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音队模拟法庭总程序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单)]:原告李珍、牛静、李小迪及第三人黎红玉、刘泉谷诉被告李凡关于继承纠纷一案即将开庭审理,请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单)]:请全体起立。
(全体起立)
[书记员(单)]: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张)]:请坐。
(全体坐下)
[书记员(单)]: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均已到庭,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开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开庭
[审判长(张)]:(敲法锤)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张)]: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珍)]:李珍,女,汉族,38岁,19xx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住址:武
汉市广八路291号。
[原告(牛静)]:牛静(同上)
[审判员(张)]:请出示你们的相关证件?
(法警递上去)
[审判长(张)]:原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代理人(胡)]:胡林亮,武汉市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邓)]:邓嘉欣,武汉市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审判长(张)]:出示你们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法警递上去)
[审判长(张)]: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李凡)]:李凡(同上)
[审判长(张)]:出示你的相关证件。
(法警递上去)
[审判长(张)]: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代理人(王)]:王瑶璐,武汉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张(张)]:出示你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法警递上去)
[审判长(张)]: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人(黎红玉)]:黎红玉,女。
[第三人(刘泉谷)]:刘泉谷,女,
[审判长(张)]:请出示你们的相关证件?
(法警递上去)
[审判长(张)]: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珍、牛静、黎红玉、刘泉谷)]:无异议。
[审判长(张)]:被告、第三人方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凡、黎红玉、刘泉谷)]:无异议。
[审判长(张)]:原告、被告对第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珍、牛静、李凡)]:无异议。
[审判长(张)]:经审查,各方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判长(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之规定,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现在公开 开庭审理原告李珍、牛静、李小迪及第三人黎红玉、刘泉谷诉被告李凡关于继承纠纷一案。
本案由张红号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婷玉(我左手边)、高苗苗(我右手边)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单晓飞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张)]: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李珍、牛静)]: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被告?
[被告(李凡)]:我申请回避,原告代理人邓嘉欣是书记员的小学同学。
[审判长(张)] :(与两位审判员合议) 申请理由不充分,本庭当庭驳回,继续进行。
[审判长(张)] :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李凡)]:(她们明明就是同学还理由不充分,谁信啊。。。。)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张)]:之前本院的立案庭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 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张)]:被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明确。
[审判长(张)]: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
第三人:明确。
法庭调查阶段具体流程
(一)诉辩阶段
[审判长(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李珍、牛静)]:读起诉状(略)
[审判长(张)]:原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胡、邓)]:没有。
[审判长(张)]:被告是否已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被告(李凡)]:已经收到。
[审判长(张)]: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李凡)]:读答辩状(略)
[审判长(张)]: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王瑶璐)]:没有。
[审判长(张)] 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第三人(黎红玉)] :读陈述书(略)。
[第三人(刘泉谷)] :读陈述书(略)。
[审判长(张)]: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各方认可的事实:
1、原告李珍是李建国的养女,且婚前一直与李建国生活在一起;
2、牛静与李建国三儿子李聪办过婚礼但未领结婚证,李小迪是牛静与李聪之女,即李建国的孙女;
3、李建国生前给被告李凡买过房屋,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李建国,李建国替李凡还过20万元债务。
4、李建国死后留下的财产包括:李建国生前所住房屋一套,银行存款80万元,三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0万,人身保险保险金20万,范增字画两幅;
5、李建国生前所住房屋一套按照李建国书面遗嘱分配均无异议,三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10万及人身保险保险金20万被继承人李建国没有做出遗嘱安排。
[审判长(张)]:各方对本庭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李欢从旁听席站起来说:“我有,三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都是我的。我这里有一份李建国的公证遗嘱,内容是他死后由我继承他在三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这里还有一份DNA亲子鉴定”
原/被告:“你是谁啊你?”“对啊,我爸怎么可能让一个陌生人继承他的遗产,真搞笑你。”
[审判长(张)]:注意法庭纪律,你是何人,为何打断本庭审判。
李欢:我是李建国的女儿,这里有他的一份由我继承他遗产的公正遗嘱,还有一份证明我与他关系的DNA
亲子鉴定书。
[审判长(张)]:请法警提交上来。
(与两审判员小声商议,并把材料传示给各方)
原/被告:“我不信”/“不可能”
李欢:“不信?不信就看一下那份亲子鉴定啊,这上边可写的一清二楚。”
[审判长(张)]:由于本案出现新情况,法庭现在休庭,择日再行开庭审理此案。(敲法槌) --------------
旁白:由于本案出现了新的原告——李欢,案件事实发生了变化,原告、被告及法院三方各自通过查证与整理,数天之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决定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当天,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审判长张红号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确认了各方当事人均不提出回避请求,然后听取了原告陈述起诉的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第三人的意见,由于李欢只请求继承三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权,原当事人对李欢诉讼请求也不持异议,据此作出了一项新的事实认定:李建国生前已立下的明确表示三环有限责任公司的10万股权由李欢继承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案件审理进入到对争议事实的质证阶段??
(二)质证阶段
[审判长(张)]::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意见。法庭对于大家都认可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质证,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只对其他有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举证、质证。
[审判长]: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胡、邓)]:我方一共提交n份证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王瑶璐]:有,。。。。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
[原告代理人(胡、邓)]: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证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黎红玉、刘泉谷]: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证据要向本庭提交?
[原告代理人(胡、邓)]: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被告代理人(王)]:有。
书证一:??证明??
