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2、市场交易关系(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
3、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会计、审计法等)
4、宏观调控关系(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经济法的原则
一、自由交易与国家干预相统一
二、社会本位
三、资源优化配置
四、经济民主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 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以矫正、弥补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有关当事人之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
4、个体户及自然人
客体:指经济权利、经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1、物 指现实存在的、可为人们控制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行为
4、智力成果
5、信息
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 所有权 债权 知识产权 法人财产权 经营管理权 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的概念:
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
经济职权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禁止权、经济许可权、经济核准权、经济取
消权、经济处罚权、经济监督权。
经济义务: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干预 依法缴纳税费
三、经济法律事实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1、行为
是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
2、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企业法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类别
1、 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
一般而言,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是由人和物的要素构成的经营主体。
(2)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2、 企业的类别
(1)传统的企业类别:按照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对企业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
(2)我国的企业类别: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②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③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 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经营活动以及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2)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
(3)企业的经营关系。
三、 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一)企业的设立
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投资者依法创设符合条件的组织并使之取得企业法律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企业的设立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立法对企业设立一般采用许可设立的原则,即合伙企业、公司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以外,可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2、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企业章程或者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3、企业的设立登记
企业的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
(二)企业的组织
1、公司企业的组织制度。
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3、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变化。
(四)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企业的解散: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事由而使企业终止其法人资格或其他主体资格。
2、企业的清算:除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外,企业的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企业正常的权利能力终止,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由清算组在清算的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活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高新技术企业可低于25% )
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5、是中国法人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五、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2、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以协助总经理工作。
六、解散与清算
1、解散原因:
(1)合营企业协议解散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合营企业清算报告经董事会通过后,上报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契约式,不折算成股份)。
2、企业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投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的要求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致。
2、投资人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合同约定,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作者共同制订合作合同和合作企业的章程,并报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主政府审查批准。
4、有企业名称,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 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
五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1、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2、解散 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
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
3、 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
1、投资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合法的企业名称。
3、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1、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
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即是原法中规定的合伙形式,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合伙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其他为有限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成立
成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六、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但如果全体合伙人宣布退出合伙,应当构成合伙的解散。分为三种:
1、法定退伙 2、约定退伙 3、除名退伙
1、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约定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注意: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及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 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 公司的特征:
? 1、法定性, 依法设立
? 2、法人性,公司是企业法人
? 3、团体性,股东投资
? 4、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制度的优势: 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 经营管理科学化
二、公司的种类
1、依据股东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依据公司的管辖系统,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3、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依据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6、依据转让方式,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的名称
我国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
(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
例如:江苏省 云天 纺织 有限责任公司
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和相似的名称
2、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1、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2、公司的成立 登记主义
三、公司的章程
1、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
2、订立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
3、变更
变更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
(2)将该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3)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含义: 是公司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2)法律规定的限制
(3)固有性质的限制
(4)公司在清算期间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与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机关来行使的,公司机关就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1、新设合并 A、B →C
2、吸收合并 A、B →A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派生分立 A → A、B
2、新设分立 A → B、C
六、公司债
1、概念
2、与股份的区别
3、分类
? 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 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公司实体不再存在。
(二)公司清算
指公司解散后,为了终结公司现存各种法律关系,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法律处分的行为。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由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特征
(1)股东人数高限:50人
(2)有限责任
(3)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4)股东出资转让严格
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封闭性
(6)资本要求低
(7)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人数
2、出资。3万元以上。
3、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住所
(二)出资
(1)一次缴纳;
(2)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用非货币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性质与职权
(2)股东会的召集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 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普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议,需要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
司形式
2、董事会
(1)性质 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
(2)人数 3~13人,一人一票
(3)职权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3、监事会
