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5.9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内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续聘。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一方希望续签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对方提出,聘用单位将《聘用合同续签意向书》及时送达受聘人员,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向聘用单位提出续聘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五)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被解聘人员,同时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六)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按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作为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八)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不再适用停薪留职、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涉及的有关待遇等问题,按照聘用合同的

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三、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一)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范围与对象 本市(含县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 市直各事业单位(含各县、区事业单位),凡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未签订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市直各单位必须在20xx年9月底前、各县区必须在年底前,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原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继续做好续聘等管理工作。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说明

1、聘用合同须经聘用单位(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因故需要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无效;

2、聘用合同一律用蓝、黑墨水填写,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3、聘用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工资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并顶格(或注明“按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4、聘用合同中甲、乙双方基本情况栏内每个空格均须填写;

5、聘用合同书第一、二、五项为必填栏目,第十、十一项为甲乙双约定项目(双方约定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7、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8、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完毕,由聘用单位统一送鉴证(备案)机关进行鉴证(备案)。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工作,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并统一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编序编号;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备案)时限分别为:首聘(或续聘)鉴证时限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备案时限为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岗位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未经鉴证(备案)

的聘用合同无效;

3、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应建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文书档案和计算机相结合管理。事业单位对聘任期满人员应及时通知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五)其它有关事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律使用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文本。合同文本可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中心---综合文档中下载。

打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格为:A4页面(210mm×298mm)

四、切实加强聘用合同管理的督查和指导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后,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执法督查并提供相应服务。今后每年将对聘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二)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各聘用单位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对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检察的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要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合人发[2004]249号)精神,建立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本单位人事争议问题。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等程序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执行。

(五)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局)对受聘人员将不予核定工资标准,不予审批各类奖金,不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擅自调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或备案的《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不得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的凭证。

(七) 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重大问题要提交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附: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申报表

2、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花名册.doc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时须带的材料.doc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doc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通知


01.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02.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范围有哪些?(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人行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03.什么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它是一种既与国家公务员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相联系又不同于这两种制度的针对事业单位特点的、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包含下列内容: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包括聘用程序、合同内容、解聘辞聘等)、考核、回避、人事争议仲裁等。

04.为什么要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事人才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增强事业单位依法用人的规范性和自主用人的积极性,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的一场深刻变革。其意义十分深远。

05.现在实行的人员聘用制度和过去实行的全员聘用制有什么不同? 过去实行的全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基本用人制度,是单项管理制度。无论从认识上看,还是从具体实施看,都有一定的狭隘性。现在实行的人员聘用制度在完善过去的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它是以聘用合同管理为核心,包括公开招聘、合同管理、考核、回避、人事争议仲裁等一系列规定的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

06.什么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处理人事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法定条款是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必备条款,协商条款是根据岗位不同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条款。协商条款也应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下商定。另外,除合同文本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附件,明确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07.谁是聘用合同的当事人?聘用合同是为确定人事关系而制定的,只有人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才具有订立聘用合同的资格。其中一方是享有用人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另一方是受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受聘人员则必须由本人签订。

08.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有: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用公开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为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范围内进行。

09.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这是聘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有以下四个方面含义:

(1)聘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也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职工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聘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

(3)聘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签订合同。

(4)聘用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合同书要全面完整。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聘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允许强迫或欺骗对方。协商一致是指对于合同的内容、具体条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商量,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聘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有同等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或少承担义务,也不允许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聘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对等,互为条件。

(四)准确的原则。这是法律所要求的。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是准确、精炼、完整的语言、文字表述;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述。从而避免因在执行中产生误解或曲解而带来的不必要的争议、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和处理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困难。

10.什么是无效的聘用合同?无效的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合同的内容或订立的方式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包括(l)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11.如何处理无效的聘用合同? 无效聘用合同不仅损害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对无效聘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

首先要明确聘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余部分仍可有效。其次,要区分订立无效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对无效聘用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聘用合同给一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12.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如何处理?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故意隐瞒情节、歪曲事实、欺骗、诱逼或胁迫等非法手段,所订立的聘用合同应视为无效聘用合同,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也不予保护。受骗一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 1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受聘人员的合同期限能否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合同期限不能超过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凡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14.订立聘用合同为什么要规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聘用合同中应当包括的重要内容。规定试用期,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聘用单位的利益,以考察受聘人员是否与所聘岗位要求一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受聘人员的利益,以考察聘用单位的工作条件、岗位报酬等是否符合聘用合同的约定。这是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障聘用合同中其他条款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签订聘用合同前,聘用单位必须向受聘人员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和各项工作条件;受聘人员也必须向聘用单位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能力。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所介绍的情况不符,都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因此,试用期是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进行考察的阶段。

