税收的实现原则要求,只有当收益实际实现并可确认时,才对所得实行课税,否则不征税。 我国在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行权时,如果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市场价大于行权价部分视为收益实现了,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征税;当获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时,即视为取得收入,按期权市价进行课税,而行权后,出让日股价高于行权日股价部分视为资本利得均实施免税。
美国则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法,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时实现的收益给予免税的税收优惠,当股票出售时对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非激励性的股票期权则对行权时和出售时实现的收益都征税。
(2)低税率原则
资本利得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锁定效应(Locked in Effect)。当税率较高时,投资者会选择继续持有资产,而不将其变现,从而避开高额的税收;当税率降低,投资者就会将资产变现,上缴较少的税。
在整个征税的过程中,政府都是希望能征收更多的税收的,但在政府这个决策过程中,投资者同时也在博弈。当政府制定较高的税率时,由于存在锁定效应,投资者或者选择退出市场,或者不将收益实现,因此政府无法从提高税率中获得更多税收,而且导致市场资金匮乏。资本利得税通常不是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政府如果对这部分税收采用低税率,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发达的融资环境有利于企业发展,在采用低税率的同时,能征税的数量会大大增加,还是能提高征 79
税的总量。
因此,大部分国家在股权激励税收政策上采用低税率,使股权激励计划得以实施,高层管理者会乐于获得公司股票,通过公司股票价格的提高来获取收益。
2.2美国相关规定
在美国,依据《国内税务法则》(Internal Revenue Code)将股票期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激励性股票期权(Insensitive Stock Options,ISO)和非标准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NSO)两种类型。前者必须符合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优惠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而后者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内税务法则优惠规定的股票期权,因而不适用于税收优惠待遇。
29依据《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款的相关规定,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按
照书面的计划文件授予,文件中应说明股票的发行总量,以及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资格;(2)该期权在计划采用或股东批准后10年内授予,以二者中较早的为准,授出后10年内行使;(3)执行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时的市场公允价格;(4)除非通过遗嘱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期权不能转让,持有人外的任何不能执行期权;(5)授予时,雇员不能持有公司超过10%投票权的股份;(6)在任何一个日历年份,通过行权购买的股票的总公允价值(按授权日的标准计算)第一次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有突破,将被视为非标准股票期权对待;(7)员工自收到期权起两年以上或通过执行期权获得相应股票之后一年才可转让等等。
2.2.1个人纳税要求
激励性股票期权,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在收到或者执行股票期权时,没有现金收入,因此,不确认应税收入;在合法执行期权并出让股票的情况下,股票的出让收入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资本利得对待。若出让时股价低于行权价,无资本利得,员工实际税收负担为零。如果不符合上述的国内税务法则,则:(1)在期权执行时,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和期权的执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员工的一般收入,按普通收入计税;(2)股票出让时的所得收入超过期权执行价格时的股票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员工的资本利得征税。
非标准股票期权,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相关规定,非标准股票期权在授权日,如果有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员工则在收到该期权时就应该纳税。在这里,可以将期权分为上市交易和非上市交易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在授权日有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因而应该纳税,纳税所得是期权的公允市场价值扣除为期权花费的所有费用,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后者无论行权时出让还是行权后员工将相应的股票作为资本资产继续持有,出让股票时所获得的收益都将作为资本利得纳税。而对于后者,按照美国现有的做法,一般认为其没有公允市场价值,在授权日就不存在纳税问题。行权时的公允市场价值扣除执行时的各种费用后的净收入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如行权后继续持有相应的股票,此后的收益将视为资本利得对待。
2.2.2企业纳税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在发放激励性股票期权或其被执行时,即这部分费用不能在税前抵扣。公司收到的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将被看作是公司出让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股票所获得的收入。然而,当违反了税法规定,导致不符合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条件时,员工所获得的收入中被作为普通收入的部分,将在同一年的公司税基中扣除。因此,一方面,公司可以利用激励性股票期权吸引和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当员工违反相应规定时又可获得相应的税收的优惠。
非标准股票期权,当认定员工由期权带来普通收入时,同一时间按同样的数额,可以得到相应的税收抵扣。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规定,一般将股票期权所获报酬视为工资处理,从公司的应税额中扣减相应的员工收入数额。 29 资料来自www.access.gp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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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国相关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对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及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在税收上都会产生影响,分别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角度去分析股票期权的税收要求。
2.3.1个人纳税要求
目前我国针对股票期权区分不可公开交易的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授予时不征税,在行权时对标的股票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取得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出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免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时,税法即认为取得收入,对所获期权的公允价值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行权时不再征税,出让行权后取得的股票所取得资本利得也是免税的。
2.3.2企业纳税要求 我国在20xx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对股票期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等一系列以股份作为基础的支付制定了核算要求,确定了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费用化,同时,股份支付准则规定了股权激励费用的摊销年限。
然而在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进行费用化的这部分费用能否税前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把这部分股权激励费用作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扣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由于法律在这部分仍处于空白,没有要求费用应分期抵扣,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筹划上空间更大。
