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
今收到 交来: 年 月店铺租金 元大写( ),
上个月水费 元,上个月电费 元,滞纳金 元。
上次水费抄表为: 度,
此次水费抄表为: 度,共计: 度。
上次电费抄表为: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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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迟交租金天数为: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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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_鄂价房服[20xx]47号
湖 北 省 物 价 局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鄂价房服[20xx]4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xx]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 “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 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xx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xx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
(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4%的征地管理费;动迁2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8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50人以上的可收取1.8%。
(4)一次性征用耕地100亩以下或其它土地2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8-2.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人以上的可收取2.1-2.5%,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取费比率的,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8%。
2、建设单位临时使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以土地补偿费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收。”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98号)第一条具体收费标准修改为: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由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财政局制定,报省备案后执行。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229号)下发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第六序号“劳动合同鉴证费”标准修改为:劳动合同鉴证每份2元;变更合同鉴证每份0.7元。
(四)合同鉴证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5号)下发的“湖北省工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六序号第3项“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修改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1.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其它经济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0.7‰。最高收费标准为2100元。
(五)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下发的“湖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三序号下的“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收费标准”修改为20元/证。
四、对上述降低的收费标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ΟΟ二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