书证二:??证明??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证据有无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胡、邓)]: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
[被告代理人(王瑶璐)]: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证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黎红玉、刘泉谷]: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证据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代理人(王瑶璐)]: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有没有证据要向本庭提交?
[第三人刘泉谷:我有证人老韩出庭作证。
[审判长]:稍后本庭会对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第三人还有没有证据向本庭提交?
[第三人刘泉谷/黎红玉]:没有/和原告一样。
[审判长]: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代理人:有。。。。。。
[审判长]:传证人李小文到庭。
[审判员蔡婷玉]:证人,请说明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被告关系。 证人:(略)
[审判员蔡婷玉]:被告,第三人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及第三人:没有。
[审判员蔡婷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规定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蔡婷玉]:证人,现在就你所了解的有关李建国临死前所立遗嘱的基本情况做一下陈述。
【证人】。。。。。。。。。。。
[审判员蔡婷玉]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需要。(发问略)(对原告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我问完了。
[审判员蔡婷玉]: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对被告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被告代理人:需要。(发问略)我问完了。
[审判员蔡婷玉]:第三人有没有要问的?
[第三人刘泉谷/黎红玉]:没有。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第三人黎红玉:没有
第三人刘泉谷:我有,请求法庭让我的证人老韩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韩森到庭。
[审判员高苗苗]:证人,请说明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原告关系 证人:(略)
[审判员高苗苗]: 原、被告方、第三人黎红玉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代理人,第三人:没有
[审判员高苗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规定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高苗苗]:证人你就你所知道的有关李建国赠送刘泉谷两幅字画的事情做一下大概的陈述。 证人:。。。。。。。
[审判员高苗苗]:第三人刘泉谷,你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原告代理人:需要。(发问略)(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我问完了。
[审判员高苗苗]:原告方,你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对被告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原告代理人:需要。(发问略)(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我问完了。
[审判员高苗苗]:被告方,你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对被告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被告代理人:需要。(发问略)我问完了。
[审判员高苗苗]:第三人黎红玉你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对琐碎的问题予以制止)
第三人:不需要。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各方在案件事实方面还有没有补充?
[各方]:没有了。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各方]: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具体流程
[审判长(张)]: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本院认为: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李建国给被告人李凡所买房屋,及替李凡所还20万元债务是否属于李建国的遗产?
2、李建国的所立遗嘱的内容效力,及原告牛静是否享有继承权?
3、李建国赠与第三人刘泉谷字画的行为是否有效?
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以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驳对方主张的辩论意见。在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下面各方当事人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李建国给被告人李凡所买房屋及所还20万元债务是否属于李建国的遗产?”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发言。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都已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且没有补充,第一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各方当事人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李建国的遗嘱的内容效力及原告牛静是否享有继承权?”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发言。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已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且没有补充,第二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各方当事人就第三个争议焦点“李建国是否存在赠与第三人刘泉谷字画的行为等?”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发言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已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并且没有补充,第二个争议焦点的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张)]:现在法庭辩论结束,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李珍、牛静)]:
[审判长(张)]: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被告?
[被告(李凡)]:
[审判长(张)]:第三人?
[第三人黎红玉]:
[第三人刘泉谷]:
[审判长(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及第三人]:同意。
[被告方]:不同意。
[审判长(张)]:鉴于各方调解不成,故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击法槌)
[书记员(单)]: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审判长、陪审员退庭。(合议庭退庭)请坐。请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书记员(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张)]:请坐。(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李珍、牛静、李小迪、李欢及第三人黎红玉、刘泉谷诉被告李凡关于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是:20xx年11月10日,李建国为被告李凡还了20万元的债务,并且明确表示这笔钱不要李凡归还。20xx年2月,因为被告李凡要结婚李建国给他买了一套房子,虽然房产证上是李建国的名字,但李建国的本意是无偿赠与李凡,但又怕李凡在外胡作非为,倾家荡产才出此下策。20xx年6月21日,李建国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股权的继承权给于李欢。20xx年4月22日,李建国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其居住的房屋及存款进行了分配。20xx年6月22日,李建国病危住院期间重立遗嘱对其4月22日的自书遗嘱内容进行了更改。其居住的房屋遵循自书遗嘱,银行存款遵循后来的口头遗嘱。20xx年6月21日,李建国提出将他珍藏的两幅画赠送给刘泉谷,刘泉谷出于客套并未在第一时间做出明确的回答。李建国生前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李建国的老伴。20xx年9月10日,李凡携带相关材料偷偷将李建国的存款及保险金全部提出,据为己有。基于以上事实,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法判决如下:
一、李建国在三环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权(价值10万元)归李欢所有;
二、驳回原告等人对被告关于李建国赠与被告李凡房屋和20万元债务的请求;
三、李建国所住房屋产权归牛静、李小迪母女共同共有,所留银行存款80万,李珍、牛静、黎红玉每人所得26.67万;
四、李建国与刘泉谷的赠与关系不成立,驳回第三人刘泉谷两幅画的请求,归入被继承人李建国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其权益由李珍、李小迪各享25%,牛静20%,李欢和李凡各15%。
五、李建国保险金及其他遗产共计21万,李珍、李小迪各7.5万,李欢、牛静、李凡各3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40元,由原告李珍负担人民币4219元,原告牛静负担人民币3977元,原告李小迪负担人民币692元,原告李珍负担人民币1998元,第三人黎红玉负担人民币3554元,被告李凡负担人民币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现在宣布闭庭。(敲法锤)
[书记员(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