2.4中美差异 (1)征税环节及所征税种不同。
表2-1 中美股票期权税收政策比较
中国股票期权
日期
可公开交易 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期权
市价×税率
ISO 不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美国股票期权
NSO
非上市交易 不纳税 不纳税 普通收入税=行
权差额×税率
上市交易 不纳税 普通收入税=期权市价×税率 不纳税 资本利得税=出售差额×税率
不纳税 不纳税 个人所得税=行
不纳税
权差额×税率
不纳税
不纳税
资本利得税=售
资本利得税=出
价与行权价差额
售差额×税率
×税率
说明:行权差额=行权日市价一行权价格,出售差额=股票售价一行权日市价。
(3)税收负担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针对个人所得税,中国采取在股票出让时予以免税,美国的激励性股票期权在行权时不需要缴税,在股票出让时按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税率缴税;针对企业所得税,美国的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费用并不能在税前扣除,被看作是公司出让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股票所获得的收入,只有非标准的股票期权才能在税前列支,而在中国的税收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只在会计制度上要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8年内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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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得确认存在差异。中国的收益确认,如果是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集中在管理人员行权时,实际出资按行权价购买股票,所获得的市场价超过行权价的收益,如果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取得股票期权是按市场价格确认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美国激励性股票期权在实际行权时不确认收益,当把这部分股票在禁售期后出售获得的资本利得确认为收益,按资本利得的税率征税。
2.5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缺陷
通过比较我国和美国对股权激励计划税收规定的差异,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缺陷。
(1)纳税环节不合理。
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在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时或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立即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如果行权后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税收成为额外负担,没有所得却形成大量税收支出。
而且,收益可能来源于几个环节的积累,只对个别环节的征税,容易造成个人将收益集中到低税或免税环节。
(2)缺乏对税收优惠的明确规定。
与美国的规定相比较,美国对个人或企业都设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法规中只涉及了股票期权各环节的税收要求,并未明确提出为促进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颁布新会计准则后,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问题明确下来,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于税前列支,对大范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这部分费用必定对公司账面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在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这部分内容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方面的税收征管上只能按照企业把这部分费用作为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支出,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3 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3.1伊利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及其调整
本文通过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在股权激励计划税收政策上问题。
20xx年4月,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伊利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000万股伊利股份股票。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5,000万股,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签署时伊利股份股本总额51,646.98万股的9.681%。伊利股份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增发或发行股本权证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20xx年6月,伊利股份发布了《2006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进行分红派息;20xx年11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3份无偿派发154,940,935份认股权证。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64,479,843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12.05元,激励对象享有的期权份数也做相应调整。
3.2伊利股份20xx年业绩情况
20xx年1月31日,伊利股份公布了预亏公告,称伊利股份20xx年营业利润亏损971万元,每股收益-0.22元。
亏损的原因为伊利股份按照新会计准则在20xx年确认了相当大的股权激励费用。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约定了高管们可以行使手中期权购买公司股票的条件:首期行权时,伊利股份上一年度 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得低于17%,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期之后若再次行权,需满足上一年度主营收入与20xx年相比的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伊利股份在20xx年度的业绩表现满足行权条件,依照财政部新会计准则,这部分需达到规定业绩才可行权的期权,产生的费用应作为员工薪酬,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摊。
伊利股份高管无论行权与否,都要按照会计准则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份计入成本及费用科目,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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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份期权,按照14.779元/份的公允价值计算,总金额为7.389亿元(按20xx年12月18日调整方案,股本增加导致期权总数增至6447.98万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2.05元,但不影响期权总费用),这笔巨额费用将分摊到公司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薪酬科目中去。
按照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应分期进行,首期行权不得超过所获股票期权的25%。首期行权一年后,可在有效期内自主行权。
期权授权日为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的日子,20xx年12月28日。20xx年的业绩考核指标满足了行权条件,虽然只剩下4天,当年仍可作为分摊行权成本的会计年度。伊利股份20xx年报表追溯调整了这25%期权所产生的费用1.847亿元。剩下75%的期权,在20xx年也达到了行权条件,虽然有效期有8年之久,可在此期间分期摊销,但伊利股份决定将这部分费用一次性摊销在20xx年,总额达5.542亿元。
3.3伊利股份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动机分析 伊利股份在20xx年和20xx年两年内全部摊销了所有的股权激励费用,笔者认为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分别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和高层管理员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
