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时间:2024.4.20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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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1、动产和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二)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2、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四)管理对象

(五)行为:1、完成一定的工作2、提供一定的劳务。

13、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4、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根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

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达真实

③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必须接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16、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必须是想有经济管理权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②必须符合经济管理法律规范

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

18、经济违法行为: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权利的行为。

19、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

20、法律事实的后果:①发生经济法律关系②变更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财产权——物权和债权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

②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③一物一权原则。

2、所有权的取得: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一般来说,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还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

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力而取得所有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所有权。

4、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所有权人处取的财产所有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①主观上是善意的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6、拾得遗失物:是指所有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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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

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

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消灭。二是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态,使物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

9:、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态上的处分,是指权利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即权利主体的变更。二是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

10、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

11、具体的物权保护请求:

①请求确认物权

②请求恢复原状

③请求返还原物

④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⑤请求赔偿损失

12、债的分类:

(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3、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

第四章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⑤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定行业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别的设立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未约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则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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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足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②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熟悉和信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

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6、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财产权

②经营管理权

③知情权和监督权

④补偿权

⑤优先受让权

7、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换言之,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利。

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的权利。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企业事务决定表决方法的,按照该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推出其出资份额,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

10、退伙条件:①自愿退伙②当然退伙③除名退伙

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如果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①确定清算人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③清算债务④注销登记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立法中的分类:①无限责任公司②两合公司③股份有限公司④股份两合公司⑤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其他分类:①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②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③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④母公司和子公司⑤总公司和分公司

2、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由公司创立人制定,经公司创立人一致同意,即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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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由公司住所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①发起人复合法定人数(2↑200↓)

②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由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5、公司资本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

②资本维持原则

③资本不变原则。

6、公司的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7、募集设立程序:

①发起人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

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③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①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②股东会的通知与记录

③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9、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申请主体:监事会,1/3以上的董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0、股东的出资方式:①货币出资方式②实物作价出资方式③工业产权出资方式④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11、股权转让:

①股权在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是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2、董事会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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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和召开: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14、监事会的任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⑤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3、合同的分类:①书面形式②口头形式③其他形式

4、合同的生效时间: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③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5、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6、承诺的迟到和迟延:迟到:要约人主观原因,原则上无效;迟延:客观原因,原则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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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无效的特征: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8、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必须具有法定事由

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③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

9、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③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④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10、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11、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

②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③情势变更原则

12、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

13、债的保全:在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1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5、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6、债权的让予和债务承担:债权人转让权力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未通知债务人,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有权向原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是除非受让人同意,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债权转让之后,除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之外,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

1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销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合同的解除条件: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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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19、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20、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2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在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1、抵押和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可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 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②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同一财产上设立两个抵押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保证方式:①一般保证②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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