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发1

时间:2024.4.30

法庭辩论发言(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上午好!

原告的辩论发言意见如下:

一、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1、被告早在20xx年底以前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已转租给原告。

先说知道

(1)被告在“答辨书”中称:“原告从20xx年到20xx年3月偷用电价值65304元,说明被告知道并承认从20xx年起是原告在独立经营门面,和原承租人罗荣明并无关系。

(2)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书记20xx年8月31日上门调解时录音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并同意《门面租赁合同》中所涉门面的转租。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知道门面的转租。

再说被告应当知道门面已转租:

(1)被告公司所在地与原告经营的门面仅一墙之隔(见现场照片证据),被告公司领导员工经常来原告门店用餐、聊天、借东西、收水电费,公司领导、员工每个工作日上下班都从店堂门前经过,特别是公司书记家就住在原告经营门店左上方上楼的楼房里,每个工作日,最少四次步行经过店堂前门。持续时间近两年,能不知道店外已换招牌?能不知道店内已换营业执照?能不知道门店经营者已换主?能不知道门面已转租?

(2)众所周知的事实。在长沙盘下一个300平方的门面。重新装修开业,办理相关的营业、环保、卫生、税务等手续,少说也是几十万,不征得房东同意。只怕万贯家财的人也没有那个胆。何况原告夫妻双方是一个穷得叮当响的下岗职工!一个是自主择业的军人!

(3)原告有到庭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应当知道门面的转租。

2、原告与被告没有改签《门面租赁合同》的责任不在原告: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甲方须”三字清楚明白约定了改签合同主动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在本案第三人(原承租人)。

3、原《门面租赁合同》已充分考虑到了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门面租赁合同》

第一条就约定房租递增的年限和递增率,说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初已充分考虑物价和房租上涨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其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20xx年10开始从本案第三人处转租被告门面后,已合法经营22个月之久,且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被告知道和应当知道门面转租证据,被告请求解

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门面租赁合同》和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都有效。与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双方均须遵守。现被告恶意违约,就必须按《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期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两部份,因被告恶意违约的损实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是当中社会的大趋势。本案原告夫妻一方为下岗职工,一方为自主择业的军人,请求人民法院以社会影响和民生为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证判决本案。

二、关于被告“答辨(辩)书”中几个问题

1、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九:“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五:“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原告与罗荣明的《转租合同》生效时始,原告就有把一分公司推上被告席的权利。现在被告恶意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关于《转租合同》的加租:

本案第三人,罗荣明通过缴纳租金为对等条件,取得被告门面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加收2000元租金只是一种变形的使用、收益,并无不当,更谈不上损害被告的利益。长沙市每天都有成千上百的门面在流转,绝大部分的门面转让费远远高出原门面的装修残值及设备设施费的总和,不知被告作何感想。《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门面水电费以“德园”名交纳。

我们并知道原店门为“德园”,因为转让时,原门面招牌已完全脱落,我们是通过私人中介找上门的,从一开始我们就打算改变本案第三人罗荣明的经营思路和策略,决定不利用他原有的工商、环保、卫生、税务等任何手续。所以我们并没有把原店名是什么放在心上。

说陈璞以“德园”名义交纳房租是不实之词,原告交纳房租,从一接手就是以“南北” 为单位,原告胞兄李农归或李农雨为缴款人缴纳的,这是被告自认为所有银行缴款回单都已交给他们公司。而电脑又查不出具体的缴款人而瞎说。原告幸好还留有一张银行回单可以为我们证明。

被告宋姓财务向原告开出的收据确实是以“德园”为交款单位,被告宋姓财务开出第一张收据时,我们也纳闷过,当时还想过找他们异议,后来一想,也许“德园”是公司对22号门面的标记罢,所以当我们被逼交陆万多元“所谓”补交电费时。虽然做“坏事”的是“南面北粉”的陈璞,认罚的仍然是“德园”。

我们也不曾异议。(有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为证)

我想公司宋姓财务也只是一种习惯成自然吧,反正是一个符号而已,谁都没有去计较。其实公司另一财务开出的收据是“南北”只是我们保管不善,一时无法举,其实三份“补交电费”收据中就有一份向“南北”收的。公司宋姓财务向“南北”收取“德园”的水电费和“补交电费”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说明公司不知道“南北”。不承认“南北”。

4、被告的该诉讼操作人是一个严重违背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人。他说的话不可信!