15.试用期时间多长?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6.哪些人员不应该约定试用期? 按规定,聘用单位与复员、退伍、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17.什么是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立人事关系的自始至终的时间,即双方约定的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多长时间。聘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等四种。

18.什么是短期合同、中期、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短期合同、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是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的合同。短期合同指期限为3年以下(含3年)的合同,适用于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如: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限3年,就是短期合同。中期合同指期限为4年(含)以上的合同,适用于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岗位。如: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限5年,就是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指签至职工退休的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是指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把需完成的一项工作或工程的起始和终止时间,确定为聘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此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聘用合同起始时间,此项工作或工程结束之时,聘用合同即告终止。它和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未直接明确地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而是以该项工作或工程任务的实际开始至结束作为合同期限。

19.对合同期限的上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聘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20.确定聘用合同期限应注意什么问题?确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双方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合同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但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利于聘用单位发展事业、促进工作、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2)兼顾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3)坚持自愿和协商一致。(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1.事业单位在确定聘用合同期限时,对应聘人员应着重考虑哪些因素? 事业单位在确定聘用合同期限时,除了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合理选定,做到期限长短并用、递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外,对应聘人员应着重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l)要考虑应聘人员的年龄因素。即订立聘用合同的期限要符合应聘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期限,避免出现应聘人员已到退休年龄时,聘用合同还有很长时间。

(2)要考虑应聘人员的身体因素。按照应聘人员的身体强弱来确定聘用合同期限并安排适当的岗位,避免把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应聘人员长期固定在某一岗位上.造成应聘人员履行合同困难,给双方带来损失。

(3)要考虑应聘人员的专业技术因素。即确定聘用合同期限要和应聘人员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所聘岗位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防止出现相互脱节,造成浪费人才和技术的问题。

22.聘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聘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具有的条款。协商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必备条款是强制性条款。协商条款则是选择性条款。

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下:(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协商条款可以包含以下内容: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

23.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有关问题?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24.有哪些情况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25.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聘用合同如何处理?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6.什么是聘用合同的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法律行为。

解除聘用合同,是维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挥聘用合同的作用,维护聘用合同的严肃性,增加当事人的“危机感”和“责任心”。

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27.聘用合同的解除有几种方式?聘用合同的解除有三种方式:协商解除聘用合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8.什么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是指一旦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即可由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随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它有以下特点:(1)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2)不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29.哪些情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4)被以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缓刑的、拘役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及科研院所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30.什么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协商—致,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它有以下特点:(1)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聘用单位。(2)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3)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31.哪些情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2.聘用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即“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2)符合第30个问题中所列的情形的,即“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符合第32个问题中所列的情形的,即“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3.聘用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签定为1至6级伤残的;(4)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5)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撤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34.聘用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即“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2)符合第30个问题中所列的情形的,即“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35.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为什么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聘用合同的严肃性。它有以下作用;

(1)使对方有所准备,不至于因突然解除聘用合同而影响工作秩序和日常生活。聘用单位提前通知受聘人员后,受聘人员可以在正式解除聘用合同以前,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尽可能缩短工作岗位转换的时间,并可以妥善安排好家庭生活。受聘人员提前通知聘用单位后,可以使聘用单位提前调整人员安排,使工作不受影响。

(2)防止非法解除聘用合同的现象发生。解除聘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规定当事人解除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就便于对聘用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单位工会组织、主管部门以及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等)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解除聘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可以及时制止,避免或减少人事争议的发生。

36.聘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合同吗?一方当事人要求续签聘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续签怎么办?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不是任意行为,也不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愿所能决定的。续签聘用合同,同订立聘用合同一样,要遵循合法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强令对方续签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续签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强迫另一方当事人续签合同。即使强迫对方续签了合同,也因其不合法而应宣布无效,而且还应追究有责任的一方的法律责任。

