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作风、教风、学风建设,创建一流大学
摘要:校风,即指学校的风气。又包括领导的作风,老师的教风,学生的学风,俗称“三风”。为了建设现代化大学,既要重视物资设备这个有形的“硬环境”建设,又要十分重视校风这个无形的“软环境”建设,才能把学校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大学。高校的校风建设是衡量和评价一所学校的办学品味、育人环境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标志。创建优良大学校风学风是高校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基础工程,一所大学的校风学风如何不仅影响到学校自身的健康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优良的校风是一种潜在的教育力量和无形的精神力量,对学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关键词:校风、“三风”建设、学风、战略性、潜移默化、长效机制
正文
一、校风建设是学校的灵魂
校风,即指学校的风气。又包括领导的作风,老师的教风,学生的学风,俗称“三风”。为了建设现代化大学,既要重视物资设备这个有形的“硬环境”建设,又要十分重视校风这个无形的“软环境”建设,才能把学校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现代大学。高校的校风建设是衡量和评价一所学校的办学品味、育人环境和社会声誉的重要标志。创建优良大学校风学风是高校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基础工程,一所大学的校风学风如何不仅影响到学校自身的健康发展,更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近年来,我校着力推进自身建设,努力打造特色品牌争创一流大学。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大学学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养成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使学生完成自我人格的塑造。 但是现在大学学风问题也在渐渐地体现出来,现在的大学生对,以自主认知为起点,以诚信自律为根本,造就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和勇于创造性学习与学习的价值、学习的意义、学习观念和治学品质的大学学风意识越来越淡忘,所以,学风建设是一所大学建设,创一流名校的重中之重。
从狭义上讲,高校的学风是以学习为主体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品质等内在人格作用于主体本身而产生的外部反映。这种潜移默化的过程必将外显地或潜隐地指导着、支配着学习主体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它表现出独立性、差异性、可塑性和非强制性的特点。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我校紧紧围绕学生,提出加强和优化我校的学风建设,既是时代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是我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当前校风学风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各方面得到了迅速发展。当代大学生受到了市场经济和金钱价值观的影响,有些学生过多考虑个人利益,在学习上表现为学习目的不正确,学习态度功利化,甚至以能不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物质条件为学习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强学风建设,才能使大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科学严谨的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形成优良的学习行为。当前从大学生整体来看,学风的主流是勤奋上进、刻苦认真的,大部分学生有
着远大的抱负,积极进取,注重全面发展,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是,也应看到大学里的确存在学风不正的现象。
诚信对于一个大学生,甚至是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在的大学里作弊,偷看,小抄这样的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孟子有云:“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考试同样需要诚信,作弊不仅是对自己能力的否定和蔑视,更是对学校良好学风的亵渎;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本,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做人的道德底线。要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 勿让宝贵的诚信遗失在考场上。作为新时代的建设者,那一纸成绩是对学习状况的检验,但我们更需要一个健康的人格,一个端正的人生态度。大学不仅仅是培养高才生的地方,她更是一个培养积极高尚人格品德的小社会。所以建设诚信守信的大学学风是非常重要也是关键的。
有部分同学学习纪律涣散,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同学是“必修课选逃,选修课必逃”,更有甚者,他们通宵达旦,沉迷网络,不思进取。由于思想认识不足,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很容易受他人行为的影响。而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学风建设。部分同学只求活得潇洒、快乐。可以说白白浪费了青春时光,严重破坏了学风和校风。 问题的原因是学生缺乏自觉心,而且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教育。
三、加强作风、教风、学风建设,创建一流大学
优良大学校风学风不是一所大学与生俱来的,也不是随时间流逝而自然堆砌形成的无意识现象,而是靠师生员工经过长期的有意识建设积淀而成的风气。因此,优良校风学风重在建设,创建优良大学校风学风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予以保证。
河南工业大学创建于19xx年,迄今已有50多年的办学历史。学校植根中原文化之沃土,汲取商城人文之灵韵,秉承“崇尚科学,勇于探索,报国兴学,自强不息”的大学精神,遵循“明德,求是,拓新,笃行”的校训,形成了“博学奉献”、“勤奋诚信”的教风、学风,凝聚了“团结进取,务实高效”的校风,熔铸了“崇尚科学,勇于探索,报国兴学,自强不息”的大学精神。在此基础上,我校应继续秉承和发扬校风校纪精神,为争创一流名校努力。
制度是一个学校、一个班级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抓好大学生的行为规范,除了思想品德教育外,就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优化育人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围,必须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抓起。好的习惯就是一个人的好的素质,而形成好的习惯过程,就是学校重视养成教育、把德育落到实处的过程;提高教师素质,做好全系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教师加强政治学习,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真正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真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学风对学生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学生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目的是否明确,专业思想是否牢固,对学生的学习成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好学生管理队伍,使辅导员、班主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结合实际,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
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
长效机制有利于优良大学校风学风创建工作的持续开展并落到实处,有利于体现广大师生员工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有利于特色大学文化的形成和内涵的进一步丰富。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制度保障机制;以主题活动为抓手,建立集中创建机制;以争先创优为抓手,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坚持以文化育人,促进校园文化的全面建设与学生的全面发展。如,开设人文教育公选课,举办系列校园科技文化活动、体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学生社团活动,为大学生素质教育搭建广阔的平台。
良好的学风建设营造了浓厚的文化氛围,但同时又深感学风建设的艰苦性与长期性,良好的学风如春风化雨,潜移默化的引导每个学子奋勇向前,因此我们有责任去维护它,学风建设要求我们在抓紧学习的同时,更要注重做人这一环节,让大学生做人应具备的基本品质。就是要学会求知的能力,学会在各种场合善于应变的能力,学会关心,学会合作,学会团结,遵循“明德,求是,拓新,笃行”的校训,为我校争创一流大学做贡献,为实现个人在大学的价值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2.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
