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xx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2.3亩,河湾地1.6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1.6亩和朱家地2.3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1.6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
2.3亩和自己的0.6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xx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xx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
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xx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130xxxxxxxx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复查复核申请书
复查复核申请书
一、申请人:赵德斌,68岁,男,身份证号码为:37xxxxxxxxxxxx,电话:88463814,现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水集三村。
二、被申请人: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复查复核请求:要求给我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险等问题。
四、事实和理由:我是19xx年因莱西县标准计量所(莱西市技术监督局前身)建办公用房征用水集三村土地时,经村委与计量所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被招用到莱西标准计量所工作的。(证明人原计量所所长吴成贵、原水集三村党支书吴国庆、原村委会计吴国忠)。从那时起我一直在莱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共工作了24年之久,到了20xx年8月份因年满60岁,20xx年8月份,莱西市技术监督局会计张京智给我一封信说:你已经到了年岁了可以到保险公司领养老保险金了,但等我拿着张会计给我的信到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领养老金时我这才发现他们为我办的不是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很少的一点商业保险,每月只能领87元保险费,这时我真感觉到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难道我在技术监督局工作了这么多年,最后换来的就是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吗?从这时起连续8年来我就不断地找技术监督局领导和有关单位要求按以前技术监督局党委定的(19xx年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就找当时的技术监督局局长王晓东提到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局长说:你是老工作人员了我给你投养老保险就行了,因此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给我投了养老保险,还有专门红头文件,
但不成想给我投的养老保险都被偷梁换柱改成了一点很少的商业保险,这样的保险我是坚决不服)给我解决养老、医保等问题而局领导总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解决。
尊敬的领导,我为计量局、技术监督局工作了24年之久,把大好的时光都献给了计量和技术监督事业现在我已是一个68岁的老人了身体又有病,老伴身体也不好,生活和医疗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保障,只是靠有几个女儿接济点生活费和医疗费勉强维持生计,难道这就是一个计量老职工应该得到的下场吗?难道在共 产 党执政的天下,从上到下都在强调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亲民爱民也有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答,本应该解决的问题就是解决不了的现象吗?我真是想不通!
我与莱西市技术监督局之间的劳动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认定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可按照以下凭证:①工资交付凭证或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而我在莱西技术监督局工作期间有工作证和青岛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给我的首批计量检定证书并在检定所中一直任组长曾多次受到表彰奖励。另外,“意见”还明确规定违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劳动单位实际用了工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将受到同等的保护。
从上述依据来看,我与莱西市技术监督局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莱西市技术监督局就应该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给我解决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此致
复查复核机关:青岛市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附件:1、申请书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