37.什么是商业秘密?聘用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保守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也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科技管理法规中有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商业秘密等条款,这是因为有的受聘人员违反聘用合同,了解或掌握了聘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后随意“跳槽”,擅自泄露原单位的技术信息等,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聘用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受聘人员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一旦受聘人员违约,聘用单位可以据此追究受聘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保护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作用。

38.什么是聘用合同签证,其性质及特征是什么?聘用合同签证是指人事行政机关依法对聘用合同签订、变更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鉴证是对聘用合同确立的人事关系的证明,是国家对聘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方法。聘用合同签证在法律诉讼程序中虽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一种行政管理和检查监督的措施。 聘用合同鉴证具有如下特征:

(1)签证人是法定的人事行政机关;(2)鉴证的对象是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和可行性以及订立合同的程序;(3)鉴证的证明力在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内有效。

聘用合同鉴证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1)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双方或人事关系双方的劳动行为能力以及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权限是否有效、合法;

(2)行为审查。主要审查人事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双方是否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双方有无损害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受聘人员的身体、技术状况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公平;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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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聘用合同如何鉴证?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40.什么是聘用合同的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因法定原因和约定条件出现变化而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使合同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一般来说,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受聘人员岗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岗位薪酬的增加或减少。

41.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补充。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2)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共同协议,一方意志或建议不得强加于对方。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4)原合同的聘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改变(如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或者职工跨单位流动,即使实际上未改变聘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解除原合同而由新的法人与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因变更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谁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6)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2.什么是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人事关系的自然失效,聘用合同不再执行。聘用合同的终止,意味着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原来依法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完结。

终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即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完成。终止聘用合同应当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按照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终止聘用合同同样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按法定条件,擅自终止合同或不终止合同都是违法行为。

43.怎样理解“对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己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这一规定是根据前几年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为防止有的聘用单位用完受聘人员的“黄金年龄段”后,即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把“包袱”甩给社会或其他用人单位,也为了进一步保护受聘人员权益,特别是保护老职工的权益,保持聘用关系的稳定,而作出了这一保护性规定。对于在一个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人员,一般都应该订立长期合同保护其权益。受聘人员提出要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就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如果受聘人员无此要求,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45.工会在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什么作用?在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工会起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重大问题应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工会代表也是各聘用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

具体来说,工会在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如下作用:一是参与对受聘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二是聘用单位合并、整顿、清算、撤销期间,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三是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四是聘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聘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理所当然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6.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能否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人事部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47.什么是聘期考核? 聘期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立人事关系的自始至终的时间,即双方约定的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多长时间,也即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期考核是指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在整个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48.怎样理解“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这是一项新的规定。是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采用的是行政管理的方法,单位和职工的关系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在这种条件下,人员的流动往往因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制约而无法进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虽然聘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实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但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如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是由聘用单位进行的,聘用单位处于强势的一方。受聘人员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而遭聘用单位拒绝的事件屡屡发生。合同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受聘人员只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为了保护受聘人员的正当权益,人事部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作出了这一保护性规定。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六个月的时间期限,是为了使聘用单位能够有充足的时间调整人员安排,使工作不受影响。同时也能够使受聘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认真、慎重地考虑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

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1)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后,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2)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49.聘用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解除聘用合同应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50.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在该聘用单位工作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51.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规定的,如何处理?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4

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52.聘用合同解除如何办理人事档案转移?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53.聘用关系解除后,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调转? 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单位,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调转手续。

54.聘用单位聘用工作小组怎样组成? 各聘用单位要按规定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小组。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55.聘用工作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聘用工作小组的职责是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具体负责对受聘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56.人员聘用工作中哪些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之一——聘用合同的订立

1、聘用合同是指我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或形成聘用关系的合同。

2、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文本采用《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固定样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3、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受聘人员签订,亦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签合同,但须持法定代表人有效的书面委托书。签订的聘用合同,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4、聘用单位机构调整(分立或合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聘用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审查应聘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应聘人员与其他单位不存在聘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6、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聘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如有一方要求进行聘用合同鉴证的,可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对聘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政府人事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之二——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之三——聘用合同的补充条款 聘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以协商订立聘用合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视为无效。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依法签订的培训、继续教育、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可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之四——聘用合同有关期限说明 1、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 2、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 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含)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中期合同。中期合同一般为4年(含)以上。签订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 种期限的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之五——聘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1、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应当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聘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的,可以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书,也可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对原合同进行续延;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的,应当由单位向职工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聘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解除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理由,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聘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到期终止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2、聘用单位适用随时解除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适用解除聘用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3、事业单位未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岗位职责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实施意见》调整。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定合同,受聘人员仍在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约定(聘期除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4、聘用单位办理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应以书面通知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职工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送达后,聘用单位方可按规定办理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5、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在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后三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交人事代理部门管理。

