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时间:2024.4.27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

(20xx年5月28日 京高法发〔2014〕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 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

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

第六条 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常规评查工作一般由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自行开展,并定期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第三章 评查范围

第七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一)发回重审案件;

(二)指令再审案件;

(三)改判案件;

(四)撤销案件;

(五)提起再审案件;

(六)申诉信访案件;

(七)其它。

重点案件评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评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依照本规范确定的工作程序向案件评查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一)特定类别的案件;

(二)特定法官办理的具体案件;

(三)庭审活动;

(四)裁判文书;

(五)其它。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专项评查不定期进行;应根据开展专项评查的目的确定评查的内容;专项评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对下列已结案件进行常规评查:

(一)一、二审案件;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三)执行案件;

(四)减刑、假释案件;

(五)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

(六)其它。

常规评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可以采取法官互查、合议庭互查等方式进行。常规评查结束后,应当向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汇报检查情况。

第四章 评查内容

第十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实体方面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不准确造成错误裁判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遗漏和丢失主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审查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适用政策依据不当,影响正确裁判的;

(四)实体处理不当,有漏判事项、畸轻畸重而显失公平的;

(五)确定责任不清,显失公平的;

(六)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和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导致再审改判的;

(七)其它。

第十一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执行法定程序方面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未开具收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告公开审理和未公开宣判的;

(四)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以及独任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的用语不合乎法律规范,有显失公正或误导问题的;

(五)对涉及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就作出判决或裁定,询问过于简单或影响案件程序的问题没有明确工作记载的;

(六)有侵犯、剥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问题的;

(七)有误导、操纵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问题的;

(八)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应依法调取证据而未调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承办人在向合议庭介绍案情或向庭、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汇报时,有背离案件事实和实际情况,做不客观、不真实汇报并作出判决,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

(十)应履行由审判长、庭长、院长审批手续而未履行的或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一)评议案件中,合议庭成员有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形或存在对案件不发表意见情形的; (十二)未办理报批延审手续而超审限的;

(十三)无特殊情况先报结后宣判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拖延移送上诉、复核和提审案件1个月以上未经庭、院长审批的;

(十五)审判活动不符合程序法及法院内部审理工作程序有关规定的;

(十六)采用不规范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的;

(十七)未按规定报结、归档,未及时、准确录入、上传案件电子数据的;

(十八)其它。

第十二条 各类执行案件在评查时,均应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一)诉讼保全及解除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执行准备工作失误,造成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三)错误地执行法律文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漏执行法律文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定执行程序、审批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执行期限未报延期执行手续的;

(七)执行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案外人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不审查、不质证的;

(九)不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相关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执行和解违反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一)执行员向领导汇报案件内容不真实,使相关领导做出错误决定,执行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执行中发生重大事项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执行各阶段应当制作相关笔录而未制作,不能真实反映执行情况的;

(十四)案件材料丢失,导致难以执行的;

(十五)案件执行后不及时录入案件信息、逾期不报告、报结不准确、卷宗整理不合格、逾期不归档的;

(十六)违反规定擅自收、退、增、减、免执行费的;

(十七)拍卖、评估行为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无卷宗或记录不详细的;

(十八)其它。

第十三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如下检查:

(一)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最高法院规定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要求及市高级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规定的;

(二)裁判文书是否写明具体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理由的;

(三)未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说理论证的;

(四)应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未引用即做出判决、裁定;或实体处理结果无差错,但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不正确的;

(五)认定事实及证据部分与实体处理相互矛盾的;

(六)使用法言法语不规范的;

(七)未盖院章就送达或宣判的;

(八)未按要求进行校核,存在错漏当事人、错案号、错案由、错漏字、漏页等影响法律文书或案件质量问题的;

(九) 援引原判主文不完整,影响判决效力或引起歧义的;

(十)判决核定的标的数额有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确定的诉讼费用总额、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数额错误的

(十二)其它。

第十四条 各类案件在评查时,均应对案件卷宗检查下列情形是否存在:

(一)未严格按照有关卷宗归档的具体规定装订成册的;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遗漏或丢失的;

(三)应有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诉讼参与人及庭、院长签字的笔录、裁判文书,而漏签、代签、错签的;

(四)卷中所附证据材料未注明其合法来源或出处的;

(五)正、副卷材料装订颠倒的;

(六)卷内材料装订顺序混乱的;

(七)未按规定保存、移送案卷,导致案卷丢失的;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八)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的;

(九)其它。

第十五条 在案件评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存在的,应当由案件评查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评查信息系统。

第五章 评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案件评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的案件,应当按季度写出《案件评查情况综合报告》,对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的案件中可能定错的案件,应当逐件写出《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经审判管理办公室合议形成初步意见后,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在《案件评查情况报告》提交案件评查委员会讨论前,征求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和案件承办法官的意见;对确有法律依据或合理解释的意见,应当重新合议。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评查发现的差错有申辩权。对《案件评查情况报告》中所列问题,案件承办法官可以书面说明情况并可申请在案件评查委员会会议上申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案件评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评查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申辩前,可申请案件评查人员或评查委员会相关成员回避;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回避的,该负责人不得对本案件是否构成差错进行辩解,并不得参加认定差错的投票。

第二十一条 案件评查委员会评议案件应当依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评查负责人宣读《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2.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解释说明;

3.承办法官做口头申辩;

4.承办法官退场,评查委员会委员进行评议;

5.评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评查委员会委员对相关案件是否构成差错及差错级别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6.投票采取与会成员一人一票的计分原则,差错案件的通过标准应为与会成员60%以上的赞成票,否则为不通过;投票应当场公布结果;

7.评查委员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选阶段。在季度评查的结案范围内,由所在业务部门于当季度第三个月的30日前,向评查小组提交候选优秀裁判文书1至2篇;

