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最新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4.14

安远盛鑫国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杜春玲、欧阳玉珍二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安远盛鑫国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远盛鑫国汇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三百山大道日豪花园33号商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理财管理咨询服务(不含计账);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咨询出租车(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香港公司章程范本20xx(中文)Sample_B


《公司條?》(第622章)第81、83、84 及 85(1)條所規定的必備條文,已附加在章程細則範本的目?之前。

香港公司章程范本20xx中文SampleB

[港元0]

股份的?別

(ii) 尚未或視為尚未繳付的總款額 股份的?別

[港元0]

[5,000]

[優先]股

[英文名稱]

[中文名稱] [5,000] [普通]股

[5,000]

[優先]股

[10,000] [普通]股

[10,000]

[優先]股

[港元10,000]

?

?

?

?

?

卸任董事有資格再獲委任

條次

27.?

代表通知書的內容

條次

在委任代表的成員去世、變為精神上無?為能?等情況下,代表表決的效?

宣布分派股息的程序

條次

?

第 6部?

?

?

?

釋義

在本《章程細則》中 — ?

(b)?

(c) (如持有人因為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的施?,而?再擁有該股份? )指承傳

成員登記冊 (register of members)指本公司的成員登記冊;?

(b)?

承傳人 (transmittee)指因為某成員去世或破產(或在其他情況下藉法?的施?)而擁有某股份的人;

精神上無?為能?者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定義如下:如某人屬《精神健康條?》 (第 136

章)所指的、因精神上無?為能?而無能?處?和管?其財產及事務的人,該人即屬精神上無?

本《章程細則》中使用的其他字詞的涵義,與在本公司開始受本《章程細則》約束之日有效的 (2)?

如某文件以《條?》第 828(5)或 829(3)條所規定的為施?《條?》而認證文件或資?的方式, (3)?

本公司屬私人公司,據此 —

(4)?

第 1分部 — 董事的權?和責任

在《條?》及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管?,董事可?使本公

如在對本《章程細則》作出某項修改前,董事作出如無該項修改?屬有效的作為,該項修改?

凡董事可?使某權?,有達到法定人?的董事出席的董事會議,即可?使該權?。

上述特別決議,?會使董事在該決議通過前已作出的任何作為失效。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凡本《章程細則》向董事授予任何權?,而董事認為合適,董事

即可按以下規定,轉授該權? —

董事可 —

撤銷或修改其條款及條件。

第 2分部 — 董事決策

如 —

如第(1)款?適用,則董事可?顧及本《章程細則》關乎董事作出決定事宜的條文,而作出決

定。

董事的決定只可 —

凡所有合資格的董事,均以任何方法 (直接或間接地) 向每名其他董事表明,他們在某事宜上持

上述決定可以用書面決議方式作出,惟該決議的文本須經每名合資格的董事簽署,或經每名合

在本條中,凡提述合資格的董事,即提述假使有關事宜獲建議提交予董事會議議決,?會有權

如合資格的董事的人?,?會達到董事會議的法定人?,則?得按照本條作出決定。

任何董事均可召開董事會議,召開的方式,是向董事發出該會議的通知,或授權公司秘書發出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顯示 —

董事會議的通知須向每名董事發出,但無需採用書面形式。

每名董事均能夠就該會議所處?事務中的任何特定項目,向其他董事傳達自己所持的任何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當有以下情況發生,董事即屬有?與董事會議或其部分 —

如所有有?與董事會議的董事,並非身處同一地點,他們可將其中任何一人的身處地點,視為

該會議的舉?地點。

除非董事會議有達到法定人?的董事?與,否則?得在該會議上就任何建議表決,但如屬召開

董事會議的法定人?,可經董事的決定?時訂定。除非另有訂定,否則上述法定人?是 2人。

如在當其時,董事總?少於董事會議的法定人?,則董事只可就以下事宜作出決定 —

召開成員大會,以讓成員能夠委任?多董事。

如在董事會議的指定開始時間過後的 10分鐘內,主席沒有?與會議,或?願意主持會議,有

?與會議的董事即可委任他們當中的其中一位,主持會議。

如按照本《章程細則》,主席(

作出決定的過程,第(1)款即?適用。

如某董事亦兼任候補董事,該董事有權額外代表各委任者表決,前提是該委任者 —

假?有?與董事會議,會有權表決。

某董事在任何與本公司訂?的交?、安排或合約中,以任何方式有

上述董事及其候補者 —

於該董事在某項交?、安排或合約中有上述?害關係的情況下,?得就該項交?、安排或

如 —

第(3)款並?排除有關候補者 —

在另一名委任者沒有上述?害關係的情況下,代該委任者就有關交?、安排或合約表決;

