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

时间:2024.5.13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不背书包上学、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4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课堂使用手机,或未处于关机状态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5-21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次

(十三)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社会同性青年者;

(十四)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十)住校生男女生互串寝室就寝者,住校生留宿社会异性青年者。

(十一)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21-30次

(十二)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35-42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31-40次

(八)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考试作弊三次者;

(四)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五)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六)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七)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1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觃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栺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觃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觃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栺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敀迟到或早退、不背书包上学、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4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敀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敁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敀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敀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课堂使用手机,或未处于关机状态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5-21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敀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次

(十三)住校生私自留宿走读生,社会同性青年者;

(十四)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十五)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五条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私自下河游泳者;

(四) 涉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 2 )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 4 )伪证者:目击者敀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 5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五)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六)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七)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八)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九)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十)住校生男女生互串寝室就寝者,住校生留宿社会异性青年者。

(十一)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21-30次

(十二)有其它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35-42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涉及闹事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 1 )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 ( 2 )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 3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

( 4 )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31-40次

(八)在记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者。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考试作弊三次者;

(四)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五)煽动或带头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六)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七)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冴。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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