(二)公示阶段。评查小组对各业务部门推荐的裁判文书进行初步甄别,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判文书汇总并将案号及文书在本院内部网站上公示;

(三)审定阶段

1.在本季度案件评查会上,由评查小组负责人就本次所提交裁判文书的综合质量考核情况进行说明、汇报征求意见情况;

2.由被评议业务部门与会负责人向评查委员会作所提交裁判文书情况的补充说明;

3.评查委员会委员针对报告内容进行质询、讨论;

4.评查委员会委员对提交裁判文书是否达到优秀档次进行书面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选采取与会成员一人一票的计分原则,每票对参选裁判文书的投优比率不得超过90%,否则为无效票不予计分。优秀裁判文书的通过标准为与会成员80%以上的赞成票,否则为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法院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以《结案情况汇总表》的形式将差错案件、瑕疵案件、优秀裁判文书情况报送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结案情况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案号、案由、各方当事人、结案方式、收结案日期、案件承办人、书记员、评查结果以及统计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案件评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先进法院的评选条件。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六章 评查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六条 案件评查结果分为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四类:

(一)差错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处理结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案件差错根据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分为重大差错和一般差错两类:

1.重大差错是指由于案件承办人的故意(过失),造成案件性质、事实、处理及程序方面有重大偏差或疏漏,导致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财产保全和执行裁定被撤销,或造成国家赔偿的差错。

2.一般差错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的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差错或文书制作、卷宗材料、笔录制作等方面的差错;

(二)瑕疵案件是指虽不构成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差错或疏漏,但存在应引起注意并在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加以改正的问题。

(三)合格案件是指没有差错或仅在副卷中存在轻微问题但不足以对案件质量产生影响的案件;

(四)优秀裁判文书是指符合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格式要求,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论理充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结构严谨,适用法律正确,主文表述准确、完整,文字表述凝练、清晰、精准、通顺,裁判文书结果正确,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七条 案件差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

第二十八条 经评查委员会讨论认定的差错、瑕疵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要以情况通报的形式予以网上公布。

业务庭应结合案件评查结果,对差错案件、瑕疵案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组织庭内讲评。 第二十九条 案件评查的结果应记入法官业绩考评档案,作为法官评优授奖、晋升职级以及培训、任免、交流、轮岗、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高级法院每年开展一次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定工作,由各法院在本院当年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中推荐参选。

第三十一条 案件评查部门在评查工作中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 /fg/detail526507.html


第二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职责,保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公正、高效的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

第三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除外。

二、立案审查阶段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立案人员应当对下级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第六条 上诉案件应当有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合法送达被上诉人。上诉案件没有上诉状或上诉状没有合法送达被上诉人,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第七条 上诉人的诉讼手续应当完整、齐备,诉讼手续不完备的,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上诉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上诉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第八条 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答辩状,如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上诉案件的移送,但下级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对此情况应当进行说明。

三、庭前阶段

第九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立案后,应当交由庭长分配案件,确定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由书记员或承办人签收。

第十条 收案后,书记员应当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手续进行审查,经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手续没有变化的,可以从一审卷宗中复印。

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包括二审,则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上诉的,应当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上诉材料审查完成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正卷)并登记在册,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承办法官。

卷宗可附《案件情况表》,列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方式、立案时间、最后审限到期日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召集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径行裁定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方式审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审理方式。 下列案件应当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1、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未听取原告意见的;

2、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争议比较大,且通过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

3、上诉时当事人提供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新证据;

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5、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一审裁定可能错误需要改裁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参加询问比较困难;

2、案件有关管辖的约定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

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4、其他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3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

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1、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并征求其意见;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

4、明确送达地址。

四、庭审阶段

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第十九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

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五、庭后阶段

第二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70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

第二十五条 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 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

六、附则

第三十条 行政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更多相关推荐: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涉检信访积案清理和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为扎实推进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和“百万案件评查”两项活动,根据繁昌县委政法委繁政法[20xx]11号文件精神,我院从今年x月底开展了“清理涉检信访积案”和“案…

县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积案清理和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为扎实推进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和“百万案件评查”两项活动,根据县委政法委繁政法[20xx]11号文件精神,我院从今年x月底开展了“清理涉检信访积案”和“案件评…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为贯彻全国政法系统“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依法、…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为贯彻全国政法系统“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责任心,依法、及时…

案件评查工作报告

案件评查工作报告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法院十项活动确立的目标按照年初刑二庭20xx年重点工作安排掌握全地区刑事审判工作质量查找改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不足刑二庭于十月中旬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刑事案卷评查活动本件案件评查活动...

20xx年案件评查总结报告

20xx年案件评查总结报告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你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通知汉中法20xx12号的要求我院精心组织安排利用35天时间对20xx年审执结的所有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20xx年度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

20xx年度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天水市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下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积极认真开展评查明确责任加强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案卷评查意识不断增强评查...

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

年度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市法制办我区自接到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专门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活动方案区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在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高...

××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

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总结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会议精神我局及时进行研究就我局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形式重点内容实施方案等...

20xx年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总结

颍东区林业局20xx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自查工作总结根据颍东区监察局关于认真落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继续开展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的通知阜颍东监20xx3号要求我局认真对照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案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

案件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根据市政府案件评查文件精神,按照市区两级局会议精神及通知有关要求,连山区工商局市场合同积极开展了执法办案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认真的对科内20xx年所办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按通知要求…

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

长治公司纪委案件检查室工作职责负责检查办理长治公司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负责长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批转需由下属单位办理的举报信件并催要结果2负责受理上级地方司法机关转来的信访举报信件的处...

案件评查工作总结(2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