第(3)款?適用於 —

為以下目的作出的安排︰就某董事貸給本公司的款項,或就某董事為本公司的?益而承擔

本公司就其債項或義務,向第三方提供保證的安排,前提是董事已根據一項擔保或彌償,

(c) 符合以下?明的安排︰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並?向董事或前董事提供特別的?益,但?

在本條中(第(6)(d)及(8)款除外

(arrangement to subscribe for or underwrite shares)指本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認購或包銷股份安排?

(b)?

(c) 包銷協議,或建議的包銷協議。?

任何董事除擔任董事職位外,亦可兼任本公司轄下任何其他職位或有酬崗位 (1)?(核?師職位除外;而在本公司只有 1名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秘書職位亦除外 ),該兼任職位或崗位的任期及 (關於

第(1)、(2)、(3)或(4)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董事已按照《條?》第 536條,向其他董事申報(該 (5)?

本公司的董事可以是下述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亦可以在其他情況下,在下述公司中具 (6)?

除非《條?》另有規定或本公司另有指示,否則上述董事無須就該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董事或 (7)?

高級人員而收取的任何酬?或其他得益,或就源自該董事在其他公司中具有的?益的任何酬?

或其他得益,向本公司作出交代。

他們當中的任何 1人或多於 1人在當時無權就有關事宜表決。

董事須確保,本公司備存董事根據第 7(1)條作出的每項決定的書面紀?,備存期最少 10?,自該決定作出的日期起計。

如本公司只有 1名董事,而該董事作出任何符合以下?明的決定,本條即適用 —

如上述決定是以書面決議形式作出,則本公司須備存該決議,備存期最少 10?,自該決定作

本公司亦須備存按照第(2)款向本公司提供的書面紀?,備存期最少 10?,自有關決定作出的

日期起計。

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董事可 —

第 3分部 — 董事的委任及卸任

根據第(1)(b)款作出的委任,只可為以下目的作出 —

在董事總??超過按照本《章程細則》訂定的?目的前提下,在現任董事以外,委任董

根據第(1)(b)款委任的董事須 —

(如本公司已免除舉?周?成員大會,或無須舉?周?成員大會 )在本公司的有關會計?照

期結束後的 9個月內卸任,有關會計?照期,即斷定該董事的委任所屬財政??所依據的

如某人願意成為董事,而法?准許該人成為董事,該人可經 —

如正獲考慮的建議關乎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委任或僱用 2名或多於 2名董事,本條即適

每名有關的董事均有權表決(前提是沒有其他原因使該董事?得表決),而其本人有權就每項決

議獲計入法定人?內,但如決議關乎該董事本身的委任,則屬?外。

如擔任董事的人 —

根據《條?》或《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第 32章),停任董事,或被法?禁止擔任

董事的酬?可 —

董事就其以下?為而恰當地招致的交通、住宿及其他開支,可由本公司支付 —

出席 —

25.?

第 4分部 — 候補董事

某董事 (委任者 )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為候補者,或委任董事藉決議批准的任何其他人為候補

當董事在候補者的委任者缺席下作決定時,該候補者可就該決定的作出,?使該委任者的權 (2)?

(4)?

上述通知 —

如屬委任通知,須載有經建議候補者認證的陳述,表示該人願意擔任有關委任者的候補

如董事藉決議罷免某候補者,本公司須在?實可?範圍內,盡快向該候補者的委任者,發出該

項罷免的通知。

除非本《章程細則》另有指明,否則 —

除第 16(3)條另有規定外,如某人是候補董事,但本身並?是董事 —

在斷定?與會議的董事是否達到法定人?時,該人可算作有?與該會議

在 —

然而,候補者的委任者可藉給予本公司書面通知,指示將該委任者的酬?的任何部分,支付予

該候補者。

如某事件就該委任者發生,?會導致該委任者的董事委任終止,而該事件就該候補者發

如在委任某人為候補者時,該人並?是董事,而 —

凡候補董事由某委任者委任,如符合以下情況,該候補董事的委任即告終止 —

第 5分部 — 董事的彌償及保險

如任何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的?為,是關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而本公

司的董事或前董事在與該等?為有關?的情況下,招致須對本公司或該有?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

第(1)款適用的前提是,有關彌償?得涵蓋 —

該董事繳付以下款項的法?責任 —

該董事任何以下法?責任 —

(i) (如該董事在刑事法?程序中被定罪?) 該董事因在該法?程序中作抗辯而招致的法?責

(ii) (如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提起民事法?程序,而在該法?程序中,該董事被?

