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登罚字【 】号
:
经我局调查、审理确认,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
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 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单位,一份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 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文书概念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当事人所使用的文书。
二、文书制作要求
1.写明文书字号。
2.写明被处罚单位全称。被处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应与法人证书登记的名称一致。
3.写明违法违规事实。要求完整表述查办过程,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地点等。对经复核、听证的案件,相关情况也应予以写明。
4.写明对被处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定性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到条、款、项,并引用适用法条规定的原文。
5.加盖监督管理机构印章并填写成文日期。
6.本文书与《送达回证》一并送达。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处罚单位,一份由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三、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应明确告知被处罚单位提起复议、诉讼的期限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名称。注意不要将复议期限“六十日”写为“两个月”、把起诉期限“三个月”写成“九十日”。
2.对于被处罚单位有两个以上违法违规事实的,应当将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行为定性和处罚依据分别表述,并将最后决定实际给予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合并表述。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
4.对于被处罚单位依法享有听证权的案件,即使被处罚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在三日期满后下达。
第二篇: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安远县人民政府
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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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赣中行初字第22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尧文喜,组长。
委托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亮,县长。
委托代理人赖荣华,安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开煌,安远县林业局干部。
第三人安远县国营龙布采育林??法定代表人唐秋盛,场长。
委托代理人钟立山,该林场副场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志立,该林场副场长。特别授权。
原告安远县塘村乡塘村村乌石头村民小组不服被告安远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决定,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xx年x月x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于20xx年x月x日自行撤销了被诉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并已向当事人送达。原告遂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由被告自行撤销,原告认为继续诉讼已无实质意义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
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起瑞
审 判 员 周培敏
代理审判员 李 健
二○○八年x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