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接受刑事被害人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抢劫张**致其轻伤二级一案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通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调查取证,结合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已经构成抢劫罪,现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已充分发表意见,被害人基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现根据公诉机关举出的若干证据,再次充分论证被告人张**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证据及被告人的供述,还原了本案抢劫罪的事实,并证实了被告人张**构成了抢劫致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此人,并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实施多起抢劫罪和抢夺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对于被告人的暴力犯罪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建议判处被告人8至10年有期徒刑。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张**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巨大,朗朗乾坤,公然在公共场所实施抢劫行为,践踏社会主义法制,任意侵占他人财物,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和谐。手段残忍,情节非常恶劣,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毫无悔改之意,更没有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过一分的赔偿,依法应当加重处罚。
三、不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当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被害人张**刚刚成年,正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也正在为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而努力,然而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一切都改变了,张**不仅身体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而且精神上也收到了很大的刺激和伤害,现在张**都不敢出门。案发后,受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从未主动要求协商解决善后事宜,未出一分医疗费,全力推卸责任,拒不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故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四、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也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被害人在**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被害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害人合计花费医疗费用13100.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00元。
3、误工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20天,误工费为800.00元。
4、营养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20天,营养费为200.00元。
5、护理费:被害人住院天数为20天,护理费为1600.00元。
6、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
综上,被告依法应该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6400.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节严
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其行为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同时,张**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 20xx年2月21日
第二篇:王雪莲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乐山市诚信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王雪莲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公诉机关诉被告人徐孝清、罗玲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及参加本案庭审活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徐孝清、罗玲犯故意伤害一案事实清楚、两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带来的伤害事实也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孝清、罗玲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受害人王雪莲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故意伤害这一事实,不仅有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而且得到相关人员的证言,公诉机关指控徐孝清、罗玲故意伤害王雪莲这一事实,从客观事实上升为了法律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为认定徐孝清、罗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依据,两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这一法律事实也可以作为认定徐孝清、罗玲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徐孝清、罗玲除了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人徐孝清、罗玲对本案没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两被告认罪态度始终不好,依法应予严惩。
1、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犯罪气焰极其嚣张。没有积极主动向受害人赔偿任何费用,同时也没认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伤害后果发生后,被告人并没有表现出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而且至今分文没有赔偿。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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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出丝毫的赔偿诚意。
从上述几点看出,被告人徐孝清、罗玲根本就认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自始至终避重就轻、百般抵赖,不肯承认全部犯罪事实,这样的认罪态度,无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理应受到严惩。关于民事赔偿范围及计算:徐孝清、罗玲应向王雪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徐孝清、罗玲应赔偿王雪莲各项费用为:1、医疗费12507.37元 、再医费:6000.00元、护理费:2166.78元、住院营养费3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元、误工费:11030.88元、伤残赔偿金:24726.00元、交通费:300.00元、伤残鉴定费:500.00元、共计费用为:57391.00元 。再医费:出医院证证明取内固定术二次手术费6000元。本计算费用是按20xx年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徐孝清应与罗玲共同承担受害人王雪莲民事的赔偿责任,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证据,均反映徐孝清、罗玲伤害王雪莲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合以上代理意见,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孝清应与罗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侵害了王雪莲的身体健康权,徐孝清应与罗玲除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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