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编写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局大事记编写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文写作有关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大事记是用简述方式,按时间顺序记载我局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并永久保存的我局内部书面材料;是总结工作、考核政绩、追溯历史、日后查考、编撰史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局大事记收编范围:
(一)局召开的质监工作及机关工作会议情况;
(二)上级领导视察、考察、调研或领导机关派员检查我局工作及机关工作的情况;
(三)局领导的重要活动,如参加当地政府、党委及系统召开的重要会议;
(四)局机关干部任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机构设立和变更、办公地点迁移等情况;
(五)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重要的业务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局机关、各科室开展的专项工作情况;
(七)局机关、各科室开展活动照片;
(八)局机关、各科室或干部职工获得的表彰情况;
(九)在工作等方面的发明和创造情况;
(十)涉及工作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情况;
(十一)局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局大事记编写要求:
(一)观点正确,真实可靠。
(二)大事突出,要事不漏,小事不要。
(三)系统条理,简明扼要。
(四)大事记叙一般不加评述,观点寓于条文之中。
(五)大事一事一记。每件事写明事情发生的起止日期,并按起始时间从前往后排序。起始时间相同,按结束时间从前往后排序。同一天发生的其他大事,用“ ”△标示,分开记。对大事、要事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力求记述清楚。
(六)大事时间应该标示具体,尽量写全年、月、日。发生重大突发性质量安全事件,如有必要,应写出时、分、秒。
(七)大事时间应准确无误。会议应以开始日为准;文件应以发文日为准;事件、事故应标明具体发生时间。
(八)会议或活动,持续数日或更长时间,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做一次性综合记载,标明起止日期。
(九)上交照片时需注明照片内容及摄影人名单。
(十)上级部门重要批示、表彰等应注明出处;文件应注明文件
名称、发文字号。
第五条 局大事记按月整理、一月一期。局办公室负责汇编,各科室负责提供素材。
第六条 各科室应根据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编写,于每月15日前将编写完成的上月大事记,报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并附电子版。
第七条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汇编大事记,于每月20日前,报经局办公室主任审定,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负责大事记年度归档工作。
第八条 局大事记标题为“大事记”,正文开始上方分别注明编发处室、期号、日期。期号为上月月份,日期为签发日期。如有大事跨月,应于起始月份大事记中记载。如有大事漏记,应于下一期大事记中及时补记。补记的大事在本期大事记后记载,中间用“ ”☆分开。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编发专题性大事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20xx年工作大事记
东昌区第二实验小学工作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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