6、聘用关系解除(终止)后,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各种手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及其他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应及时向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之六——聘用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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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单位要建立《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合同管理卡片》(以下简称《管理卡片》)制度,填写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变更、续签情况,以及受聘人员个人工作履历、养老、失业保险交纳等基本情况。《管理卡片》由聘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聘用单位要将《管理卡片》纳入电子文档规范管理。

2、聘用单位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程序合法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休息休假、

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等。加强对聘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3、聘用单位管理者要有依法管理的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树立合同意识,充分认识到聘用合同的重要性,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重视聘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各级人事现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聘用单位聘用合同管理的监管和指导。加大对聘用单位聘用合同监督管理的力度。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5〕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贯彻实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05〕9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实施意见》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除外)及其工作人员”,并强调“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为基础”。各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加强用人管理,及时清退单位临时用工人员。

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不适用《实施意见》的政策规定,可由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之建立劳动或劳务用工关系。

二、《实施意见》第六条中“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指单位规模较小,没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方案应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指的是由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党委和行政负责人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实施意见》第十五条中“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及只对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五、为做好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全面推进聘用制工作的政策衔接, 20xx年7月6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合同条款中明确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按《实施意见》的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并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由个人申请改签聘用合同。

六、《实施意见》第十六条中“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掌握: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时,其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进入单位的其他各类人员,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从该受聘人员进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对“试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聘用合同中的试用期制度与毕业生就业中的见习期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但不应涉及见习期。考虑到试用期与见习期的衔接,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职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八、《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是指因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

九、《实施意见》第三十五条“单位出资引进”,是指单位为招聘人才,经受聘人员同意,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应当由受聘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单位向受聘人员额外付给有关费用或照顾其利益的行为。单位因招聘人员而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属于“出资”范围。

十、《实施意见》第三十七条“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十一、聘用双方应当签订必备条款齐全的聘用合同。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聘用合同成立。 生效的聘用合同、协议之间出现条款内容冲突、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订立时间在后的聘用合同(协议)的相关条款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二、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不因其部分或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而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十三、事业单位未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但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履行了岗位职责工作义务的,视为事实聘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实施意见》调整。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定合同,受聘人员仍在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原聘用合同的约定(聘期除外)。受聘人员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须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

十四、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五、聘用合同期限内双方又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长于合同期限的,双方应及时办理聘用合同的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导致出现服务期长于聘用合同期限的情形时,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受聘人员的违约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受聘人员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合同;续订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原聘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视为单位违约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聘用合同终止。

十六、受聘人员按照《实施意见》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与事业单位订立了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后,出现《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单位可以即时解除与该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出现《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中(一)、(三)款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单位应当通过待聘、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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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实行人员聘用制以后,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按《实施意见》中有关辞聘解聘、终止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原固定制用人时期适用的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与辞职制度相关连的自动离职制度,也不得使用除名、停薪留职等不规范的人事处理形式。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过程中对没有订立聘用合同的职工仍可适用辞职、辞退制度以及与辞职制度相关连的自动离职制度。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要尽快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与身份管理相应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考试、审批、备案一律停止。

十八、因患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而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缓签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由单位按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发放工资福利。

十九、聘用关系解除(终止)后,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各种手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及其他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平稳推进,对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有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由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

新老人员的时间划分标准以20xx年7月6日《实施意见》施行之日为界:20xx年7月6日(含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老人员;20xx年7月6日以后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新人员。如单位已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则以该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在编在职人员为“老人员”,之后进入该单位人员则为“新人员”。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老人员”如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聘用合同终止等原因落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实行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待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简单地推向社会。 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及待聘(待岗)人员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制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二十一、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以及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聘用合同分为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聘用合同的一方可以就聘用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有关合同并就其是否有效作出确认。

聘用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订立新的聘用合同,也可以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双方应当协商取消或变更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聘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对受聘人员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报酬。

