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4.5.14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汇报

2006-12-19 16:16:00 来源: 作者:admin 阅读:992

吴忠民代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章立制,构建格局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20xx年,我院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亲任组长,并多次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等进行有效的探索和调研。并制定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制度》、《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密制度》、《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廉政制度》,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在检察内部形成了大预防格局。20xx年底,我院顺应现实和工作需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议案》。今年初,县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院经过调研,决定以信息库建设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抓手,力争抓亮点,出成效。

二、尽心尽力,全面推进 院党组就信息库建设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作出了规划和部署。一是章志林副检察长带领相关干警到我省检察系统预防工作先进院永康、东阳等地进行学习先进经验,并就软件开发进行调研;二是郑爱军副检察长带领相关干警跑县里各预防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争取预防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向县政府争取专项资金27万,对三楼综合多功能厅实行改造,作为信息库建设工作用房。目前,建设工作已近尾声;四是加强宣传,主要是和县纪委在太鹤大桥南岸合制预防公益广告、在侨乡报等媒体报道相关工作,多篇文章已被省、市检察院相关刊物转发交流;五是通过讲课的机会,多次宣传信息库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营造信息库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拓宽渠道,力抓成效 一是信息库建设初具规模,自20xx年3月10日第一批五个行政执法单位城建局、交通局、国土局、工商局和教委的相关资料入库后,公路段、运管所、港务处、康庄办、招标办和政府采购交易中心等单位的相关资料也陆续入库。其中,公职人员信息库、涉案人员资料库、行贿人员资料库、重大工程资料库、政府采购资料库信息比较丰富。二是及时发送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如我院在查办县公路运管稽征所工作人员贪污案中,针对该单位的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及时向其发送了一份检察建议书,该单位对我院的检察建议非常重视,立即着手整改,很快将落实整改情况回函我院。三是积极介入重大工程建设,开展专项预防。如我院将县人民医院搬迁工程作为专项预防重点工程,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派员全程参加招投标工作。四是深化行业预防,建立行业预防联席机制。到目前为止,我院已与教委、国土、医院、税务等预防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并以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相关工作。

四、两点体会 一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视是关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的

一项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具体措施难以落到实处。20xx年,永康县院信息库建设的经验做法得到县委的高度重视,叶沙平副书记在相关材料上作出了重要批示;县人大常委会吴忠民代主任就此对县人大常委会、检察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并时常关注工作进展情况;叶传兴副主任带领人大法工委、检察院相关同志进行了多层面调研;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作为法律漏洞和体制缺陷的救济措施,对我院顺利开展这项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二是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是基础。对信息库建设,县政府是相当支持的,邝平正副书记听取汇报后,对信息库建设非常重视,同意划拨专项资金作为支持,同时要求政府系统各预防单位予以配合和支持。

五、存在的问题 1.信息库建设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支持,建设进程受到制约;

2.入库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的自觉性需进一步加强。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人 民 检 察 院

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科学统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在检察长领导下,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范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范管理和检查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1

(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和预防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

(四)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自书的反省,忏悔材料,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悔罪表现;

(二)注重对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作案手段,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及时向存在致罪隐患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指出其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意见或措施,促进其整改;

(四)充分利用侦查案件获取的信息,适时进行类案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五)积极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侦查监督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逮捕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 2

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条 公诉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起诉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集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利用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职务犯罪根源和教训,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条 监所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合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监管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七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台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注意发现办案部门以及相关 3

部门、单位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二)结合查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举报情况的系统分析,掌握职务违法犯罪的动态和隐患,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负有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汇总后向院党组报告。

第三章 工作实施

第一节 犯罪分析

第十条 犯罪分析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犯罪分析由项目主办人填写《犯罪分析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联台开展的犯罪分析,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犯罪分析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查阅案件卷宗、档案,走访有关办案人;

(二)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

(三)讯问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

(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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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六)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论证;

(七)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犯罪分析一般在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犯罪分析后应当形成文字材料。犯罪分析材料应当立论有据,分析有理,观点明确,对策实用。犯罪分析内容包括:分析对象的基本情况概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犯罪特点、规律剖析,预防对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 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独立开展的犯罪分析,应当在犯罪分析材料形成后的十日内抄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二节 预防调查