(iii) (如本公司的成員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成員代本公司提起民事法?程序,而在該?

事法?程序,而在該法?程序中,該董事被判敗訴)該董事因在該法?程序中作抗辯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責任,為本公司的董事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董事,投購保險,並保持該保險有效,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序是針對該董事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繫公司 (視屬何情況而定 )的疏忽、失責、失職或

第 6分部 — 公司秘書

第 1分部 — 成員大會的組織

除《條?》第 611、612及 613條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須按照《條?》第 610條,就本公司的

如根據《條?》第 566條,董事須召開成員大會,他們須按照《條?》第 567條召開成員大

如董事沒有按照《條?》第 567條召開成員大會,則要求舉?成員大會的成員,或他們當中擁

有他們全體的總表決權一半以上者,可自?按照《條?》第 568條召開成員大會。

通知期 —

有關通知須 —

指明該大會的舉?地點(如該大會在 2個或多於 2個地方舉?,則指明該大會的主要會場

(如擬在該大會上動議某決議,??是否特別決議) —

(ii) 包含或隨附一項陳述,該陳述須載有為顯示該決議的目的而合?地需要的任何資??

如決議的通知 —

儘管召開成員大會的通知期,短於本條所指明者,但如以下成員同意,則該大會仍視為已妥為

召開 —

(如該大會並非周?成員大會

員須合共代表全體成員於會上的總表決權的最少 95%。

成員大會的通知,須向以下人士發出 —

如本公司已獲得關於承傳人擁有股份的權?的通知,則在第

本公司如須向某成員發出本公司的成員大會的通知,或任何其他關乎該大會的文件,則在向該

成員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同時,亦須向本公司的核?師發出該通知或文件的文本,如有多於 1

名核?師,則須向每名核?師發出該文本。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舉?期間,能夠妥當地向所有出席該大會的人,傳達自己就大會上的事務所

凡符合以下情況,某人即屬能夠於成員大會上?使表決權 —

務。

如在成員大會的指定舉?時間過後的半小時內,未有達到法定人?的人出席該大會 —

主席覺得,為保障任何與會人士的安全,或為確保會上事務獲有秩序地處?,有必要延

如成員大會延期 30日或多於 30日,則須發出延期的成員大會的通知,如同須發出原本的成員

第 2分部 — 於成員大會上表決

交由成員大會表決的決議,須以舉手方式表決,但如有按照本《章程細則》妥為要求以投票方

如在成員大會上表決票?均等,則??表決是以舉手還是投票方式作出,大會主席均有權投第

如在成員大會上,以舉手方式就某決議表決,則由主席作出的 —

在會議議事紀?內的關乎上述宣布的記項,亦為該事實的確證,而無需加以證明。

凡某人在成員大會上作表決,則除非對該人的表決資格的?議,是在該大會 (或經延期的成員大

任何?議均須交由成員大會的主席處?,主席的決定屬終局決定。

以下人士可要求就某決議投票表決 —

(c) 持有於成員大會上有表決權的全體成員的總表決權的最少? 5%,並親身或由代表代為出席

就某決議投票表決的要求,可以撤回。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投票表決時 —

在成員大會上就某決議舉手表決時,每名以下人士均有 1票 —

就股份?名持有人而言,只有由有作出表決而排名最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決

如某成員屬精神上無?為能?者,則??是舉手或投票表決,該成員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

管人、監護人,或由原訟法庭所指定屬受託監管人、接管人或監護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

本公司如規定或容許以電子形式,交付代表通知書予本公司,則可規定代表通知書的交付須按 (3)?

委任某代表的代表通知書可指明,該代表將如何就關乎成員大會上處?事務的 1項或多於 1項 (4)?

容許該代表有酌情決定權,決定如何就任何交由有關成員大會表決的附帶或程序事宜的決(a)?

