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7

穗建村镇〔2015〕102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14届17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xx年9月21日

广州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粤府〔2014〕30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4〕168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穗府办〔2014〕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心镇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扶持全市中心镇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扶持资金额度、支付方式、使用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每年对15个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总额为16500万元,各镇基本额度为:

(一)重点中心镇每镇每年1300万元,分别有白云区江高镇、花都区花东镇、南沙区大岗镇、增城区新塘镇、从化区太平镇等5个镇。

(二)一般中心镇每镇每年1000万元,分别有白云区太和镇、钟落潭镇,花都区炭步镇、狮岭镇,番禺区石楼镇,南沙区榄核镇,增城区石滩镇、中新镇,从化区鳌头镇、良口镇等10个镇。

(三)若中心镇名单、扶持政策和扶持额度等发生变化,则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中心镇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分配各区扶持资金额度。

第五条 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心镇及所属行政村村庄规划,行政村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

(二)中心镇镇域范围内的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

(三)社会资本投资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服务事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三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应遵循《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的有关规定,程序为:

(一)各中心镇根据中心镇建设发展规划、用地条件、资金基本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等要素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和绩效目标,确定年度扶持资金申报项目,向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申报。

(二)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各中心镇申报的具体项目及投资额度进行审核、调整、统筹和汇总,确定本区中心镇建设的年度投资项目及预算,连同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一并报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

(三)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对各区申报的年度扶持资金具体项目进行复核、统计和汇总,根据各中心镇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申报的规定,按程序编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报经市人大审议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

(四)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并下达本区中心镇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如年度扶持项目计划与上报市项目不一致或年度执行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中心镇负责建立本镇扶持资金项目库,报所属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审定中心镇扶持资金建设项目并建立辖区中心镇扶持资金项目库,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申请转移支付到各区的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负责申报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预算和编制资金额度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审核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预算及资金额度分配方案,拨付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组织实施全市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十一条 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区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转移支付到本区的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本区中心镇扶持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本区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实施等。

第十三条 各中心镇政府应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具体项目年度计划,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本级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组织各中心镇及时编制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年度具体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扶持资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中心镇政府为本镇扶持资金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为本区中心镇扶持资金具体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指导各中心镇严格落实本区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本级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项目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区中心镇建设办公室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将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市中心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区使用市本级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计划分配、资金到位率、支出结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心镇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规定执行;市审计、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中心镇建设扶持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前发布有关中心镇扶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

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图书馆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xx]4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试点工作,规范广告业试点资金使用,促进北京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发展广告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xx〕979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广告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20xx年x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7号)、《财政部关于拨付发展广告业试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xx〕979号)、《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广告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广告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及北京市、朝阳区财政配套的、用于支持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开展广告业试点工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时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确定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审核、资金下达、项目检查和绩效考核。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负责项目的公开征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项目验收、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试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

(一)广告产业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改造升级;

(二)广告产业示范区公共服务和公益平台建设;

(三)广告产业示范区内重点广告企业和传媒机构改善经营条件、市场开拓;

(四)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支持的其它项目。

试点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境改造升级,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采用财政补助方式扶持;重点广告企业和传媒机构改善经营条件、市场开拓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方式扶持。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计算给予贴息,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重大项目的最高支持额度可以适当上浮。

第八条 企业收到支持资金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事业单位或其他特殊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三章 资金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每年定期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朝阳区政府确定的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的建设、运营主体或在北京市国家广告产业示范区内注册的、从事广告业的企业和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及财务报表;

(四)项目必要的前期手续;

(五)自筹资金证明及已完成投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四)参加项目申报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同一项目已获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公开征集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初步意见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工商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拟支持项目及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的复审,并在北京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六条 拟扶持项目在通过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部分下达到朝阳区财政,朝阳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的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朝阳区财政局要根据工作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试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和试点扶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朝阳区财政局、朝阳工商分局负责项目验收和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接受国家及市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试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奖惩和黑名单制度。相关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要求推进工作,特别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试点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停止资金拨付并保留追回资金的权利,同时将违法单位列入项目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动等情形除外),市财政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试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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