二十二、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服务性工作,采取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二十三、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应当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对聘用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合同的,可以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书,也可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对原合同进行续延;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单位按《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调整职工岗位的,应当由单位向职工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聘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解除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理由,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聘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聘用合同到期终止聘用关系的,单位应向职工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十四、 ;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以后,事业单位法人与职工自然人之间在法律、法规面前是平等主体关系。单位作为社会事业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对职工具有管理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单位有权在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规范的框架下制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但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一:关于人员聘用的范围■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除外)及其工作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除外)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也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二:关于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程序和方法

1、实行人员聘用制应注意的环节

■一要按政策执行;■二要按程序进行 ; ;规定程序不能颠倒,而且不能缺少。

2、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的程序

■召开职工大会布置、学习、动员;■成立聘用工作组织 ; ;实行聘用制,要实行规范化的、阳光化的操作,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负责有关方案、办法的起草,有关程序的监督,对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之后报聘用领导小组决定。聘用组织的成员由单位领导、人事部门人员,纪检、监察、工会、职工代表等等组成,负责推行聘用制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提交职代会通过;■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组织实施;■签定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三:关于岗位设置问题1、事业单位三大类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岗位

2、岗位设置的四个原则:■要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结构内设岗;■要在不突破现有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内设岗; ■要在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为基础设岗; ■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岗。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四:关于竞聘上岗问题1、各类人员如何竞聘:■领导班子,由主管部门推选聘任,直接聘任等方式确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如竞争、双向选择、考试、考核;■中层领导岗位,采取竞聘上岗、推荐、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党、群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

2、竞争的主要方式:■考试 ■考核 ■自荐 ■推荐演讲 ■民主测评

3、上岗程序的六个环节:■公布拟聘岗位 ■公开报名 ■资格审查 ■实施竞聘 ■民主测评 ■聘用并公示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六:关于受聘人员的考核问题

考核制度■建立年度或聘期考核制度,建立详细的考核办法。■考核分为三个档次,优秀、合格、不合格; ■每个岗位都有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可以通过这个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目标来细化考核办法。■考核实行民主测评、打分等办法。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八:关于回避问题 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 ■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有关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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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操作指导之九:实行聘用制要把握好的几个问题:■人员聘用制的范围 ■处理好与机构改革的关系 ■严格聘用制程序问题 ■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的聘用制问题 ■规范人事管理问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加强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意见》(东人发[2006]35号),现就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全市已实施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聘用合同期满和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情况逐一进行核实,对20xx年3月底前聘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聘的人员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分别登记造册。

2、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年度考核情况,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3、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登录东台人事信息网()下载通知、合同文本及表格。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由单位统一到我局企事业人事科领取《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4、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填写《东台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信息登记表》。聘用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查后,1个月内到我局企事业人事科审核鉴证。

三、有关要求

1、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涉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镇、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到位。

2、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需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填写《岗位调整通知书》;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对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单位填写《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对决定不再续聘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填写《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现已在编在岗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人员,此次必须补签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副本。

⑵东台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

⑶单位与原聘用人员签订的《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续签书》。

⑷《东台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信息登记表》电子文档(可发至dtkhb@126.com)。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企事业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85265469。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基本情况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所谓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通过编制管理实现对事业单位人员的配置和调控。按照国家财政拨款的多少,可以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国事业单位数量众多,类型不一,队伍庞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涉及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科研等多个领域,职工人数近3035万,其中正式职工2923万(包括原固定职工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职工)。职工人数中教育业点51.3%,卫生业占14.3%,农业占9.5%,文化业占5.1%,科研占2.4%。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的管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改革进展缓慢。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20xx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到2006年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1700多万,约占总人数的51%。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入本法进行调整,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反对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不应当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从目前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趋势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变成行政机关,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要回归企业,从事公共服务的如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事业单位,还要保留公共服务的职能,按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事业单位有编制、有财政拨款,内部管理机制与企业也不一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与企业不同,它与国家机关比较近似。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只是要比公务员要有一点灵活性,但不是完全推向市场。聘用制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不一样,调整的手段也不一样。如果将事业单位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管理,将比较难以处理好本法与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的衔接,并可能产生其他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会引起事业单位管理的混乱,会出现不安定因素。处理事业单位的问题,应当循序渐进,把管理体制理顺后,再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立法。这样比较妥当。赞成将聘用合同纳入本法调整的意见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参照公务员法,如果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权利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 8

