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理赔流程
一、接报案
1、学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后,立即拨打“中国平安”报案电话95512专线电话,拨通电话后根据客户人员提问,向保险公司陈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与学校取得联系,引导学校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实施救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查勘员根据被保险人所陈述的案情,决定是否前往现场查勘。
二、现场处理
1、安排救治: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明显的外伤,老师都会安排学生去医护室或安排去医院治疗。而不明显的受伤,如眼睛,在受伤时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伤痕,但这样的意外必须比外伤更加重视。老师要立即安排学生去医院检查,有票据保险公司会处理,但是这样可以避免后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诉讼。
2、出险经过:老师在处理完现场后,将当时发生事情的经过及事故的原因记录下来,这是最能还原现实的记录。
三、现场勘查
1、以下案件需要现场查勘:
(1)、学生打架事件;
(2)、报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估损金额在5000元以上案件;
(3)、学生自杀案件或者老师殴打学生案件;
(4)、死亡案件。
2、学校配合现场查勘:
(1)、引领查勘员拍摄现场;
(2)、请事故现场的老师协助做问话笔录;
(3)、让学校直接参与处理事故的老师填写出险通知书;
(4)、询问在场的老师或者学生,了解案情;
(5)、必要时调阅映像资料,如学校的监控设备。
四、责任核定
责任核定的类型:
(1)、公平责任;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意外事故;
(2)、侵权三者:在所发生的事件中,有侵权三者的,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3)、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情:非体育课上发生的事件,老师占有责任的,学校承担主责;
(4)、老师打学生:老师殴打学生的案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但在赔偿后,我司可以向侵权的老师追偿;
五、索赔材料
索赔材料类型:
(1)、索赔申请书和人伤核损清单;
(2)、病历,住院病人需向医院索取病案;
(3)、相关原始单据;
(4)、共同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
(5)、赔款收据或赔偿协议;
(6)、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
(7)、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里的户口本复印件;
(8)、超过壹万元案件需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篇:校方责任险有关基本理赔知识
校方责任险有关基本理赔知识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2-10
2013-2014学年度济南市校方责任保险方案一览表:
保险服务方案需求一览表:
承保服务、理赔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增值服务、特色
服务此五个项目中已经列明的各项要求均为必须响应内容,中标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就此五部分提出更丰富的、可操作性强的其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自身经营特点。
2013-2014学年度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名伤亡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责任限额;
(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伤亡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伤亡学生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释义如下: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
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及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应超过主险中的每人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精神损害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扩展交流生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到被保险人所在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被保险人所在学校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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