(1)性质 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2)成员要求 三人以上,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3)职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四、一人有限公司
1、概念 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最低资本额:10万元
(2)出资期限:应当一次缴足,法定资本制
(3)设立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后者可以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五、国有独资公司
?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董事会会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任或更换。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 设立监事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资合性
3、可以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5、设立程序复杂
6、公开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方式
1、发起设立
(1)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2)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并且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以货币出资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五百万元,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程序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认缴和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应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股份
1、股份与股票
2、股份的种类
(1)普通股与优先股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3)额面股与无额面股
3、股份的发行
发行价格:(1)面额发行(2)溢价发行(3)折价发行
4、股份的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机关
(一)股东
股东的法律地位
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
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教材P50)
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
成员5~19人
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监事会
成员3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任期3年。董事、高管不得兼任。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2)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以公平清偿为宗旨:集体受偿机制
(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
(5)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二、我国破产法的制定与修订
1、20xx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2、19xx年《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特殊规范:《商业银行法》
4、域外效力:对债务人的域外财产发生效力,承认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是指破产的原因和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 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
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
形式审查 :
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
管辖权审查
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实质审查 :审查破产原因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在财产分配完毕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对其他人的约束
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财产保全的中止
(四)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的职责
(五)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第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第三,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员不超过9人。 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主要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是面临破产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破产清算程序,给予其恢复生机的机会的程序。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按债权性质分组,各组均应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通过。 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生效。
特殊情况下,也可不需经全部债权组通过,而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二、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破产事实的法律认定。一经宣告,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即消灭,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的情形:8种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总和。
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由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费用:
1.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债务
1.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3.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破产无效行为
? 即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破产人或管理人行为。
? 分为两类:
1、当然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 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所导致的损害赔偿
? 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
此产生的债权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2、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偿金 ? 3、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国家税款
? 4、普通破产债权
?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形:
1、破产人脱离破产困境
2、财产不够分配
3、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1、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别除权
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的,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的权利。又称为优先受偿权。
3、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在对等额内相抵销的权利。
4、追回权
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合同法
一、合同法及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xx年3月15日,我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如下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一是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二是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 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
典型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七)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
2.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在:
(1)缔约自由。
(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
(3)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5、合法性原则
《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表现在:
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第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二 、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在特定情况下,广告也可构成要约,条件如下:
广告具体表明合同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唤起对方响应而成立合同。
广告清楚地表明成立合同关系不需要再进一步地磋商,讨价还价,即广告主明确表示受广告的约束。
4、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
二是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发生时间不同
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有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承诺的期限
(1)要约规定期限。
(2)要约没有规定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迟延可以分为两种:
A、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B、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格式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特征: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3、格式条款的规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从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从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的条款通常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
4、数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定义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2、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合同的的无效
1、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合同的可撤销
1、定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法律特点表现在: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产生的。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应作为无效合同,另一类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损害了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类合同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定义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种类
?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行为等;
2、附期限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此义务,但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
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3)保密义务
(4)提供必要的条件
(5)防止损失扩大
(二)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纠纷时,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合同法》第61条后段规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3、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原则
1、双方当事人均按期履行合同的,在履行中遇到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作调整时,应按交付时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计价,即按新价格执行:交付货物时,货物提价的,按已提高的价格执行;降价的,按已降低的价格执行。