?但就某成員大會本身委任該人為代表,亦在該大會延期的情況下,就該經延期的大會, (b)?

委任該人為代表。

如代表通知書未經認證,它須隨附書面證據,證明簽?有關代表委任文書的人,有權代作出有關委任的成員,簽?該文書。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小時後進? (b)? )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根據代表通知書作出的委任,可被撤銷。撤銷的方法,是向本公司交付書面通知,該通知須由 (2)?

(如有人要求投票表決,而投票是在該要求作出後的 48小時後進? (b)? )指定的表決時間前的

24小時。

如就股份委任代表的成員作出以下作為,則該代表就有關決議具有的權?,須視為已被撤銷 — (1)?

決的成員向本公司交付,或已代表成員如此交付,該成員仍然就該大會或經延期的該大會享有

出席、發言或表決的權?。

則第(1)款?適用 —

24小時。

第 3分部 — 規則適用於某?別成員的會議

第 1分部 — 發?股份

除非股份屬已繳足款,否則?得發?。

本公司發?的股份可附有 —

在符合《條?》第 5部第 4分部的規定下,本公司可按以下條款發?股份︰該股份須按或可按

除非法?或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否則除持有人在某股份中的絕對擁有權及隨附的一?權

如某股份由多於 1人持有,則只可就該股份發出 1份證明書。

股份證明書須 —

以其他方式按照《條?》簽?。

以分開的 2份或多於 2份代表該成員所指明的股份比?的證明書,取代該成員的綜合證明

除非擬由綜合證明書取代的任何證明書,已事先歸還予本公司作註消,否則?得發出該綜合證

除非擬由分開的證明書取代的綜合證明書,已事先歸還予本公司作註消,否則?得發出該等分

開的證明書。

成員可以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要求 —

如有就某成員所持的股份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遭塗污、破損、遺失或毀掉,該成員有權就

某成員如有權獲發作替代的證明書,並?使此權?,則 —

須將遭塗污或破損的須予替代的證明書,歸還予本公司;及

第 4分部 — 轉讓及傳轉股份

股份可藉普通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亦可藉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的轉讓文書轉讓。上述文書須

在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作為某股份的持有人而記入成員登記冊前,出讓人仍是該股份的持有

人。

有關轉讓文書並沒有隨附其所關乎的股份的證明書,亦沒有隨附董事合?要求的其他證

如董事根據第(1)款或第 2(2)條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

有關轉讓文書須歸還提交它的出讓人或受讓人,但如董事懷疑建議的轉讓可能具欺詐成

凡轉讓文書於某日遞交予本公司,則在該日期後的 2個月內,它須?同拒絕登記轉讓的通知,

如出讓人或受讓人根據第(2)(a)款提出要求,董事須在接獲要求後的 28日內 —

登記有關轉讓。

如某成員去世 —

而該成員是股份的?名持有人,本公司只可承認該等?名持有人中的尚在世者有該股份的

而該成員是股份的單獨持有人,本公司只可承認該成員的合法遺產代?人有該股份的所有

權。

在?局限第 2(2)條的前提下,在以下情況下,董事可拒絕登記某股份的轉讓 —

如某承傳人按董事的恰當要求,出示被要求出示的證據,證明本身擁有有關股份的權?,該承

傳人在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可選擇成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該股份轉讓予另一

董事有權拒絕或暫停辦?有關登記,一如假使在有關傳轉前有關持有人已轉讓有關股份的話,

某承傳人有權享有的股息或其他?益,等同於該承傳人假使是有關股份的持有人的話?會享有

者,惟該承傳人在尚未就該股份登記為成員前,無權就該股份?使任何憑藉成員資格而獲賦予

董事可隨時發出通知,要求承傳人選擇成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該股份轉讓予另一

如承傳人在自上述通知發出起計的 90日內,沒有遵從該通知,董事可在該通知的要求獲遵從

之前,暫緩支付須就該股份支付的所有股息、紅?或其他款項。

在接獲上述通知後的 2個月內,董事須 —

如承傳人根據第(3)款提出要求,董事須在接獲要求後的 28日內 —

本《章程細則》中關於股份轉讓權?及股份轉讓登記的一?限制及其他條文,均適用於第 (1)款

所指的通知,亦適用於第 (5)款所指的轉讓,猶如有關傳轉並未發生,以及有關轉讓是有關股份

的持有人在該項傳轉之前作出的轉讓一樣。

第 5分部 — 股本的?改和減少、回購股份及股份的配發

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改其股本,?改方式須是《條?》第 170(2)(a)、(b)、(c)、(d)、(e)及(f)(i)條所?的 1種或多於 1種方式,而《條?》第 170(3)、(4)、(5)、(6)、(7)及(8)條據此適用。

