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申报提交材料登记表(职工: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受理机关存
编号:(2011) 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受伤职工姓名
用人单位名称 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 如皋市
邮政编码 226503
联系人 戴 亚 峰
联 系 电 话 87506106
填 表 日 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
注:填表时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须 知
一、工伤申报时间:
单位申报时限: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报时效: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
二、工伤申报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事故调查报告、现场证人、物证、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记录表;
7、属于“填写说明”第7条相关情形,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上述材料提供一份;受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上述材料应提供两份。
注:1、提供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所有复印件须盖单位公章,原件保留单位;不能盖章的须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篇: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 42xxxxxxxxxxxx ,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 联系电话:3605147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xx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xx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志兵于20xx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右手Ⅱ度烧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
伤反应强烈于20xx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此致
申请人(签字):刘志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