2、当事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提高时,按原定的价格即原价格执行;价格降低时,按已降低的价格即新价格执行。
3、当事人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标的物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提高时,按已提高的价格即新价格执行;价格降低时,按原定的价格即原价格执行。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2、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后(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履行保全是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
1、代位权
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撤销权
指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财产处分行为的权利。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三、合同的终止
(1)概念 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原因
? 债务已按约履行
? 合同解除(协议、约定、法定)
? 债务相互抵销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
?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
1、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
(2)完全不履行
(3)迟延履行
(4)瑕疵履行
(5)不适当履行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
(2)损害赔偿
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3)违约金
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4)定金
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特性和种类
一、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 广义:各种权利凭证
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
? 狭义: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
通转让的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
(二)产生
在非现金结算办法产生前,货物的买卖通过现金来结算。这种方式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此逐渐产生以字据划账的方法。
如,A卖给B一批货,又买进C一批货,A便出字据由C向B收款。C可能去收款,也可能把取款权转让给D。这样字据便象货币一样流通起来,逐步发展成现在的票据。 字据12世纪在佛罗伦萨出现,13世纪在威尼斯普遍使用。
(三)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产生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无因性保证了票据的广泛流通。
3、票据为要式证券
4、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由票据行为设定,包括两种基本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5、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来决定其效力,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来变更其效力。
(四)票据的功能
1、结算工具
2、流通工具
3、信用工具
二、汇票
(一)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必要项目:7项
1、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姓名、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 6、收款人:抬头 7、金额
(三)收款人
限制性抬头:限于付款给指定的收款人,不得流通转让
指示性抬头:标明某人或其指定的任何人为收款人,通过背书转让
来人抬头:持票人抬头,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四)付款期限
即期付款: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个月。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远期付款: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 见票后定期
定日付款
(五)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为: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2、根据基本关系人的数量,分为:
常式汇票:基本关系人为三个
变式汇票:基本关系人为两个
指己汇票
对己汇票
三、本票
(一)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也叫期票。
(二)必要项目:6项
1、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 5、出票人 6、出票日期
(三)种类
商业本票
银行本票
我国票据法所规定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又分为票和不定额本票。本票的付款期为出票日起2个月。
四、支票
(一)定义
英国《票据法》: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中国《票据法》: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必要项目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
4、出票人 5、出票日期 6、确定的金额
我国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支票的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0天。
(三)种类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第二节 票据行为
? 定义:以构成票据上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所做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和程序的
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五种。外国票据法
还规定了参加承兑、参加付款等票据行为。
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
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出票行
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一、出票
定义:就是以设立票据权利为目的,制成票据并第一次交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动作:1、写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
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指己汇票无交付动作)。
效力:
1、对出票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出票后出票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2、对付款人:付款人承兑之前不承担付款责任。
3、对收款人:取得票据后成为持票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背书
定义: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并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
指示性抬头的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应当连续。
动作:写成背书和交付
种类:
1、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背书人先记载被背书人,再签字。
2、空白背书:略式背书。背书人仅在票据背面签字,不记载被背书人。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
指示性抬头的票据作了空白背书后成为来人票据。
3、限制背书: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不得再行转让。
效力:
1、对背书人:
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②担保承兑及付款
③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及票 据的有效性
2、对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成为持票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被背书人来说,前手越多,其债权的担保人就越多。
三、提示
定义: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种类: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即期票据或已到期的远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四、承兑
定义: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用以表示到期付款的意愿的票据行为。即期汇票无需承兑,本票、支票无承兑行为。
效力:付款人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追索
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的行为。 持票人是票据的唯一债权人,可以不按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债务人中的任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一般来讲追索都是针对主债务人进行的。
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再向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六、保证
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给予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为连带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责任。
隐存保证:以承兑、背书等方式进行的保证。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法
一、概述
1、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2、著作权法
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等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3、著作权的取得
(1)自动取得制
(2)标记取得制
(3)注册取得制
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本国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1)“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2)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3)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无限期保护
(2)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A.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C.影视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
(二)其他著作权人
1、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职务作品: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如果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汇编作品:选择、汇集、编排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构成作品的数据、其他材料而形成的新作品。
(2)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人
三、著作权的客体
(一)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2、具有独创性
3、有具体的表现形式
(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作品的思想
2、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官方文件
官方文件的私人译文可受到保护
4、时事新闻
新闻综述、评论、新闻摄影、新闻电影等可受保护
5、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
署名顺序是署名权的内容
2、修改权:作者对作品修改的权利
3、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歪曲:指故意改变事实或内容;
篡改: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
是否损害了作者的形象和声誉在所不问
(二)著作财产权
1、发表权
2、复制权
3、发行权
(1)含义: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发行权穷竭原则
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4、出租权
(1)含义: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2)权利对象: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
5、展览权
(1)含义: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权利对象: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五、著作邻接权
(一)概念
也称作品的传播者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表演者权
(三)录制者权
(四)广播电视组织权
(五)版式设计权
六、对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作者的保留权.