(1)企业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新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由于20xx年和20xx年之间企业所得税率调整较大,在这里,我要比较两个方案,其中方案一为伊利股份所采用的方法,在20xx年和20xx年共摊销股权激励费用7.389亿元,按20xx年和20xx年所得税率33%计算。
方案二为将所有的股权激励费用在8年内平均摊销,从20xx年开始按照25%的税率计算。比较如下:
表3-1 税收情况比较(单位:亿元)
税率
所确认费用
(1)
(2) 200633%200733%200825%200925%201025%201125%201225%201325%合计
1.8475.542000000第一方案
可抵减税额
(3)=(1)*(2)0.60951.7969(a)0.0243(b)00000
抵税减少现金流出
(4)=(3)
0(c)2.4064(c)0.02430000020xx年末现值
02.40640.0233000002.429630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是伊利股份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时所使用的定价,资料来源:百度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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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所确认费用
(1)
(2) 200633%200733%200825%200925%201025%201125%201225%201325%合计
0.92360.92360.92360.92360.92360.92360.92360.9236第二方案
可抵减税额
(3)=(1)*(2)0.30480.30480.23090.23090.23090.23090.23090.2309
抵税减少现金流出
(4)=(3)
20xx年末现值
0.31740.30480.22170.21290.20440.19630.18850.18101.82710.30480.30480.23090.23090.23090.23090.23090.2309(a)由于20xx年大量股权激励费用导致企业亏损971万元,这部分亏损属于计算现金流量的相关成本,亏损可以在期后5年内抵扣,因此20xx年可抵减税额扣除亏损,1.7969=(5.542-0.097)×33%。
(b)假设20xx年不出现亏损,上年亏损数可以在本年全部抵税,0.0243=0.097×25%。
(c)20xx年股权激励费用是在2007调整的,因此20xx年抵税减少现金流出发生在20xx年,2.4064=0.6095+1.7969。
(d)为简化处理,20xx年末现值所使用的贴现率为20xx年12月活期存款利率4.14%31。
由上表可以看到,伊利股份因少缴税减少现金流出2.4296-1.8271=0.6025亿元。
在20xx年已经可以确定从20xx年开始两税合并必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率将会从33%下降到25%。因此在20xx年末,伊利股份将应该在8年内摊销的费用在一年里全部摊销,而且这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抵扣。
如果按照美国税法规定,伊利股份授予高管的股票期权属于激励性股票期权,行权时不能抵减应税所得额,因此不能将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企业税收筹划的手段。
(2)个人税收筹划
根据上文所述,中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对行权是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征税,而且公司业绩对公司股票价格会存在一定影响,通过在20xx年将所有股权激励费用摊销,使20xx年公司报表出现亏损,由于部分投资者对新会计准则不熟悉,造成对伊利股份20xx年的业绩误解,导致当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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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表公布当天伊利股份大跌,收盘于23.32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10%。如果在伊利股份股价较低点行权,将会缩减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则可以大大节约税额。
在20xx年伊利股份将减少了大部分股权激励费用,对20xx年报表的业绩相当有利,当股票价格随着业绩上涨而上涨时,在股价上升后将公司股票出让,在这个过程中,对出售价高于行权时市价的部分,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考虑到中国股市在短期内不会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筹划,将收益集中到股权出让过程中实现。
与美国情况相比,我国税收不符合实现原则,在高管未真正获得收入时候即确认所得,如果行权时对高管征税了,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高管实际上增加了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此外,我国还缺乏高管持股监督系统,通过对伊利股份高管的持股情况进行监管,可有效防止管理层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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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数据来源:大智慧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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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完善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现行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政策仍然存在漏洞,未能全面考虑到实际情况,通过与美国比较,有部分先进经验可以借鉴,用于完善我们的税收政策。同时,从伊利股份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看到,企业还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对账面利润进行操纵,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迫切需要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1)出台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税收政策。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填补了在股权激励计划上会计核算的空白,通过股份支付准则明确了股权激励产生的支出应该费用化,并在规定期限内摊销,费用于税前抵扣,然而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权激励费用税前抵扣的规定,新会计准则允许股权激励费用可以尽早摊销,但税法没有规定股权激励费用应该在多少年内抵扣应税所得,正因为这样,在20xx年实行25%的新企业所得税率时,企业会选择在20xx年33%的税率下提前摊销股权激励费用并于税前抵扣。
(2)区分可否税前抵扣股权激励费用的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美税收政策比较可知,在美国并非所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费用都能在税前抵扣,按照美国的标准,中国股票期权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费用都不能税前抵扣,被看作是公司出让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股票所获得的收入。中国现在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一刀切,如果中国的股权激励计划费用都能税前抵扣,那股权激励计划将可能被企业用作税收筹划的工具,而不是激励管理层,促进企业发展。
(3)建立高管持股的监督系统。美国对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高管都有详细记录,包括其行权及出让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的记录,中国证监会可以在这方面上学习,构建对公司高管持股情况的监督系统。
(4)所得确认政策需要变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节。股权激励计划应区分收益的来源,在股票出让时,如果仍然给予免税,可能导致非股价考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管故意压低股价,低价行权,侵吞公众资产同时降低行权税赋。另一种情况是,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合理,由于授权或行权时缴税,如果所要缴纳的税额过高,而且并未产生现金收益流入,必影响了个人行权的积极性;以及如果行权后市场衰退导致股价暴跌,之前所征税收就成为了高管的额外税收负担,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将大打折扣,可以通过记录高管的行权情况和该部分股票出让的情况,对不同收益部分区分纳税,对行权收益和出让收益按不同税率征税,激励性质的股票期权并未取得实际的现金流入的环节不对其征税,在出让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时,进行分段征收,出让时市价高于行权时市价按资本利得征税,在征收这部分资本利得税时,应考虑低税率原则,从而保证计划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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