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委托,担任本案被告闫菁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被告所欠75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根据原告提供证据能否证明此笔债务已由原告代为偿还;
三、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的追偿问题。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所欠75万元为个人债务。1、并无共同举债之合意。首先,被告并未在借款人处签字证明此债务为夫妻共同举债;其次,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如为夫妻共同举债,此行为明显违背常理,故可推定债权人明知此次借贷为被告个人行为而非夫妻共同举债,所欠债务也为其个人债务。2、被告所欠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上次庭审被告朱海健描述,所借75万元中的48万用于放贷,27万用于中央空调投
资,所得收入也均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原告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偿还问题。
从原告提供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原告已代为偿还相关债务。
1、鉴于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持有借条并不困难,故而原告持有相关借条不能证明此笔债务已由原告代为偿还;2、借条上所书“此款由代为偿还”明显为事后所写,应为证人证言,且我方也取得盛汝兵关于此证人证言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故关于债务已由原告偿还的证言应无证明效力。3、原告提供的相关银行转账清单中的转账方为而非原告,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清单中的收款方为债权人。4、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清单上的转账金额统计,共计向账号尾号为8506的账户转账29.97万元,而非全部债务75万元。5、原告提供的卖房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与本案并无关系,不能作为相关证据。
三、原告的追偿权问题。
退一步讲,原告能证明转账清单中的双方确为与,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也仅能就代为偿还的29.97万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被告担代为偿还款一半份额的责任。然而,根据原告提供的拆迁协议来看,被告拥有50平方米安置房的权益,此50
平米安置房的价值与原告代为偿还的29.97万元债务相当,且该安置房已由原告代为卖出,故原告可直接就被告所有的50平米安置房的权益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刻意放大自己诉求,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第二篇:民事诉讼代理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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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被告张L委托,参加张L与QHD市WY水利水电建安工程队、张L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焦点问题: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现就以上三个方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案侵权责任问题。
(一) 我们认为本案原告张L存在重大过失,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1、原告在施工准备阶段,没有产生施工事实。2、整个工程施工接近尾声,操作面有一米多宽,高一米五高,按照所有施工人员说法,不可能坠落。3、整个事故,没有事实证明,被告张L提供安全设施存在瑕疵。4、被告施工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故本案侵权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二)关于原告方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第一条解释,我们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应原告侵害结果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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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符合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二、本案赔偿适用标准问题。
原告提供证据来看,1、原告系农村户口,长期生活农村。2、原告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收入。3、原告提供证词也说明事实。
4、原告曾在张L第一装潢公司上班,既提不出证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事实也不存在张L第一装潢公司这一企业,说明原告参照照农村标准赔偿符合事实。
三、第三方侵权责任问题。
本案原告方对张L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解决,事实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其弟张L与人民医院一次性调解,侵害被告方得权利。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WY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及伤害补偿中的部分费用,应由原告方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无限放大自己诉求,形成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按照农村标准和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原告对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过失解决不当,实际侵害被告权利。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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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
陈立峰律师
2013 年 9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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