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范本

时间:2024.4.20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

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

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

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

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

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

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

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

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

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

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

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

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

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

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

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

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

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

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

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

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

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

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5@p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

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

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

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

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

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

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

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

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

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

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篇: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草案6)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

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02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除确实无需签订合同或金额过小,

即时钱货两清的经济活动外)。

第03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04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销售、采购、配送项目、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

同。

第05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06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次之,原则上采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

第二章 合同的评审

第07条 评审目的:通过项目评审工作,加强公司的进货、销售、加工管理,规范经管理流程,降

低资金的使用风险,真实反映经营活动进行情况,准确地对进货、销售、加工工作进行量化评审和考核。

第08条 评审范围:

1.采购合同

2.销售合同

3.劳务分包合同

4.投资及融资合同

5.其他合同

第09条 评审原则和要求:在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全面系统的认真调查,仔细核算,严

格控制风险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争取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10条 评审方式

1、公司高管及有关部门评审,公司总经理批审。

2、通过组织专项会议进行评审。

3、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会审。

第11条 参加合同评审人员为公司高管、项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

第12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及部门须做好评审工作的前期准备,了解顾客背景及经营现状,收集顾客

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银行贷款信用等级、资质证明、担保函、抵押物、保证人、上级主管单位相关材料等文本资料的复印件及资信调查说 1

明等)并确保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13条 业务部门应了解客户需求,以确定我方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填写《项目

可行性说明》,对项目进行初步分析和预测。

第14条 对于合同评审工作,要求各业务部门详细做出客户评价(附评价说明,注明业内规模或业

绩,以往运行状况等),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内部客户管理办法)。

第15条 对于临时发生的新业务户,坚持款到发货原则。

第16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填写合同评审相关资料,将合同评审相关资料和拟签合同条款草稿一

并提供给公司高管和行政部合同管理人员,经公司高管和相关部门审阅后,认为有必要召开评审会议的,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安排合同评审会议工作。

第17条 合同评审小组应严把信用风险评估,在信用风险评估时,应参考以下五个主要方面,但不

局限于此五个方面进行;及采用“五C”信用评级法进行风险预测。

(1)对客户品质(Character)的评价─—指客户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态度和积极性,一般以其以往的付款纪录为依据。以此对其进行评估。

(2)对客户能力(Capacity)的评估─—指客户的偿还能力,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到客户的资产状况;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特别是了解其流动资产的好坏,评估其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

(3)对客户资本(Capital)进行评估——即经济实力或财务实力,特别是对于打算进行长期合作的客户,其经济实力尤为重要。

(4)对客户抵押(Collateral)品的强调——在客户无力偿还债务或拒绝偿还债务时,能够用作抵押的资产,尤其是初次进行交易并不熟悉的客户,或信用状况有争议的客户,抵押品有着重要意义。

(5)对客户条件(Conditions)的了解——指可能影响客户付款能力的各种外在因素,如客户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和经济环境的好坏。是否存有面临法律诉讼等事件。对其付款条件存有何等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第18条 项目评审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交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核对后,转合

同管理人员进行复核后,填写《印信使用申请表》,加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第三章 资质证明的办理

第20条 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质量

体系认证书、建筑材料备案手册、21届创新成果一等奖的文件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21条 各部门使用公司资质证明的必须到行政部办理领用手续,不允许部门自己复印保存资质证

明。

2

第22条 各部门领用资质证明时,行政部要在每份资质证明的右上角按顺序编号,同时加盖“此文

件不得复印,仅限于某某项目,有效期到某年某月某日”章,领用人员应按章样填写项目名称及有效期,并填写《印信使用申请表》(事由为申请资质证明及盖公章)由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行政部办理手续。行政部做好备案工作。各部门如使用未编号的资质证明的,行政部可不予办理申领手续。

第23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法人授权委托

书》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在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时,被授权者必须是公司的员工,并需签订业务合同或办理其他事项的职工。

第24条 被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需经行政部审核后,填写

《印信使用申请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25条 公司不办理长期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针对每笔业务办理专项授权;应采用公

司认可的标准格式;授权委托书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有效期根据业务合同的履行时间确定,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26条《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届满,被授权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因故限制行为能力、

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授权事项自然终止。

第27条 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

如因超越授权范围、授权权限发生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而产生的纠纷、诉讼等责任由被授权人自行承担。

第28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遗失,被授权人应立即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

意见后转行政部,由行政部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29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30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无资信的单位

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31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

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32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

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33条 对于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

定的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34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 3

话、银行账号、税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印信使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第35条 在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时,对价格条款的描述,应强调在合同履行中遇有关价格变化时,

以《确认书》方式进行确认。

第36条 合同签订时,根据情况在条款中,可强调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还是全部的权

利转让给第三方。

第36条 合同评审小组和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签订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36条 不再合同评审范围内的业务合同签订(现款现货等)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印信使用申请表》,

经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确认后,方可签订合同和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37条 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诉讼所在地原则要求为宣武区人民法院;

第38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39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40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登记,建立合同台帐。

第41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二份,至少应持一份,合同文本原件统一由行政部留存。复印件