第一,不能践行自己的诺言:原《门面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租赁其内,甲方除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情况下必须拆除外,甲乙双方不能单方面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否则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是被告实际中做的:房租不能如我的愿就强行收合门面;答辩中以“不知道”为由就“有权收回门面”。

第二、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7月28日《通知》。通知中说“但是你未经我方同意,擅自将门面转让”在9月8日“答辨书”中又说:“原告与罗荣明转让的协议是在原告起诉后,我公司才知道门面转让。”句子虽然不通,意还是表明了:他们是接到原告的起诉状,才知道门面转让的。自相矛盾!。

第三、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欠交水费11857元。,并制了一个表格当“证据”,也是一个常识错误上的谎言,一个月一万三的房租原告一分不少,你不要,还问起你交,一个月少则两千,多则四千的电费,原告一分也不少。一个月500块钱的水费。原告就不交了?交不起了?况且被告的费原告根本就欠不起的,就说7月份的电费吧,约定星期一交,被告星期一上午十点不到就关电闸,原告以为是跳闸,过去看(电闸在公司里,被告动不动就停电要挟,一停电我们就无法营业)。当时因为有顾客在就餐。原告请被告先送电,自己就回店里接钱。最多也就两分钟,被告硬是不同意。最后还是交钱开据后,再送电。使原告走了好几单生意。可想而知原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欠得住被告近两年的水费的!且 7月28日的诉前《通知》中“罗荣明”并不欠水费。

第四、“答辨书”称原告从20xx年到20xx年3月偷电价值65304元。原告也确实被迫“补交电费” 65304元。但被告提供收据证据整整少了九千。那去了?要做诉讼证据的钱都敢贪的人说的话,你敢信吗?(“认错书” 是受被告的挟迫,“补交电费”是不得当利。原告将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被告是极不负责任的人,被告在“答辨书”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规定,我公司可以无条件收回门面”。 《门面租赁合同》第四条全文为:“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不善或遇特殊情况下,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转租。但甲方须按现有的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与新承租方签定合同。”根本就没提门面的收回,更不要说“无条件”,不知道被告知不知道什么叫“无条件”,一个对自己尚且如此不负责的人,能指望他对他人、对社会负责吗?

三、关于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几点程序异议

1、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在涉案门面上出过一纸恶意的诉后《通知》,既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也不是向原告发出“通知”贵院却以此为由三翻五次要求原告腾空门面,以不“扩大损失”,并且在12月24日的笔录中明确告知原告,如果原告不配合,原告必须从即日起承担“损失”。也许贵院是为

“构建和谐社会”尽量减少被告的损失,却有违“不诉不理” 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贵对原告两次证据保全申请不予答复

自被告恶意违约停电关门时始。原告店内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理已经完全置于被告的掌控之中。原告也早在诉讼请求中提供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5@p、收据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及《门面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判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被告的诉后《通知》,仅仅是为了给自已毁灭证据制造口实。原告当即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贵院未给任何答复。只催原告腾空门面,原告再次上书贵院,表述了原告没有腾空的条件和义务,分析了被告要原告腾空门面的企图,表明了门面内所有财产任由被告处置的态度,并再次申请证据保全,贵院仍然不置可否。到12月27日,“财产登记”时果然有许多物证不见,其中最重要的是被告几把大锁锁门的违约证据不见了。

3关于本案的财产评估

贵院曾多次敦促原告提出财产评估申请。原告难以理解。提起诉讼时原告就提供违约损失数据。在证据中提供了相应的照片或#5@p、收据等。难道《合同法》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门面租赁合同》“对方的经济损失。”都只能指装修、设备设施的残值?

原告代理人:李农归

20xx年3月5日

尊敬的法官先生:

工作忙!

我是1769案的代理人李农归,就本案有一事不明,特此请教,望赐教。

本案被告事实上已于8月2日强行收回了原告经营的门面,原告也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被强行剥夺,损失已经造成!贵院却以被告签收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恶意为之的《通知》为由,要求原告腾空门面,被告自己占有门面,三把大琐把原告拒之门外,原告怎样实现腾空?又有什么义务腾空?

被告签收原告起诉状副本后的《通知》,无非两个目的:

第一:表明被告不承认原告,被告的不承认在诉讼中能说明什么?如果被告什么都承认,又哪来的诉讼?

第二:制造毁灭证据的借口:

如果原告如被告所愿腾空门面,则说明被告并不曾强行收回原告经营的门面,而是原告主动放弃经营。

如果原告不如被告所愿腾空门面,被告就以“责任自负”为借口,低价或以其它优惠待遇将门面尽快租出去,重新装修,在开庭审理之前毁灭强行收回门面及财产损失的物证。所以一看到被告的诉后《通知》,原告即向贵院提出了保全证据申请,贵院不置可否,反到要求原告同被告共同清理登记财产。不知贵院是何意?再有原告失去门店后,店内的一切财产对原告而言都失去利用价值,如果说要尽量减少损失,利用没有腐败变质物的残值,原告母子两人,且无任何经济来源,被告员工众多,由他们自行处理,不就人道得多?

我代原告再次向贵院申请证据保全!不知可否?

贵体安康,工作顺利!

1769案委托代理人:李农归

于20xx年9月17日敬上


第二篇:法庭辩论的技巧


法庭辩论的技巧 (来自中律网)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 ,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A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

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

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

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

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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