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俊的委托,指派本所高XX律师担任原告张俊的一审代理人,参加原告张俊诉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我通过庭前对案件的调查了解,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首先请允许我陈诉一下本案的事实:
20xx年12月中旬的一个周五晚上,原告张俊在公司加班后乘电梯回家,在电梯行至12楼时,进来一位老人,老人进电梯后见只有原告一人,便与之攀谈。因原告刚刚进入公司不久,对于公司的人事并不熟悉,故不认识该老人,且因加班缘故,又冷又饿急于回家,便对老人的问话没有理睬,老人见状生气离开。后经人介绍得知,该老人为江苏弘业国际集团公司董事长阮经天。阮经天对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大为恼火,便让其下属的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以原告素质太差不宜做期货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对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原被告之间存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且未出现劳动合同
终止事项。
据调查了解,原告张俊于20xx年11月10日进入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就职,并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半年期的合同,合同将于20xx年5月31日到期。原告于上班期间在业务上表现良好,也没有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无不妥。被告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就将原告辞退,
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 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就本案来说,并不是发生在公司上班期间,是属于原告与阮经天之间的私人问题,与原告的工作无关,原告对于自己的行为,已向阮经天作出书面和口头的解释并赔礼道歉,故原告在案件中的做法并无过错。被告仅因阮经天系集团公司董事长且不满意原告不理睬的行为,就认定原告的思维不正常、达不到期货行业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不适宜做期货,随后便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将原告辞退。而在此之前,原告一直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并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出现。被告的做法完全脱离了法律的范畴,且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其所依据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期货有限公司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张俊签订的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以保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南京XX律师事务律师 高XX
20xx年1月15日
第二篇:民事代理词
XXX与X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代理XXX与X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结合法庭调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原告系在被告安排的货运任务中受伤事实清楚
原告于20XX年X月起受雇为被告的货运司机,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在20XX年X月X日执行被告安排的货运任务中,上车盖篷布时,车上的电石松动破裂从车上掉落,砸在因电石松动从车上跌下的原告脚部,致使原告脚部受伤。以上事实发生在原告为被告执行任务期间,符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条件,故原告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1、医疗费1612元,以出院结算单为证。
2、误工费203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月工资为3500元,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74天。计算公式为:原告月工资3500元÷30天×174天=20300元。
3、住院伙食补贴320元,参照《XX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计算公式为:40元/天×8天=320元。
4、营养费320元,40元/天×8天=320元。
5、伤残赔偿金26377.10元。原告提供的证明证实经常居住地在城市,伤残鉴定书可以证实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计算公式为:13188.55元/年×20年×10%=26377.10元。
6、鉴定费1500元,以XX司法医学鉴定所#5@p为证。
7、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人身损害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一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