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签约地点:
本合同由下述双方签定:
甲方(委托方):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
地址:马鞍山市湖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翔
联系电话:2361953 邮编:243000
乙方(服务方):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铜陵市铜陵大市场14栋14a19号
法定代表人:毛新华
联系电话:132xxxxxxxx 邮编:243000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马鞍山市分行消防系统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技术服务内容
1、技术服务的目标: 保证分行现有消防设备运行正常,能符合消防部门的防火要求。
2、技术服务的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年维护保养。
3、技术服务的方式:
定时、定点对消防设施启用专业设备、专业人员检测、检修。
第二条 工作要求
1汇通支行、当涂支行等全行17个网点。
2、期限: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1月31日
3
4、质量期限要求:合约期限。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维修记录表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3)设备清单
(4)设备移交
2、提供工作条件
(1)各支行、网点及机关相关负责人给予配合协助
(2)原设计施工图纸
(3)
能完成的甲方负责
(4)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提前预约,订立维修时间。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维修改造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工程总额为:贰万肆仟圆整(?24000.00)
2、工程费由甲方 一次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到期后15日内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铜陵支行
地址:铜陵市铜陵大市场14栋14a19号
账号: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甲方
(1)保密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2、乙方
(1)保密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七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维修改造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维修改造工作的形式: 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分行审批核实。
2、维修改造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按原设施设计要求执行。
3、维修改造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现场验收。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甲订。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维修改造工作成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改造成果,归 双 (甲、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甲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和保管费;甲方逾期六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处分工作成果,从所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补齐不足部分。
4、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或者提出建议,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未按期答复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支付 5% 的违约金。
7、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减收或免收报酬,并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
8、乙方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样品及已收的报酬,并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
9、乙方的工作成果、质量有缺陷,甲方同意利用的,乙方应减收报酬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工作成果、质量有严重缺陷,没有解决合同约定的问题的,乙方应免收报酬,并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
10、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技术资料保密不善,造成丢安、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
1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适当措施也未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焦建国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高英柱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保持电讯畅通
2、迅速反映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 马鞍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马鞍山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按消防规范名词和要求 2、 3、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书面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维护以每月现场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网点确认为依据
2、维护以每季度壹份报告(含每月现场检查),甲方需求检查单为依据
3、年终以年度报告为依据,甲方验收后十日内支付金额费用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其他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日
第二篇:技术服务合同V2.0版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康吉森过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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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北京康吉森过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DCS系统的技术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 乙方职责
1. 负责按甲、乙双方于年月在北京签订的销售合同对项目的DCS系统提供非质保期的技术
服务。
2. 负责不低于一周的软件升级、升级后系统测试和技术培训指导。
3. 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对所提供的自动化系统设备进行调试和维护工作。
4. 培训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保证系统正常运作。
二. 甲方职责
1. 为乙方提供干燥、清洁安全可靠的工作场地;
2. 为技术服务工作提供施工电源、水源、气源及有关的设施;
3. 按设计要求规定,为乙方提供合格的服务条件和现场施工人员,以保证服务工作按双方
确定的工程进度表执行;
4. 系统升级调试完毕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三. 工期
1. 工期为:2个人工*7个工作日
四. 合同总金额及支付方式
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正(¥)
2.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即人民币正(¥)
2)乙方服务人员到达现场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
即人民币正(¥)
3)系统调试验收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即人民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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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需按乙方指令,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每次付款后,
乙方须开具收据给买方,在乙方收到甲方全部付款后3日内给甲方开出100%合同金额的正式服务业#5@p。
五. 服务与服务联络
1. 乙方承担DCS系统的软件升级的范围为。
2.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须商讨确定技术服务的范围和方案。
六. 调试和验收
1. 维修完毕后3日内,由甲方组织对整套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双方代表应在3日内
签署竣工验收证书。此过程为最终验收。如果甲方在维修完毕后3日内不组织验收或在调试后3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2. 如调试不合格,乙方应尽快负责对系统进行修理或恢复。
3. 在甲方系统正式投产运行时,乙方要负责本系统的保运工作,保运期为5天。
七. 质量保证
1. 乙方对技术服务保证期为XXX天。
2. 在保证期内,如因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使系统停止运行,则保证期应
按照停运天数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修复设备的保证期为修复验收后XXX天。
八.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同意支付违约金的
条件下,甲方将同意顺延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为每迟延一天按合同金额的0.5%收取,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且此违约金为乙方因迟延而对甲方的唯一的、排他的补偿。
2. 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0.5%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 责任限制
1. 无论合同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乙方将不负责任何利润损失、收入损失、使用损失、生
产损失、投资成本及与运行中断有关的成本费用、预期节省损失、或任何性质的特殊性、间接性或继发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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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论本合同内有无任何相反的规定,对无论是因其履约或不履约有关的任何一切损害或
损失之索偿要求,乙方之责任总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0%(百分之五十)。 十. 仲裁
1. 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仲裁
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仲裁费用应有败诉方承担,但裁决中另行裁定除外。 2. 仲裁地点:北京 十一. 其他
1. 合同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附件一:培训服务; 2. 附件二:保修期服务; 3. 附件三:工作界面的划分; 4. 附件四:工程进度表; 5. 附件五:技术服务明细表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卖方:北京康吉森过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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