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政府奖励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完成我市“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xx年)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按照“鼓励尽早淘汰、实施分类补助”的原则。鼓励黄标车提前以报废方式淘汰,政府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使用年限等给予适当补助,一车一补。
二、补助范围与条件
(一)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1、在市本级注册登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2、申请淘汰报废的车辆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 1
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3、其车辆性质为环保部门核准的黄标车。
(二)下列黄标车淘汰,不适用本办法。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根据20xx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被公安部门强制报废注销的机动车;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财政安排资金补助的黄标车。
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黄标车。
三、补助标准与申请期限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申请自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xx年12月31日截止。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1日期间淘汰的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已享受过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车辆除外),可申请补办手续申领财政资金的补助。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按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时间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给予不同补助。同一车辆,在20xx年申请淘汰的全额享受补助标准;20xx年1-6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的70%,20xx年7-12月期间申请淘汰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的50%。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省际、市际固定班线长途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助5万元/辆;县际固定班线大型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助2万元/辆;县际固定班线中型营运客车另行追加补助1万元/辆;集装箱运输车另行追加补助3000元/辆。追加补助在20xx年至20xx年期限内不执行逐年递减政策。(集装箱运输车辆已享受地方政府油改气补助 2
等政策的不再给予3000元补助)
四、申请补助资金的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商务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
2.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办理窗口现场打印,车主签字);
4.车主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的组织结构代码证,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加盖公章);
5.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
6.营运客车、集装箱车需提供营运证;
7.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主要用于核对,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全权委托书原件收下留档,其他退还。
五、补助资金的筹措
市本级范围内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助资金由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承担,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市级黄标车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财政部门设立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专户,用于发放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市环保局根据每年淘汰黄标车的任务,向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市、区(管委会)财政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淘汰黄标车所需资金拨付 3
到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专户,专户内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结束时进行清算。
六、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市、区两级财政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黄标车淘汰补助,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补助资金的结算发放。
申请材料先由“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受理点”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以10个工作日为批次,由“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受理点”汇总后报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将材料交环保部门进行复审,环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环保部门向银行下达付款通知,银行接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将补助资金划拨至车主的银行账户。自车主申请受理至补助资金入户的总办理时间严格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
七、监督管理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和“黄标车淘汰报废和补助申请受理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各县(市)政府、嘉兴港区管委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 4
策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助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二)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环保、公安、财政、交通、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嘉兴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全额补助标准
2.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3.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4.嘉兴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信息
5
附件1
嘉兴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全额补助标准
单位:万元/辆
6
附件2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办理工作流程图
7
备注:本表一式五联,一联商务部门存查,二联财政部门存查,三联环保部门存查,四联公安部门,五联车主存查。
附件4
嘉兴市有废旧汽车回收资质的单位及其在各县(市、区)辖区内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信息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6:30
第二篇:20xx.10.16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邢台市20xx年、20xx年
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顺利推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一)补贴范围。“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且在本市上牌,并于规定时间内在本市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
20xx年度淘汰的是20x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x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机动车,20xx年度淘汰的是20x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机动车和20xx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机动车未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提前淘汰的“黄标车”;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5个机动车检验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符合国家重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按国家重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申领相关补贴,不再适用“黄标车”有关补贴。
(二)补贴对象。符合上述补贴范围,全市辖区内车辆注册
登记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
二、补贴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主要负担“一城五星”淘汰“黄标车”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先从中央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和对20xx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清算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一城五星”县(市、区)解决。
(二)省直管县(市)淘汰“黄标车”资金缺口自行解决。
三、补贴车型及标准
按照货车、客车、轿车、其他四类车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货车。重型18000元、中型13000元、轻型9000元、微型6000元。
(二)客车。大型18000元、中型11000元、小型(不含轿车)7000元、微型(不含轿车)6000元。
(三)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10000元、1升(不含)—
1.35升(不含)排量8000元、1升及以下排量6000元。
(四)其他。牵引车参照货车的标准执行。
四、申领补贴资金程序
(一)车主和回收拆解企业办理事项。
1.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车交到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并到领取点领取填写《邢台市201X年淘汰“黄 - 2 -
标车”补贴申请表》。
2.回收企业拍摄“黄标车”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车架号及回收企业特定标识物)。
3.回收拆解企业代车主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补贴车辆车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1.《邢台市201X年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表》。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黄标车”照片。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提供有效的银行卡信息。
(三)市财政、公安、商务、环保及回收拆解企业设立联合办公窗口,采取“一站式”集中办理相关手续,车主可凭核实的相关手续到所属县(市、区)淘汰“黄标车”补贴领取点领取补贴。
1.环保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范畴进行确认。
2.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淘汰范围、车辆所属辖区、车辆类型与申请补贴金额是否相符、《机动车注销证明》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确认,并负责监销“黄标车”。
3.商务部门负责对车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是否真实进 - 3 -
行确认,录入补贴申请表信息;监督报废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4.财政部门负责银行卡信息核实登记,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发放补贴。
五、补贴领取时限
20xx年度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时限为20xx年9月26日至20xx年10月26日,20xx年度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时限为20xx年10月27日至20xx年2月27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法律责任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4 -
市商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对废旧车拆解企业的行业监管,严禁利用收缴的淘汰“黄标车”零部件,以旧翻新,向市场流通,从源头杜绝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违者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014
1年。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25日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