经行政部转财务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

第42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43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44条 业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度供货,按期结算货款。签订总标的的项

目每笔供货需有收货方的书面确认单或相关证明资料,供货后的书面确认单或相关证明资料交行政部存档。

第45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汇

报并通知相关各个部门。

第46条 对于款未到帐,先发货的业务,业务部门须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严格控

制发货数量与金额,业务部门无权自行做主销售。

第48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并停止供货。如需继续供货,

待情况处理完毕经总经理批准或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继续供货。

第49条 综合部、财务部、行政部合同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监督项目进度,定期向总经理汇报项目

进度情况

第50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有权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51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业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4

财务证明等。

第52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5@p,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后,再经部门经

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复核后,转财务部审核付款。

第53条 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有界定,不得自行延续合同。特殊情况需由相关业务部门出

具书面说明,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47条 超过合同执行期供货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号要与原合同号一致;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54条 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条款变更或出现未约定事项,须对原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包括供应量、

履约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调整的,业务部门必须附情况说明,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对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调整必须由合同评审小组审批,批准后方可调整,业务人员不得自行进行操作和对外承诺。

第55条 对于长期合同(协议)在履行中遇有关价格变化时,应依照本办法第35条规定执行。其

《确认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数量、价格、已供数量和已供金额的确认。

第55条 变更、解除合同和签订补充协议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通知财务部门、综合部、行政部

等相关职能部门,遇有法律问题和纠纷的,须通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及常年法律顾问。

第56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和双方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

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57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

理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58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

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部保管。

第59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文本和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

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60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61条 公司业务合同分类

公司业务合同按经营内容分为以下五类:

A类:采购合同

B类:销售合同

C类:劳务分包合同

D类:投资及融资合同

E类:其他合同

第62条 公司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均应明示公司统一的业务合同编号。并严格执行编号原则,各 5

部门不得的自行更改编号原则。

第63条 合同编号原则:业务合同的编号按照合同类别、经营项目、年月日顺序排列编号,每个业

务合同分三层确定识别码;每层识别码中间以破折号连接,如下表所示: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草案6

第64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

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65条 行政部根据合同类别建立档案,并保存原始评审资料及合同原件。

第66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各自所需的业务合同台帐,以便于部门之间核对、协调和

工作。

第67条 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

第68条 原则上签订经济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均在公司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带章外出时,项目

负责人必须填写《印信使用申请表》,经总经理审批专项授权,办理携章外出手续后,方可带章外出;使用后必须及时交还行政部,并办理用章返回手续。

第69条 带章外出期间,所带出印章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领章人负责。

第八章 合同纠纷和债权清理

第70条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及业务人员应通知合同管理人员,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和公司

总经理汇报。并提供相应资料,交合同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71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及业务员

应配合好公司有关部门、公司法律顾问和律师参加仲裁或诉讼。

第72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

理纠纷。

第73条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

机关报案。

第74条 为了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75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

副本和正本复印件,均应由公司决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并在工作完成后交合同档案管理员存档。

6

第76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

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77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78条 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出具证据收执。

第79条 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

当报请公司批准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80条 对经法院裁决的债权纠纷,应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如期索回欠款或抵债物品。如对方未如期

执行法院裁决者,应在裁决书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每一月向法院执行庭提出执行申请,直到解决。

第81条 合同纠纷发生后,业务部门须将合同纠纷的相应材料上报公司领导的同时复制转送公司行

政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一但公司决定转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时,则将所有材料移交公司行政部建档。在借用与归还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82条 债权资金的确认、核算、清理均遵照公司财务部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83条 产生应清理债权后,造成应清理债权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经理为清理债权责任人。

第84条 对于已形成的应清理债权,均按财务部、综合部统计的数据为准;并按部门,分性质、分

项目列出明细表并交由清理债权责任人确认,如有异议,报公司总经理或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清理债权责任人。

第85条 应清理债权发生后,业务部门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加紧清收工作,清理债权部门应制定

债权清理计划,及时完整的建立债权债务档案,并按“谁形成,谁清理”的原则,把任务落实到人,部门实行督促检查。

第86条 对有协议和担保书的应清理债权,要及时按照协议或担保书的有关还款条款积极组织清

理。

第87条 对款额较大,债务人无法全部一次还清的,责任人应及时催促对方提交书面还款计划和有

关补偿协议,由我方认可后敦促其按期执行。

第88条 职工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需先清理完本人责任形成的债权、债务后,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其他

第89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90条 合同执行完毕,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的全部情况,包括项目执行中物资供应数量、销售

收入、资金使用及利润,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交总经理。

第91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综合部、行政部应当对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不定期汇总和核对。

7

第92条 为了加强内部核算,完善部门的衔接,避免或减少核算口径的不一致,业务部门应将合同

与补充协议、《确认书》中的价格(或单价)组成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主动报送财务部、综合部和行政部备案。

第93条 各有关人员应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

以及合同流转单等)进行整理,不得随意处臵、销毁、遗失。

第十章 责任

第94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95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96条 本办法涉及到但未提及到的有关规定,均按原规定执行。

第97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属各部门。

第98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第99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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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经济、贸易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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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贸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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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范本(4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