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试行)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落实其《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掌握辖区育龄妇女情况,进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督促和协助孕12周前孕妇到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母子保健卡》、《孕妇健康档案》,进行第1次孕早期随访,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建议进行B超检查确定妊娠及大小,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血糖、抗体效价、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及心电图等辅助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及登记,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做好记录,2周内随访。乙肝孕妇产前统一由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石家庄市传染病孕妇管理方案》实施管理。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掌握辖区内孕妇情况,对孕16~20周、21~24周的孕妇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对孕16-20+6周的孕妇建议进行产前筛查,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并做好记录,实施计划分娩,确保母儿平安。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认真填写转诊单,纳入高危管理,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孕25~36周、37~40周的孕妇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一周内进行随访,并酌情增加次数,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督导辖区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认真执行接产常规;新生儿出院前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告知,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分娩后3天内将分娩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依法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五)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踪孕妇分娩情况,在得到孕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六)产后42天健康检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相关记录,信息录入《石家庄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孕产妇保健手册》归档保存备查。
1.为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1.中专及以上学历;
2.助理及以上执业医师资质;
3.取得石家庄市妇幼卫生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
4.专职从事妇保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母子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四、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二〇##年十二月
附件:
1.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流
2.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3.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4.产后访视记录表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6.会诊记录表
7.双向转诊(转出)单
8.双向转诊(转回)单
附件1
石家庄市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附件2
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医生在第一次接诊孕妇(尽量在孕12足周前)时填写。若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需同时建立。随访时填写各项目对应情况的数字。
2.填表孕周:为填写此表时孕妇的怀孕周数。
3.孕次:怀孕的次数,包括本次妊娠。
4.产次:指此次怀孕前,孕期超过28周的分娩次数。
5.末次月经:此怀孕前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
6.预产期:可按照末次月经推算,为末次月经日期的月份加9或减3,为预产期月份数;天数加7,为预产期日。
7.既往史:孕妇曾经患过的疾病,可以多选。
8.家族史:填写孕妇父亲、母亲、丈夫、兄弟姐妹或其他子女中是否曾患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若有,请具体说明。
9.孕产史: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若有,填写次数,若无,填写“0”。
10.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的平方(m2)。
11.总体评估: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
12.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13.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
14.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附件3
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姓名: 编号□□-□□□□□
填表说明
1.孕周:为此次产前检查时的妊娠周数。
2.主诉:填写孕妇自述的主要症状和不适。
3.体重:填写此次测量的体重。
4.产科检查:按照要求进行产科检查,填写具体数值。
5.血压:血压斜线前填写收缩压,斜线后填写舒张压。
6.血红蛋白值:进行血常规检查,填写血红蛋白结果。
7.其他检查:若有,填写此处。包括B超、心电图、血糖、ABO抗体效价等检查。
8.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孕妇进行分类,若发现异常,写明具体情况。
9.指导:做了哪些指导请在对应的选项上划“√”,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10.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11.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
12.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附件4
产后访视记录表
姓名: 编号□□-□□□□□
填表说明
1.本表为产妇出院后3~7天内由医务人员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检查时填写,产妇情况填写此表,新生儿情况填写“新生儿家庭访视表”。
2.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
3.血压: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
4.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
5.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其他异常,具体写明情况。
6.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7.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8.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附件5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姓名: 编号□□-□□□□□
填表说明
1.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
2.血压:如有必要,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
3.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
4.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未恢复,具体写明情况。
5.指导:做了哪些指导请在对应的选项上划“√”,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
6.处理:若产妇已恢复,则结案。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
7.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
附件6
会诊记录表
姓名: 编号□□-□□□□□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接受会诊服务时使用。
2.会诊原因:责任医生填写患者需会诊的主要情况。
3.会诊意见:责任医生填写会诊医生的主要处置、指导意见。
4.会诊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填写会诊医生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并签署会诊医生姓名。来自同一医疗机构的会诊医生可以只填写一次机构名称,然后在同一行依次签署姓名。
附件7 双向转诊(转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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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档案编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因病情需要,转入 单位
科室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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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转出)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性别 年龄 因病情需要,需转入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初步印象:
主要现病史(转出原因):
主要既往史:
治疗经过: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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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转出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初步印象:转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初步判断。
3.主要现病史:患者转诊时存在的主要临床问题。
4.主要既往史:患者既往存在的主要疾病史。
5.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附件8: 双向转诊(回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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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根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因病情需要,转回 单位
接诊医生。
转诊医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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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回转)单
(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因病情需要,现转回贵单位,请予以接诊。
诊断结果 住院病案号
主要检查结果:
治疗经过、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转诊医生(签字):
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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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供居民双向转诊回转时使用,由转诊医生填写。
2.主要检查结果:填写患者接受检查的主要结果。
3.治疗经过:经治医生对患者实施的主要诊治措施。
4.康复建议:填写经治医生对患者转出后需要进一步治疗及康复提出的指导建议。
第二篇: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课件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