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000] 粤量标粤企证字第 000 号
计量标准名称 ××× 标准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00000000
申请考核单位 ×××公司计量站
组织机构代码 ×××××××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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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月16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第二篇:计量标准复查
计量标准复查
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局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向承办者递交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5)至少二分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二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9)至少2份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书(校准要配备校准资格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申 请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和复查。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由申请建标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申请复查时填写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名称
建立计量标准单位
计量标准负责人
筹建起止日期
说 明
1、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应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存档。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由计量标准负责人填写。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用计算机打印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