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
4. 《当代大学学风建设初探》————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篇: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纪考风的通知
关于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纪考风的通知
各系、部:
高等学校考试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学校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学生考试作弊不但不能达到考试的预期目的,而且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作弊虽然发生在个别学生身上,但是影响极坏,任由这种现象蔓延下去,会败坏学校的风气,影响学生全面发展,损害教育的形象。因此,各系部要本着对学校、对教育、对学生极端负责的态度,提高对学生考试作弊危害性的认识,把反对、遏制考试作弊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建设良好学风校风的重要方面来抓。
为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与学风建设,坚决刹住考试作弊歪风,净化教育环境,各系、部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的精神,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xx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教务科研处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xx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
定》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
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
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
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臵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臵,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规范考试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培养学生的诚实品行,杜绝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院《考生考场纪律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由学院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全院张榜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 不按要求就座,或擅自改换座位号,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2. 未出示规定的考试相关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3.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4.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5.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不该携带的物品放在
监考人指定的位臵;
6. 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8. 拒不签到或签到信息与本人信息不符;
9. 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 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纸);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1.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 在考场或者其他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六条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场,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1. 窥视他人答卷、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 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4. 在考试过程中,有意移动答卷,给他人窥视提供方便,或者对答案,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5. 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6. 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7. 教师在评阅试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8. 有其他被确认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 在答卷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3. 故意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3. 组织集体作弊;
4. 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恶意撕毁试卷或答卷,或者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他人;
5.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试题、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作弊行为。
第十条 考生在一学期考试违纪或作弊二次重犯者,均给予相应高一等级的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实填写违纪或考试作弊事实,向作弊考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让其签字确认。违纪或作弊考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在场考生签字见证。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经现场确认后予以暂扣。同时,将违纪作弊考生交巡考或考务人员,由巡考或考务人员将违纪作弊学生交送该生所在系,该生所在系应要
求考生写出违纪作弊事实经过和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违纪作弊证据一并交送违纪作弊学生所在系。
第十三条 违纪作弊学生所在系收到考场记录、违纪、作弊证据以及违纪作弊考生违纪、作弊情况及认识的书面材料后,根据违纪、作弊事实参考该生对其错误的认识情况,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拟出处理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收到系上报的处理意见后,根据违纪、作弊事实及系意见,做出处理结论并与教务处会签后报送主管院领导批示后,由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对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系收到正式处分文件后应及时送交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若学生对处分决定由异议,可以依照本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正式退学文件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的系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尤其是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及时做好学生本人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十八条 结业生或未获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
的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凡监考人员、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按时上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者,应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参加校外或其他考务部门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出发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