第十四条 预防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

(二)职务犯罪发集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三)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因素和共性特点;

(四)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五)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十五条 预防调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有 5

关行业、单位联合开展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预防调查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预防调查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调查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联台开展的预防调查,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预防调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查阅案卷材料,走访办案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

(三)问卷调查;

(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有关资料;

(四)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五)邀请有关专家论证;

(六)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预防调查一般在立项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预防调查完成后应当撰写《预防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调查来源、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对策措施、处理意见等。

《预防调查报告》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检察长审阅、批示。

第三节 预防建议

第十九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结合办案和预防活动,针对以下情形,向职务犯罪发案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易发多发 6

的行业和领域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予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引发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二十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区分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提出:

(一)对于经初查未予立案的案件,发现被初查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负责初查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二)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三)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而侦查环节没有向其提出预防建议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四)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发案部门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和隐患,有必要呆取预防措施的,由发现的业务部门向其提出预防建议。

(五)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教等活动中,发现有关行业、部 7

门和单位存在诱发职务犯罪的固素和隐患,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向有关单位或其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立项的重大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承办,有关业务部门协助。

第二十一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立项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建议应当采用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检察建议书》的文书格式。《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的主办人负责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经办公室审核、编号后,报请主管检察长签批。

第二十三条 《检察建议书》由承办部门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共同派员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监管)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在《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三十日内,主动向被建议单位了解预防建议的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在收到被建议单位反馈情况后十五日内,进行实效评估。

对于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落实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向其主管(监菅)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后的十日内,将该文书副本移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在发出或收到本院业务部门《检察建议书》后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职务拒罪预防部门报送该文书副本 8

备案。

第四节 预防咨询

第二十五条 预防咨询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

(二)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程序和工作措施;

(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趋势分析;

(四)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区域、行业、环节、部位分析;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确定专人办理相关事宜,并填写《预防咨询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对于多项复合咨询或重大的单项专题咨询,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预防咨询,可以采取座谈、走访、书面或电子网络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预防咨询活动实行登记管理、统一备案制度。各业务部门单独负责的预防咨询活动,由承办部门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填写《预防咨询情况登记表》,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各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的预防咨询活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填写《预防咨询情况登记表》。

第五节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二十九条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应当结合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和预防活动的成果,适时在一 9

定区域或有关行业、单位开展。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已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开展以案释法、举案说法、罪犯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剖析犯罪发生的原因,促进部门、单位强化预防措施,震慑职务犯罪易感人群的犯罪冲动;

(二)在权力相对集中、具有行政审批职权或者对公共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开展知法遵法宣教和利益冲突规则宣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自律能力和免疫力;

(三)在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行业、系统或者区域、群体,配合有关方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规模性的预防宣教,综合剖析犯罪状况和规律、特点,宣传预防措施、对策,推动和帮助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防控治理;

(四)向社会公众宣讲职务犯罪的危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识别、防范和揭发职务犯罪的意识、勇气和能力,为预防职务犯罪营造舆论氛围。

第三十条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确定专人办理相关事宜。承办人应当填写《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实施。对于需要由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织或派员的,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填写《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情况登记表》,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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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传递

第三十二条 负有查办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职务犯罪发生原因、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展趋势和行业分布等具有预防价值的材料和信息,应当及时移送或通报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 侦查部门应当在职务犯罪案件债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起诉意见书(电子文档或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反省悔过材料以及其他具有预防价值的信息材料。

第三十四条 公诉部门应当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起诉书(电子文档或复印件)以及其他具有预防价值的信息材料。

公诉部门对于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后的五日内,主动向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该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为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十五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建议等工作中,可以向相关业务部门、统计部门收集职务犯罪个案材料、统计数据和综合分析材料。认为有必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刑罪犯),参加法庭旁听或需要办案人员提供帮助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由相关业务部 11

门协助配合。

第三十六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于职务犯罪规律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区域、行业、环节、部位的综合研究分析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利用与社会广泛联系的优势,注意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注意发现、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和相关信息,对自行发现的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及时移送。

对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则未及事项,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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