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总结

时间:2024.4.30

经济法期末复习 1、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成立?P44-66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和人数的股东。2)股东出资和公司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金额,没有最低限额,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3)股东共同制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3) 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设立的还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 还要有公司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能退出公司?出资能否抽回?

PPT答案:公司资本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任何人只要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就不能要求退股抽回股金,假若他不想持有股份,只能把股份转让给他人。

其他参考答案: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按此规定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权。公司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人”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截然分开的,股东出资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对公司享有股权。如若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肆意抽逃出资,这就势必侵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甚至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虽然法律禁止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股东并非没有任何退出的途径,除以注销股份或清算的方式收回出资外,进行股权转让应该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主要方式了。 公司股东如何承担公司的债务?

PPT答案:公司资本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由于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不对超出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公司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唯一财产担保 。

其他参考答案: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超过投资额以外的部分,股东不再承担责任。一般来说,只要股东将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已全部投资到位,则股东的责任承担就已履行完毕。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也不得涉及股东,那么作为公司来说,股东的投资已交付到位,该项财产已属于公司所有。从债务承担的角度来看,股东的义务已履行,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2、 产品责任 P179-P188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

因侵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在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存在)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的,应承担责任;B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消费者享有什么权益?如何理解这些权益?P194

1、自主消费:享有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权利,生产经营者、经济管理者必须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其自主消费权的实现。

2、保障安全权:享有保障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产品符合保障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作出说明或警示,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4、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不购买的基本权利,选择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公平交易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6、获得赔偿权: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7、依法结社: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力(有利于改善市场交易的地位、国际合作)。

8、知识获取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力(有关商品或服务、消费市场、经营者的知识、权益保护知识。

9、维护尊严权:从事经济法律行为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10、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的行为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经营者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4、《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如何界定这些行为?P128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仿造他人已注册商标,将其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目的在于混淆真伪,引起误认误购。

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或姓名,通过混淆商品制造者、经销者或提供劳务者的方式蒙骗购买者,使其误认误购。

4)商品上使用质量虚假标志: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动机为获取有利交易条件,具有隐蔽性。

表现:账外给予或收受回扣,卖方或买方在支付价款外,另外给予对方利益的行为 。

3、 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特点、使用方法、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获取手段: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获取后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竞销行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降价不是为了侵害他人的竞争权利如降价销售鲜活产品、处理有效期将至或积压的产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

有奖销售: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让利条件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非法有奖销售: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巨奖有奖销售,即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串通,损害其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投标者之间的恶意串通、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的恶意串通。

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下列行为导致中标、成交无效: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行贿的、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8、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3) 搭售行为:经营者利用其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的行为

3)公用企业与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而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即公用企业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实施自然垄断行为,而是依据其特有的独占地位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限于该法第2章所列举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在法律载明的这11类行为之外自行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易言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具有法定性。

5、《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含义如何?P137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协议(卡特尔)和纵向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包括以限产、停产、压货等方式限定生产总量、销售总量,或者限定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以及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串通投标等垄断行为。该规定还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禁止行业协会通过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业协会规则等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交易价格的不公平、滥用目的在于排除竞争对手)

(1)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不能得到豁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企业无限制的互相并购,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需要制止市场上的过度集中,保护市场竞争

(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表现有:强制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跨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的投资活动;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6、何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阐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与区别。(参考反垄断PPT45页)

二者联系:都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平等、自愿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区别:性质不同,是否属于竞争;主体范围不同,广泛还是特定;行为的方式不同;直接后果不同,破坏竞争秩序导致竞争过度与有效竞争不足、损害竞争活力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7、简述证券交易市场中禁止的交易行为P214

1)含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①知情人包括: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e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f保荐人、承销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②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a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b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c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d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e发生重大亏损;f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g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h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i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情况;j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k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l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m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n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o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p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q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构成内幕交易的条件:须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掌握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利用的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禁止买卖该公司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①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主管和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操纵证券价格

1)含义: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2)禁止下列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A单独或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C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3)处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30万元,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操纵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3、欺诈客户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5)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禁止法人利用他人帐户从事交易、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证券账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篇:经济法期末考试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总结(自己总结的,仅供参考)

简答

一.总论

1.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P9)

2.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实质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

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形式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P17)

4.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是在代

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P24)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

1. 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

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P123)

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P127)

三.公司法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

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公司住所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P159)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 ③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P160)

4.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P147)

5. 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

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②股东:《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④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⑤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162)

四.合同法

1. 合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P74)

2. 合同代位权行驶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P75)

3. 要约失效的情形: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

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P69)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P90)

5.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P86)

6. 合同终止的原因: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P85)

五.票据法

1. 银行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

的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片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P332)

经济法期末考试总结

案例

六. 公司法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P157)

2. 股东出资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额。

3. 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我国《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但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P141)

4. 出资期限: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实收资本制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公司全

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5. 公司对内担保的规则: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P133)

6. 股东权利转让的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①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②股东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P163)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综述

七. 合同法

1. 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P68)

2. 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P68)

3. 约定不明时的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1、总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具体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P73)

4. 保证方式:①按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②按保证人的数量划分:单独保证、

共同保证(P79)

5.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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