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
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
[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往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 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 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往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 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管理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中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 (即不另行向往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 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 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 电费用混合统收。
本通知自19xx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琼价营字[1999]411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及工业、商业用房的公共水、电费的分摊。
凡符合《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性质的房屋,不计摊公共水、电费用。
第三条 物业小区水、电收费由供水供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户。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四条 物业小区各类用水、用电户必须按照收费到户的需要分类安装相应的 水、电计量装置,列入公摊范围的小区公共用水、用电及电梯、空调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第五条 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水、电费或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第六条 下列范围的公共用电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电量平均分摊:围墙、花地、区内道路照明用电;楼梯间和走道路灯、配电室、地下室等公共照明用电;消防设施用电;小区自备发电设备用电。
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分类目录电价×小区公共用电表计电量÷小区用电户分表电量总和×该户表计电量。
第七条 住宅楼、写字楼的公共电梯用电费用按该物业二楼以上(含二楼)业主、使用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据实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电梯电费=分类目录电价×电梯表计总
电量÷该物业二楼以上住户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该户建筑面积。
第八条 写字楼的中央空调用电费用分摊按谁受益谁付费,据实分摊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征求业主意见)商定县体分摊方法。
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公共用水根据表计用水量水费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水量平均分摊;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养护、公共园林、水池喷泉用水量;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用水量等。 区内二级供水用电量电费折入水价由用户平均分摊。
用户应缴公摊水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户应缴公摊水费=[分类目录水价×小区公共用 水表计水量 +(分类目录电价×二级供水表计电量)] ÷ 小区用户分表水量总和×该户表计水量。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物业小区水、电的管理,降低公共水电损耗,减轻业主、使用人公摊负担。
第十一条 下列范围的水电不得列入公摊: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自用的水电;物业公司开展多种经营使用的水电;区内其他营利性经营场所使用的水电。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必须在征收之前将本月本小区用水、用电总量,用户分表水量、电量总和,允许合理分摊的公共用水、用电量和计摊方法予以张榜公布,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增加收费透明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代收水、电费和公共用水、用电分摊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供水、供电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电价格,不按规定分摊水电费的,有权抵制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收费纠纷,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协调解决,也可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我省有关物业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