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最后,考虑到目前事业单位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用人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体特殊性和复杂性,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纳入本法调整需要慎重。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本法第二条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维持了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表述,另外在本条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本法作出特别规定。有人形象的说这种条文安排是“先请出去,再拉进来”。这样规定,既解决了本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解决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法可依的局面,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泰兴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新一轮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24号)、市人事局《关于认真贯彻〈泰兴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科学设置岗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权责统一;强化绩效考核,奖罚分明,提高管理效能。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发扬民主、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含改制学校)、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均须全面参加新一轮人员聘用工作,聘用对象为20xx年8月底前在编的教职工。

三、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聘用工作的程序

(一)科学设置岗位。聘用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岗位设置控制数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明确职责任务,拟定聘用条件,并按照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考核细则。

(二)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五)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天;

(六)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后考核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平时考核与学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德才表现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工作实际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的确定,由聘用工作小组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学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聘用单位调整受聘人员岗位,应当向受聘人员下达《岗位调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受聘人员学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为了保证新一轮人员聘用工作顺利实施,市教育局建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负责人、人事、纪检、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教育系统聘用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帮助聘用单位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建立健全与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建立起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各聘用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单位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聘用单位成立聘用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聘用工作。

2.加强绩效考核,完善岗位管理机制。聘用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实行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聘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对照岗位职责,对应聘人员进行客观评价,实行绩效考核。在考核内容上,主要对应聘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对经考核不符合基本条件,尤其是对不遵纪守法,品行和职业道德低劣的人员缓签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按法定程序解除聘用关系。

3.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聘用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从事与本岗位职责无关的其他工作。今后聘用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一律按解聘、终止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辞职、辞退制度以及相关联的自动离职制度,不得使用除名、停薪留职等不规范的人事处理方式。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聘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工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有关问题的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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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立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以各市直学校(幼儿园)、中心初中、中心小学为单位组织实施,上述单位必须建立聘用工作小组,一般初中、一般小学不再单独建立聘用工作小组。中心初中、中心小学建立聘用工作小组时,要适当吸收一般初中、一般小学相关人员参加。

(二)关于合同文本和合同期限

本轮签订聘用合同一律使用泰兴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文本。

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其他人员,聘用单位应选择签订3年期聘用合同。上一轮聘用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的人员,如合同尚未到期,由聘用单位与其协商终止原合同,按新的聘用办法及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当年新招聘的教师,聘用单位应与其约定12个月的试用期。

(三)关于几种人员特殊情形的处理办法

1.关于患有严重疾病和精神病人员。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缓签期间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发放工资福利。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关于超编富余人员。鼓励富余人员流动到缺编或学科人员不足的乡镇学校工作。各学校也可根据学校规模,通过适当增设校园安全管理岗位(如建设项目管理、午间校园管理、食堂宿舍安全卫生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环境监督等)或其他辅助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予以聘用。此类人员如原系专业技术人员可暂按专业技术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在义务教育学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保持不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新的岗位考核发放,在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工资暂保持不变。学校应通过与此类对象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予以确定。对既不愿意流动,又不愿意在校园安全管理岗位或其他辅助岗位工作的富余人员缓签聘用合同。

3.关于离职读研究生人员。如系20xx年暑期前离职读研的,按离职时与学校的约定处理,不予聘用。今后报考研究生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各学校于每年9月向市教育局人事科申报计划(仅限课程教学论方向),经批准同意报考的,如系在职读研的,正常签订聘用合同;如系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脱产读研的,解除聘用关系,研究生毕业后愿意回原学校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并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重新办理进编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未经批准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4.关于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不归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向受聘人员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长期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的旷工人员,学校应查明情况,整理好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或辞退手续,解聘或辞退手续应书面告知本人。今后,对于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不归的旷工人员,自离岗或超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校应向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告,同时应书面发函给本人督促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学校应查明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的原因、时间等基本情况、组织帮助教育情况及本人态度,收集相关证据,整理好相关材料,在离岗或超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并按规定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解聘手续同时书面告知本人。

5.关于缓签聘用合同人员。除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以外的缓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3个月的缓签期,缓签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停发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的聘用关系:(1)不符合聘用条件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缓签期满经考核仍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富余人员缓签期满仍不同意调整的。

(四)签订聘用合同后经组织同意在系统内流动的人员应先与调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再与调进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五)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实施工作原则上与中小学聘用工作同步进行,具体要求另行部署。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本意见相关政策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新的政策执行。

