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及经典案例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下,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逐步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目前,境内外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颇多,究其实质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益结算为支付手段,一类是以现金结算为支付手段。顾名思义,权益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公司的股权,这类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干股,获得股份的员工享有分红权、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股份来源可以是原始股东让渡,也可以是增发;而现金结算类即最终落实到员工手上的是现金,这类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为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员工仅享有增值权或分红权。
二、股权激励模式介绍
1、干股
干股指激励对象虽不实际出资,但却因为奖励/赠与而获得的公司股份,它是民间的一种股权法律制度创新。从法律意义上,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
干股具有5个特点:(1)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2)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3)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4)干股一般用来激励;(5)干股股东属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而不是隐名股东或被代持股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五条,干股是登记在册的股东,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受公司法和民法保障的协议行为。
2、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激励对象被赋予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票期权有4个特点:(1)期权为看涨期权,即公司股价在高于行权价的条件下,激励对象行权后才能获利,如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选择不行权;(2)期权是有价值的,但期权是公司免费赠送给激励对象的;(3)期权不能转让、赠与,但可以继承;(4)激励对象获得股票必须通过“行权”。
股票期权涉及授予日、行权条件、等待期等概念。授权日即公司将期权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日期。行权条件可以分为业绩条件和非业绩条件,业绩条件就是指公司在未来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水平,激励对象才能行权,比如年净利增长率;非业绩条件就是与公司业绩无关的条件,比如公司需要达到约定的市值条件,激励对象才可以行权。等待期即期权在授予后,不能立即行权,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后才能开始行权。
股票期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股价跌破约定价格时则失效,无激励意义。
(1)互换期权
针对股权期权可能失效的情况,国外股权激励计划中有一项“互换期权”计划,即在公司股价下落条件下,为了保证股票期权预期目标的实现,避免员工的利益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调整行权价格的方式。例如,当股票市价从50元/股下落到25元/股时,公司就收回已发行的旧期权而代之以新期权,新期权的授予价格为25元/股。在这种“互换期权”安排下,当股票市价下跌时,其他股东遭受损失,而员工却能避免损失。
(2)员工持股计划
这里提到的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指“美国式员工持股计划”,其特点是企业员工持股与退休计划结合,创造员工收入的多种来源;员工购买企业股票不是用过去劳动或现金支付,而是用预期劳动支付;员工拥有的股份与其年薪相挂钩;员工拥有的股份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兑现或转让。
美国式员工持股计划有两类:
一是非杠杆型的员工持股,即由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由公司定期(通常为1年)将新增的股份分给员工,使员工拥有的股份随为企业服务时间的增长而逐年增长。
二是杠杆型的员工持股,美国企业大多采用此种形式,它由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基金会由公司以其股票作担保,向银行贷款(贷款期一般为5--10年)购买公司雇主的股票和进行股票管理;公司在每年从利润中按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归还银行贷款的同时,由信托基金会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步将股票转入员工账户;公司一般每年向员工持股的贡献额为员工工资总额的5—15%;这种持股方式,不需要员工直接出资购买和承担企业风险。
华为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即是由华为高层到美国调研股权激励模式后,与专业咨询机构商讨后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
3、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在获得股票后,不能立即在二级市场出售,还要受限售条款约束,锁定期满后,所获授的股票按一定比例、分N年进行解锁。
限制性股票有2个特点:(1)激励对象获授的不是某种权利,而是公司可流通的股票;(2)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是有条件的,比如业绩条件和非业绩条件。
限制性股票涉及授予日、禁售期、解锁条件等概念。授予日即公司将股票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日期。禁售期,股票在授予后不能立即抛售,一般为一年,一年后可以开始申请解锁。解锁条件即激励对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解除获授股票的限售,解锁条件可以包括业绩条件和非业绩条件。
4、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激励对象在约定条件下行权,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公司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激励对象现金。享有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5、虚拟股票
虚拟股票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约定的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虚拟股票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由于这些方式实质上不涉及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授予,只是奖金的延期支付,故单一虚拟股票激励模式下的长期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上述五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对比如下:
三、非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模式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没有公开市场的价格体系参照,较少直接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现阶段,非上市公司主要的股权激励模式为干股、虚拟股票或组合模式。
拟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时点,一般选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或者是公司新三板挂牌以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的方式实现;在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挂牌前阶段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股份,股份转让场所的问题使得股权转让的效力存在争议,但也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来补正其效力瑕疵;新三板股票后,则需要通过定增等方式进行了。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案例
由于非上市公司属于非强制信息披露范畴,且各公司具体的股权激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而未对外公开,本文引用案例皆来自互联网,部分案例中具体股权激励方式存在不完整之处,部分案例选录其股权激励方案中的特别之处,故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之用。
