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
(2013-20xx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20xx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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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申请淘汰的,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八条 已按《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且该黄标车的强制报废期限为20xx年1月1日之后或无使用年限的,按本办法补贴标准追加补贴差额。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九条 强制报废期限为20xx年12月31日之前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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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深圳市外的,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十条 强制报废期限为20xx年1月1日之后或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一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3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2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二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52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6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4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2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4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500元; 4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7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5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6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200元。
(三)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三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44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8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4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 5
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元。
(四)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深圳市外的补贴标准:
1.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2.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所需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留存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验原件);
3.身份证(验原件);
4.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5.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申请及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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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本人或委托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后,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预申请,待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进入受理、审核程序;车主也可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3.市环保部门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5.市环保部门在资金拨付车主后三个月内将黄标车报废和补贴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
第十二条 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车主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 7
务受理点申领补贴:
1.载明车辆转出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
3.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4.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5.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6.车主可委托深圳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推荐且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二手车经销公司代为办理黄标车提前转出奖励补贴申请,需提供车主委托代办的黄标车买卖合同(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黄标车买卖合同约定补贴资金拨付给二手车经销公司的,需提交二手车经销公司银行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三)市环保部门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 8
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或车主委托的二手车经销公司。
第十三条 追加补贴申请程序:
(一)车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办理追加补贴申请:
1.身份证(验原件);
2.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市环保部门在每个季度前两周内对受理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符合补贴差额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差额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差额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管理系统,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进行组织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 9
核,将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监管,对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
第十六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工作。负责审核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的相关登记工作。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出具《机动车查询信息表》;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负责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杜绝已取得补贴的转出黄标车回流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 10
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
2.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车型与车辆注册登
记类型对照表
3.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流程
4.深圳市黄标车提前转出申请奖励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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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
服务受理点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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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车型与机动车
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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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报废申请奖励补贴流程
注: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车辆类型、排量等信息不一致的,车主必须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档案信息证明,并以档案信息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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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转出申请奖励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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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黄标车提前淘汰管理办法
山东黄标车提前淘汰管理办法今实施 可获110%补贴
20xx年10月01日 07:19 来源:中新网 作者:王海红吴立行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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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最高按标准的110%补贴 中新网济南9月30日电(王海红 吴立行) 记者30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10月1日起实施,在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最高将按补贴标准的110%给予补贴。
根据《办法》,凡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xx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以及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办法》规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鼓励“早淘汰、多淘汰、快淘汰”, 1
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20xx年,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不再补贴。
补贴资金由山东省市财政共同负担,西部隆起带省级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同时,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由于空气污染问题,中国多个城市相继出台淘汰黄标车的措施。(完)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2013-09-12 11:25 山东省政府法制网
核心提示: 市民可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网址:www.sd-),进入首页右侧的“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会签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网址:www.sd-),进入首页右侧的“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二)电子邮件:sdfzb1981@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9月1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xx年9月11日
关于《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会签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我省是机动车保有量大省,截至20xx年6月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为2282万辆;其中,汽车1195万辆。20xx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46.87万吨,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量的27%,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城市大气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来源,是大气污染和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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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我省治理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20xx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十项措施,其中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7月8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山东省2013-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明确要求:“要研究补贴政策,支持淘汰黄标车。同时,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今年底前济南等5市主城区禁行黄标车,全省高速公路禁行黄标车;明年省道禁行黄标车”。7月17日,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山东省2013-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到20xx年底,淘汰黄标车、老旧车116万辆。20xx年底前,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日照五个城市主城区禁行黄标车;20xx年底前,全省设区市的主城区禁行黄标车。20xx年底前,全面供应国标Ⅳ车用汽油,20xx年底前全面供应国标Ⅳ车用柴油,20xx年底前,全面供应国标Ⅴ车用汽柴油。7月22日,张超超副省长召开省长专题会,对黄标车淘汰、限行和油品升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要求:制定政府规章,明确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高速公路与省道限行黄标车、油品升级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强化黄标车淘汰和油品升级的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十分必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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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消除污染是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关键环节,《办法草案》(会签稿)规定了源头治理的三大措施。一是制造、销售、进口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更新淘汰高污染机动车,重点是更新淘汰黄标车。三是推进车用燃油的升级。四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系统,优化路网布局,倡导绿色出行。
(二)关于黄标车的淘汰。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的,低于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的汽油车,低于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的柴油车。由于黄标车制造时间较早、制造标准较低、排气污染较重,国家和省都将淘汰黄标车列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要求在20xx年底前全部淘汰。据统计和测算,我省黄标车约有116万辆,占汽车总数10%;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占汽车排放总量的50%。介于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淘汰黄标车的政策和措施,为了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办法草案》(会签稿)规定了财政补贴和限行两大措施。
(三)关于黄标车淘汰的财政补贴。为了鼓励和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七条规定:“实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对自愿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应当根据其车型和淘汰时间等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的单位应当率先淘汰黄标车,但不享受补贴政策。”第八条规定: 5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规程,设立专门的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窗口,为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四)关于黄标车的限行。为了保证完成在20xx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的任务,《办法草案》(会签稿)第九条规定了黄标车限行措施,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黄标车实行限行措施:(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二)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国道、省道禁行黄标车;(三)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未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实施限行措施。”通过限行措施,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五)关于车用燃油的升级。车用燃油升级是从源头上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关键措施,车用燃油的品质优劣直接决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轻重。按含硫量来说,车用汽油国III标准为150ppm,国Ⅳ标准为50ppm,国Ⅴ标准为10ppm;车用柴油国III标准为2500ppm,国Ⅳ标准为350ppm、国Ⅴ标准为50ppm。机动车使用高品质的燃油,可以大大减少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我省市场供应的汽油柴油多是国III标准,北京、上海、江苏等已经实施国Ⅳ、国Ⅴ标准。且监 6
管薄弱,市场供应比较混乱。依据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办法草案》(会签稿)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自20xx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Ⅳ)标准;(二)自20xx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柴油(Ⅳ)标准;(三)自20xx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Ⅴ)标准和车用柴油(Ⅴ)标准。”
我省拟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 (发表时间:2013-9-13)
记者9月12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办法(草案会签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
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
区,禁行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的,低于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的汽油车,低于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第三阶段)的柴油车。据统计和测算,我省黄标车约有116
万辆,占汽车总数10%,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却占汽车排放总量的
50%,按要求,20xx年底前需全部淘汰。
为了完成目标任务,我省拟通过限行措施,推进黄标车淘汰
工作。草案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高速公路和列入国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国
道、省道禁行黄标车;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未列入国家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的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
7
车。
草案规定,实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对自愿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应当根据其车型和淘汰时间等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的单位应当率先淘汰黄标车,但不享受补贴政策。
车用燃油升级是从源头上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关键措施。草案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Ⅳ)标准;自20xx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柴油(Ⅳ)标准;自20xx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柴油达到国家车用汽油(Ⅴ)标准和车用柴油(Ⅴ)标准。
来源: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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