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按照《辽宁省中职学
校管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定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 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 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 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 开除学籍。 第 二 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 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偷窃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策划,参与打架,为打架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 (一)、打架: (一)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三)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四)扰乱学校课堂、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一)作案价值在(二)作案价值在(三)作案价值在(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撬盗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六)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殴斗势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四)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条加重一级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威吓、辱骂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情况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和营养费用。
第九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邀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辱骂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
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男、女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
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男女
同学交往过密,谈恋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异性者及
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全
校通报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
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第十二条 一、学校规定除走读学生外所有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离校(包括周六、日)有事需请假,
不经请假,私自离校、夜不归寝达到下列情况者,通知家长来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自离校或夜不归寝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 私自离校或夜不归寝二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家长。
(四) 私自离校或夜不归寝三次以上者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二、与校外人员非正常联系者、私自购买校外不安全食品者给予警告处分,与校外人
员非正常联系私自购买违禁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对
于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开会、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
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 每学期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每学期2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 每学期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家长到校;
5. 每学期3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功能室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二) 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 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 在学习、实习、社会实践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
备损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五 私自进入我校重要办公场所、财务室、档案室等重要办公室,干扰教师及员工工
作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损害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除按规定赔偿外,
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除按规定赔偿外,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记过,一般由学生处与班主任讨论决定;
(二) 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一般由学生处将错误事实调查清楚,并提出
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附加处理:
1、 所有处分应结合实际查明事情原委
2、 受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在考察期内每周需要上交思想汇报至学生处
3、 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取消所有评优资格
4、 凡是班级内在处分考察期内学生人数超过5人者取消本班所有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让处分学生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字,
处分决定须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受到各类处分者,应分别在学校范围内公布,记过以上处分通知学生家长。填写处
分登记表,处分材料均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警告处分考察期为一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3个月、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处分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审批权限,记过以下处分解除由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校主
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处分,在受处分后考察期满,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 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 努力学习,受任课教师认可者;
(三) 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二十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应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学生处同意,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
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初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处保管,不装入学
生学籍档案;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
档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所有处分需在事件发生一周内查明情况如需上报则要及时上报,并按要求下达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处分下达需查明事实,适当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及参照当时校内中体管理方针执行
处理过程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排除干扰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并接受校监管部门的监督,处理过程班主任需全程跟踪并与学生处互相监督,如涉及其他部门需向相关部门通报处理意见
如遇重大违纪事件需校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处理过程。
第二篇: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等职业教育学
院
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各类学籍和进修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它淫秽物品,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宿;
(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搞打、砸、抢活动。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
(一)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有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处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和学院有关教学楼、电教教室、计算机教室、学生宿舍等项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的人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互殴者,打架双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I.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假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人违反前几款应比照其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物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
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物或威胁等其他不正当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参与打架三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十)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药、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第七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婚先孕者或致人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哄闹、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操场、会场、影剧场、图书馆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严重违反作息制度、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涂写或张贴内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及影响美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污辱、威胁、殴打教师者:
(一)有污辱教师言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管理、宿舍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不听劝告、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骂人或污辱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一)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达4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在测验、考试(考查)中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请他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
(五)在校期间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参与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内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本学年度不得参加三好学生或奖学金的评选;
(二)无工作单位的学生和学员通知其家长,有工作单位的通知单位,受处分后仍无明显改进者将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三)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两次记过处分者,不发毕业证书,进修生不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本、专科学生以及进修生;
(二)违反本条例十、十一条者的处分由教学管理科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由主管院长批准;
(三)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管理科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院务会议讨论并报学校批准;
(四)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申诉学院要进行复查。若有错误,应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院学生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