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
(1)公司架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由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持有,而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任正非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分别持有1.01%和98.99%股权,其中华为技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为工会”)即为华为员工的持股会。华为工会负责设置员工持股名册,对员工所持股份数额、配售和缴款时间、分红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员工调离、退休以及离开公司时回购股份,并将所回购的股份会转做预留股份。截至目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约399.08亿元,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约128.14亿元,而华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仅为2万元。
(2)激励模式: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授予激励对象分红权及净资产增值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虚拟股票,在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股票只能由华为工会回购。
(3)授予次数:激励对象只要达到业绩条件,每年可获准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股票,直至达到持股上限。
(4)授予价格:华为公司采取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相关净资产的计算参照毕马威公司的审计报告,但具体的计算方式并不公开。
(5)回购价格:激励对象离开公司,华为工会说按当年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购回。
(6)激励收益:1)分红,收益率一般超过50%;2)净资产增值收益,在华为工会回购股票时一次性兑现净资产增值收益。
(7)激励人数:截至20##年12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人数为84,187人,约占员工总数的54%。
(8)激励效果:华为公司从20##年到20##年销售收入从235亿元增长到2390亿元。20##年营业利润291亿元,净利润210亿元。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华为通过这种股权激励模式,只是将原股东的利润分享权转移给了员工,而华为的控制权却一直掌握在任正非手中,从华为的股权架构和人事任命上来看,在决定华为所有重大决策的股东会决议上,一直只有2个人的签名,任正非和孙亚芳。
2、阿里巴巴——股票期权
阿里巴巴(上市前)授予员工及管理层的股权报酬包括了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购股权计划和股份奖励计划三种,其中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是主要的股权激励措施。
员工一般都有受限制股份单位,每年随着奖金发放至少一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每一份奖励的具体数量则可能因职位、贡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员工获得受限制股份单位后,入职满一年方可行权。每一份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发放则是分4年逐步到位,每年授予25%;同时由于每年都会伴随奖金发放新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奖励,员工手中所持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数量会滚动增加,这样员工手上总会有一部分尚未行权的期权,进而帮助公司留住员工。
阿里巴巴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行权价格仅为0.01港元,对于持有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员工而言,除非股价跌至0.01港元之下才会“亏损”,从而基本规避了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因行权价格高于市价而导致激励失效的情形。
阿里巴巴还将受限制股权单位用作并购支付手段,并购交易中一般现金支付部分不会超过50%,剩余部分则以阿里巴巴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作为支付手段。比如阿里并购一家公司协议价是2000万,那阿里只会拿出600万现金,而1400万则以阿里4年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权来授予。而这一部分股权激励,主要是给并购公司的创始人或是原始股东的。
3、奇虎360——限制性股票
奇虎360于20##年向纽交所递交的上市文件中披露,雇员购股计划于20##年制定,主要面向公司(含子公司)员工、董事及顾问,当时奇虎360公司1000名左右员工全员持股。其中董事购股价格为每股5.2美元,员工购买价格为每股2.8美元。该股份不得转让、抵押,可分四次兑现:每隔12个月允许员工出售所持股份的25%,4年后可全部套现,由CEO提前进行评估并敲定价格。
第二篇: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本模式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本模式
一、为什么要实施股权激励
1、公司经营层身份的体现
2、追随创业者(股东)员工自身价值的实现
3、权利平等意识、法治进步的推动
4、市场竞争、人才流动的选择
5、创业环境的初步形成、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优秀公司留住人才的最佳选择
二、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
1、业绩股票
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
2、股票期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目前在我国有些上市公司中应用的虚拟股票期权是虚拟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结合,即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虚拟的股票认购权,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是虚拟股票。
3、虚拟股票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4、股票增值权
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5、限制性股票
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6、延期支付
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7、经营者/员工持股
是指让激励对象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无偿赠与激励对象的、或者是公司补贴激励对象购买的、或者是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激励对象在股票升值时可以受益,在股票贬值时受到损失。
8、管理层/员工收购
是指公司管理层或全体员工利用杠杆融资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实现持股经营。
9、帐面价值增值权
具体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按每股净资产值实际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净资产期末值回售给公司。虚拟型是指激励对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资金,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名义股份,在期末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量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并据此向激励对象支付现金。
三、法律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多部文件予以规范,但关于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我国目前并无专门法律规定,仅是在《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但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也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于《公司法》强制要求用于奖励公司职工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对于定位于对企业高管进行中长期激励的股权激励意义不大。
中国证监会目前对拟上市企业的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基本态度:
