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000]宁质检 量标 宁企证字 第095号
计量标准名称 温度二次仪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04117100
申请考核单位 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22828411-8
单 位 地 址 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文化北街 邮 政 编 码 751101
联 系 人 郑玉琴
联 系 电 话 139xxxxxxxx
20xx年 7 月6 日
说 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需经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和复查时间和方式。
第二篇: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1995 ] 粤量标 XX证字第003号
计量标准名称: 示波器检定装置
计量标准代码: 23314700
申请考核单位: XXXXXXX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 45592552-8
单 位 地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 政 编 码 : 510000
联 系 人 : XXXXXXXX
联 系 电 话 : XXXXXXXXXXXXX
2009 年 07 月 20 日
说 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单位,应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一般使用A4复印纸,采用计算机打印,如果用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3.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记录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如采用记录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4.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只有申请复查考核时才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复查时间和方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要点和具体要求
一、封面
1.“[ ] 量标 证字第 号”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时不必填写,待考核合格后,根据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填写;复查申请的,按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填写。
2.“计量标准名称”和“计量标准代码”
按JJF1022-1991《计量标准命名规范》的规定查取。
3.“申请考核单位”和“组织机构代码”
分别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和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考核单位的全称应与本申请书“申请考核单位意见”栏内所盖公章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4.“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
分别填写申请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5.“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可以是该单位分管计量标准的负责人,也可以同时填写所建计量标准的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应是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号码或是手机号码,并同时注明所在地区的长途区位号码。
6.“ 年 月 日”
填写申请单位提出计量标准考核或复查申请时的时间。
该时间应当与“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的时间完全一致。
二、申请书内容
1.“计量标准名称”
与本申请书封面的“计量标准名称”栏的填法一致。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时不必填写,申请复查时应填写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编号,并与本申请书封面“[ ] 量标 证字第 号”填法一致。
3.“存放地点”
填写该计量标准存放部门的名称,存放地点所在的地址、楼号和房间号。
4.“计量标准总价值(万元)”
填写该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原值的总和,单位为万元,数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该总价应当和《计量标准履历书》中“总价值(万元)”相
一致。
5.“计量标准类别”
需要考核的计量标准,按其类别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属于计量授权, 根据标准类别在对应的“□”内打“√”。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般指由依法设立的法定技术机构所申请的标准。
6.“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填写该标准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如果是新建计量标准则不填;如果是第一次复查,则填新建计量标准考核时的时间、方式;如果是第二次复查,则填写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和第一次复查的时间和方式;如果是第三次及三次以上复查,填前两次复查时间和方式。
7.“测量范围”
填写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或量值范围。
对于可以测量多种参数的计量标准应该分别给出每一个参数的测量范围和量值。
8.“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填写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具体采用何种参数表示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遵从本行业的规定或约定俗成。
9.“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标准在量值传递中对量值有主要贡献的那些计量设备。主要配套设备是指除计量标准器以外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明显影响的其他设备。
10.“环境条件及设施”
⑴在环境条件中应填写的项目可以分为三类:
①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②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未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显著影响的环境项目;
③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未提出具体要求,但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不大的环境项目。
对第一类项目,在“要求”栏内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该环境项目规定必须达到的具体要求。对第二类项目,“要求”栏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对该项目的要求填写。对第三类项目,“要求”栏可以不填。
“实际情况”栏填写使用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
“结论”填写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第三类项目“要求”和“结论”栏可以不填。
⑵在设施在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提出具体要求,并且对检定或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有影响的设备和监控设备。
在“项目”栏中填写设备和监控设备的名称。
在“要求”填写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中对该设备和监控设备规定必须达到的具体要求。
在“实际情况”栏填写设施和监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所能达到的实际情况,并应与《计量标准履历书》中相关内容一致。
“结论”是指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1.“检定或校准人员”
每项计量标准应有不少于两名持证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所谓“持证”是指持有本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2.“文件集登记”
对表中所列18种文件是否具备,分别按情况填写“是”或“否”,填写“否”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13.“拟开展的检定及校准项目”
本栏目是指计量标准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名称”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如果只能开展校准,必须在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名称(或参数)注明“校准”字样)。
“测量范围”栏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量值或量值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栏填写用该计量标准对被检计量器具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测量时所能达到的测量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填写时先写代号再写名称的全称。若涉及多个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时,则应全部分别予以列出。 此处应当填写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或参数)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而不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4.“申请考核单位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负责人(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15.“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考核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本栏目签署意见。如申请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则应在意见中明确写明“同意建立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并加盖公章。如企业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在本栏目签署“同意该企业建立最高计量标准,请予考核”并加盖公章。
16.“主持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主持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受理申请后,所申请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确定组织考核(复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是否受理的明确意见写入本栏并加盖公章。
17.“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确认受理申请后,确定考核单位或成立考评组,并将处理意见写入栏内并加盖公章。
主持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组织考核(复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是同一个部门,也可以是不同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