(二)法定许可使用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无保留权。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著作权人无保留权,可约定是否支付报酬。
七、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1、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等。
2、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等。
第二节 商标法
一、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它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
2、商标的种类
我国未规定? 商品商标
音响、气味服务商标
商标,只规集体商标
定了可视性证明商标
商标 联合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的商标
娃哈哈 娃娃哈,哈娃娃
主商标 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在不同类商品上注册若干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防止主商标被他人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
方正在34类商品和8类服务上注册了66个商标
商品商标,是最常用的商标,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又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等。
例:
为了创造自己的品牌,某内衣专卖店注册了“活得好”商标,该商标
的性质属于哪一类商标( )
A 服务商标 B证明商标 C 销售商标 D制造商标
制造商标又称为生产商标,制造商标是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造者为了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区别开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此种商标通常同生产企业的名称部分相同,用以突出企业的名称或字号,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大众”商标,日本日立制作所的“日立”商标,三洋株式会社的“三洋”商标等。
服务商标,是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等服务的经营者。如:中国民航的“CAAC"、"建设银行"及其图形、"大地"律师事务所、"扬声"剧院等。
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烟台苹果、涪陵榨菜、云南白药。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
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二、商标注册
(一)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
注册商标主要依据《商标法》,非注册商标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的管理严于非注册商标。
实行强制注册的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单一原则(分类注册)
在一份申请中,只能请求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标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在先 + 一定条件下的使用在先
限制恶意抢注
4、优先权原则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在后申请日期。
(二)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禁止性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独占使用权
排他使用权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1、自核准之日起10年
2、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五、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独占使用许可
一般使用许可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七、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侵权行为
1、假冒和仿冒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3、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东风”、“长城”等已注册的商标很难获得跨类保护。
第三节 专利法
一、概述
(一)专利
(二)专利权
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三)专利法
是调整申请、取得、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1)职务发明创
A、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B、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归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获得奖励、报酬
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利的约定归属
4、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5、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6、合法的受让人
7、外国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的异同: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与实用新型的区别:不涉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
无固定形状的气体、液体以及粉末状的固体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围
四、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转让权
(3)实施许可权
(4)专利标记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
(2)缴纳专利年费
五、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
1、实用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新颖性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优先权:优先权是指以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
(1)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订立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
(2)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也可主张优先权。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3、创造性
发明: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同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下列哪种发明创造只需要符合新颖性要件即可申请专利?( )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计算机软件
六、专利申请文件
(一)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创造的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能够实现的程度
3、权利要求书:给予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
4、说明书摘要、附图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照片
七、专利申请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2、早期公开:申请日起满18个月
3、实质审查:申请日起3年内
4、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
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八、专利权的终止
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发明专利:20年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2、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3、因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4、因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九、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权用尽
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原则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强制许可
1)防止滥用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2)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若从属专利比前一专利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则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专利技术的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应当支付合理使用费。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不能直接应用于产业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是解决方案
(3)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不允许对医学研究成果进行垄断
(4)动、植物品种 品种的制造方法可授予专利
(5)用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与国家安全相关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1—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是一种精神的思维运动。它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经过人的思维活动才能产生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效果,而不使用自然力。所以这类活动不具备技术的特征,也就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创造,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特点是:在使用时必须经过人脑的思考、判断。
通常包括:各种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说明、教学方法、乐谱、音乐、速算法、口诀、语法、计算机语言和计算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图书分类规则、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心理验算法、裁缝方法、会计记账方法、统计方法、游戏规则和各种表格等
? 例: 下列各选项中,哪一选项所列内容均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 A ①一种新化学元素的发现,②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的聚合
B ①一种速算的方法, ②一种演示新计算机方法的教学用具
C ①一种减肥新药, ②一种新型减肥食品
D ①一种诊断早期肝癌的新方法, ②一种新的放射疗法
十、专利权的保护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