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尤其是要求发行人应当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要求公司上市前确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执行完毕才能上市,或者终止该计划后再上市。
新三板: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四、实务探讨
(一)激励目的
1、吸引人才:一般是在引进关键技术或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某种形式的激励。
2、激励人才:为了建立有效的技术研发动力机制或市场开发、产品推广机制,给予关键技术人员或重要营销人员某种形式的激励。
3、职工持股:稳定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与创始股东共同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4、联络资源:稳定对企业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资源,例如商业银行、上下游客户等。
5、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引入外部资源,改变单一的家族控制或者夫妻老婆店的经营模式。
6、引进私募融资的需要,私募基金非常看重一家有投资价值公司的团队(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对核心团队的股权激励对引进私募融资有非常大的吸引力。
(二)激励对象
1、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这也是中国证监会最为鼓励的激励对象。但大多都设置了12-36个月不等的锁定期,其中最为常见的标准为12个月。
2、具有一定资历的员工队伍。参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用于该等对象的激励股票总数最好不要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具有重要价值或影响的外部人脉资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分析其与发行人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但是对于退休返聘的公务员系统人员要特别注意法律对这些人的限制。
(三)激励模式
业绩股票、股票期权、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是拟上创业板企业更为钟爱的激励模式。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情况,则多为选择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员工持股形式。
(四)股票来源
1、控股股东股权转让;
2、公司股权回购转让;
3、激励对象对公司增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创业板首发企业预披露招股说明书情况,则多为改组前或上市前增资,个别是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股权回购则没有。
在实务中,拟上市企业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完成股权激励行为:
第一、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企业的一种“付出”。
第二、企业的创始人(即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
上述两种方式本质上同时具备股份支付的两个特征。
一、公司通过股权激励换取了企业员工提供的服务;
二、公司所换取的服务存在一定的对价,即前述“付出”,且该“付出”是可以计量的,简单地说,就是激励对象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外部PE价格(公允价值)存在的差价。股权激励实际为企业职工薪酬之一,在它发挥激励作用的背后,企业或大股东以低价出让股份的形式承担了一定的“隐性”成本。
(五)股权激励的价格
股权激励所采用的价格一般有面值、账面净资产值或市场价格(PE入股价格或市场上同类其他企业的 PE价格)给予一定的折扣等。实践中以每股账面净资产、或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入股是激励对象可以接受的,授予价格低于外部PE入股价格的幅度越大,激励对象所感受到的激励力度也就越大。
因此,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应在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且实施时间越靠近申报期,其价格应越接近于“市场价格”。
(六)股权激励的模式
设立持股平台公司间接持股时,激励对象在限售期满后减持时需要通过持股平台公司来完成,操作上没有直接持股时方便和自由。但该方式下,持股平台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是根据持股平台的上市承诺,目前法规对持股平台没有追加锁定期,且其减持行为亦没有额外的交易所限制。此外,持股平台的股东转让平台公司股份目前亦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更为灵活,其退出机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较少,但对激励对象而言,直接持股时其减持的“自由度”较大。企业可根据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目的等对授予方式进行灵活安排。
实践中高额的股票减持税负也是企业老板与股权激励层考虑的重要因素。在股权激励背后,企业为换取员工服务的对价实际为大股东与员工“博弈”的结果,其“对价”相对固定,因此未来减持税负越高则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税前对价”越高。因此,对老板们而言,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也需要考虑未来减持税负的影响。以下是三种模式下的税负对比:
一方面激励对象个人直接持股时未来减持税负最低;在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间接持股的形式未来减持税负较低。在现有法规及政策范围下,拟上市企业更多倾向于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形式完成股权激励。在持股平台中,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作为普通合伙人、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实现企业、创业家与激励对象间的共赢。
另一方面,股权涉及到控制力,股权过于分散不利于企业家对企业的控制。现代企业的股权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决策的“民主”和“集中”问题。“民主”的决策和权力的制衡,对企业平稳发展、少犯致命错误当然非常重要,但这种“民主”更适合于具有相当规模的成熟企业。对于处于发展期的创业企业,决策的效率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有一个坚强的权威核心,否则难以成功。国内知名的成功企业,如联想、海尔、万科、华为,在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中,决策都是比较“集中”的,企业达到相当规模后才逐步“民主”。股权分散不利于权威的形成,大家都会有“搭便车”的心态,关键时候就没有人起来担当,因此创业企业在创业之初就需要通盘考虑股权问题。
一般来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引进外部高水平的职业经理人需要出让股权,融资引进外部资金需要出让股权,有明确上市目标后对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需要出让股权。企业家应该对股权有长期的安排,即便企业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股权也不宜过于分散,股权分散最终导致创始人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案例也并不鲜见,因此采用平台公司激励更适合发展期的创业公司。
(七)资金来源
发行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时间安排
大多均选择在股份制改组前的有限公司阶段,也有股份公司阶段实施的案例。时间越靠前,越好解释,尽量避免上市前6个月内的火线入股。
为打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疑虑,建议发行人在上市前完成或彻底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并且不应当留下可能引起股权纠纷的后遗症)。根据目前的创业板披露情况,最好是一次性实施完毕,彻底干净。
(九)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IPO企业股权激励如满足股份支付的条件,则应将企业实施激励的股权公允价值与受让成本间差额部分费用化处理,减少股权激励当年度的利润总额。除创业板企业外,其他IPO申报企业大部分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要求对上市前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计入费用的小则几百万元,大则一亿多元。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规定方面,对于申报创业板的IPO企业并无特殊规定。
(十)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关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