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要有一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也就是要: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审核合格,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取得《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篇:代理报检单位管理
代理报检单位管理
1. 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境内法人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2. 国家质检总局是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的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代理报检单位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检验检疫有关事宜时,应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对代理报检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报检单位在报检时,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公章。
4.代理报检单位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聘任取得报检员资格的报检员办理代理报
检业务。按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的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人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为实施检验检疫工
作提供便利,交纳有关的
费用,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应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每批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直属局的年度审核。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的,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