新一轮聘用工作操作指南

1.务请各单位传达《泰兴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新一轮人员聘用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7〕124号),认真解读聘用合同书条款。

2.聘用的对象为所有在编的教职工,但予以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是符合文件规定聘用条件的人员。对长期旷职的人员的、离职读研或读研未归人员要认真梳理,对照《意见》中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局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系统内借用人员仍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聘用。

3.各单位岗位控制数为实际在编人数。

4.聘用期限分两种:一种为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8月14日,另一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本人要求签订至退休的期限为20xx年8月15日至批准退休之日,对全年新招聘的教师签三年期合同,约定一年试用期。

5.20xx年签订聘用合同时,有一部分教师签的是中长期聘用合同或到退休期限的合同,这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在聘用合同书第9页第九条双方的其他约定中填写:“经双方协商一致,20xx年8月15日签订的聘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止。”

6.聘用合同书封面上的乙方住址一定要由本人填写准确,单位要认真审核,并告知邮寄或送交法律文书时就按此地址,不管是否签收,均视为已送达。

7.聘用合同书第2条“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是指例如以下几种:(1)管理(校长)。(2)专业技术(教育教学或财会或校医或午间管理等)。(3)工勤技能(厨师或水电工等)。

8.聘用合同书中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条款有必要的就约定,没必要的不约定,并用“\”划掉。

9.民办人员签定聘用合同书时,部分条款与公办人员有所区别,请各单位派员到人事科领取新的《聘用合同书》,不得使用已发的《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10.市直学校、各中心初中、中心小学校长、局直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同由教育局与其签订,其他人员(含成教所有人员)由编制所在学校校长与其签订。

11.聘用工作日程安排

10月19日—21日,各单位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设置岗位、组织教职工学习相关文件、成立聘用工作小组。

10月22日,公布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

10月23—24日,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10月25—26日,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10月27—29日,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公示三天。

11月2—3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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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整理相关资料。

11月5日—11月12日,审核备案,具体安排如下:11月5日 黄桥片 泰兴中学 11月6日 城黄片 市一高

12.相关统计表、登记表要填写准确,《审核备案表》中序号按流水编号。

13.《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备案表》中名单的顺序及聘用合同书排列的顺序要与人事档案编号的顺序一致,以方便审核和存放。

届时,请各单位带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预先排好序、分好)、《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备案表》、《泰兴市教育系统学校人员聘用情况统计表》、《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登记表》、《不予聘用人员登记表》供审核,对《审核备案表》中“人员性质”、“编制性质”不清楚的,请与人事科联系。

附件一: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备案表

附件二:泰兴市教育系统学校人员聘用情况统计表

附件三: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登记表

附件四:不予聘用人员登记表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指南

一、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办理程序

1、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根据《泰兴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07〕124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泰兴市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人发〔2007〕33号)的要求,实行人员聘用工作,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2、填报《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备案表》并制作相应的电子表式,“审核备案表”和聘用合同书报主管部门审核;

3、携带《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电子表式一套(U盘)及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二、人员续聘办理程序

1、各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填报《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续订)审核备案表》,“续签书”和“续订审核备案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2、携带《聘用合同续签书》一式三份和《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续订)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到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三、聘用人员岗位变动晋升岗位工资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在聘用前填报《专业技术空缺岗位聘用确认表》或《工人技术等级空缺岗位聘用确认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携带职称资格(技术等级)证书(部分人员需提供计算机合格证书或外语合格证书)报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审核;

2、经审核同意聘用的,填报《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续订)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带《专业技术(或工人技术等级)空缺岗位聘用确认表》及聘书,到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办理岗位变动手续。注意“审核备案表”中聘用合同变更期限应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并与聘书上的聘期相一致;

3、携带经批准的《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续订)审核备案表》到市人事局工资科办理晋升岗位工资手续。

四、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终止的,事业单位向受聘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经受聘人员签收后,填报《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办理终止手续;

2、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双方签订 《解除聘用合同协议书》,单位填报《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办理解聘手续;其中,个人主动辞职提出解聘的,还需附“个人的辞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受聘人员符合即时解聘或预约解聘条件单位单方面解聘的,事业单位向受聘人员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经受聘人员签收后,填报《泰兴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审核备案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市人事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办理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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