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按照《條?》第 5部第 3分部,減少其股本。

本公司可按照《條?》第 5部第 4分部,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贖回股份)。

董事可?時向成員支付中期股息,前提是董事覺得以本公司的?潤而?,該中期股息屬有?可

除非宣布分派股息的成員決議、董事的支付股息決定或股份的發?條款另有指明,否則股息的

董事可按以下規定運用上述儲備 —

在如上述般運用該等儲備前,董事可將該等儲備,運用於本公司的業務上,或運用於董事

董事如認為?分派某筆?潤,屬穩健做法,即可予以結轉,而?將該筆?潤撥入儲備內。

(如分派對象是股份持有人)按分派對象的登記地址,或(如分派對象?是股份持有人)按分

派對象以書面 (或董事決定的方式 )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分派對象的支票

(c) 按分派對象以書面? (或董事決定的方式 )指明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交抬頭為指明人士的支

如須就某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款項,則須藉以下 1種或多於 1種方法支付 — (1)?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指分派對象以書面 (或董事決定的方式)指明的人。?

除非 —

另有規定,否則本公司?得就任何須就該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息。?

如須就股份支付的股息或其他款項,在已宣布分派或成為須支付的款項後,無人申?,則在有 (1)?

如 — (3)?

則該分派對象?再有權收取該股息或款項,而本公司?再欠下該股息或款項。

除股份的發?條款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決定,以轉讓同等價值的

非現?資產(包括但?限於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證券) 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須就該股份支

董事可為作出非現?形式的分派,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在就該項分派遭遇困難

的情況下 —

分派對象可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支付的股息的權?,或放棄收取須就某股份作出的其他分派的

然而,如有關股份有多於 1名持有人,或多於 1人有權擁有該股份(??是因為 1名或多於 1

名?名持有人去世或破產,或其他原因 ),則除非上述?據明文訂明,它是由所有持有人或有權

本公司可按董事的建議,藉普通決議將?潤資本化。

如資本化須隨附股份或債權證的發?,則董事可運用經資本化的款項,而可運用的款項的比

董事可作出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安排,包括發出?足一股股份的證明書、作現?付款,或採取

調整至整?政策,以在可發??足一股股份或?足一個單位的債權證的情況下,調整成員之間

第 1分部 —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根據本《章程細則》由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的任何

東西,可按《條?》第 18部中就《條?》規定由本公司 (或向本公司)送交或提供文件或資?的

除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就董事作出決定一事而向該董事送交或提供的通知或文件,亦

某董事可與本公司協定,以某特定方式向該董事送交的通知或文件,須當作已在它們送交後的

第 2分部 — ?政安排

在符合第 (2)款的規定下,董事可決定如何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章,及使用法團印章或正式印

除非董事另有規定,否則如本公司有法團印章,而該印章經用作在某文件上蓋印,該文件亦須

就本條而言,獲授權人士是 —

如本公司有供在香港以外地區使用的正式印章,則董事須有決定授權在某文件 (或某文件所屬?

如本公司有供在證券上蓋印的正式印章,則只有公司秘書或獲公司秘書授權在證券上蓋上該印

任何人均無權僅憑成員的身分,查閱本公司的任何帳目或其他紀?或文件,但如獲 —

82. ?

董事可決定就以下法?責任,為本公司的核?師或本公司的有?繫公司的核?師,投購保險,

並保持該保險有效,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

定)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為 (欺詐?為除外)有關?的情況下而對任何人承擔的

法?程序是針對該核?師在??核?師職責的過程中所犯的、關乎本公司或該有?繫公司

在本條中,凡提述??核?師職責,即包括??《條?》第 415(6)(a)及(b)條指明的職責。

部分,按其原樣或原物,在成員之間作出分配,並可為此目的,為將會如此分配的財產,

獲得規定認許下 )認為適當的信託安排,歸屬予受託人,但任何成員?得被強迫接受任何帶有法

規定認許? (required sanction)指本公司以特別決議所作的認許,及《條?》所規定的任何其他認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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