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中村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4.27

江南大学网络学院毕业论文

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加强

城中村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指导老师:贺 慰

作 者:濮军锁

二O一一年一月

摘要:本文就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城中村与现代化发展制约问题展开详细论述,首先提出了城中村的概念和本质特征,分析了城中村产生的多方面原因。并从实现城市物质形态现代化和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使城市资产升值等多个方面就改造城中村的意义进行了详细论述,文章结合目前一些地方城中村改造的做法和经验,着重提出应从村民市民化、组织城市化、经济公司化、房屋建筑城市化、社会结构和管理现代化五个方面进行改造,使城中村更好地融入到城市整体中去,以实现城中村彻底地城市化。

关键词:城中村 改造 管理

正文:

在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城中村问题也日益凸显。在繁华的都市里,在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边,不时地兀立着一个个布局凌乱、拥挤不堪的建筑群落,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外观,也影响了城市管理。城中村里环境脏乱、市政设施不配套、治安混乱,造成了诸多的社会隐患和城市问题,构成了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有人说它是“毒瘤”,有人形容它是定时炸弹,也有人认为它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民最后的港湾和堡垒。

一、城中村的产生

城中村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事物?它最本质的特征是什么?

城中村是城市规划区内未完全向城市转型的原农村社区,是在急剧的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包括土地、房屋等要素)、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不是以次级关系(业缘关系和契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

城中村不仅是一种房屋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形态。城中村存在的根源是城市化没有瓦解原农村社区的居住结构和社会结构。只要原居住结构和社会结构没有瓦解,城中村就仍然可能是城中村。目前,对城中村的概念,还存在种种不一致的认识。有的认为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区域形成的杂乱无序的建筑群落;有的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有的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等等。这些概念都只是从一个角度揭示城中村的特征,没有全面地揭示城中村作为一种居住形态和社会形态的本质特征。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也导致了城中村改造实践上的片面性。

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角度讲,土地集体所有制、宅基地政策是形成城中村的重要制度条件,土地集体所有和宅基地政策,把村民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基于土地的利益共同体,难以分化瓦解,这与土地私有国家形成了显著区别。从社会角度讲,中国农村宗族和地缘观念很强,安土重迁,这种居住观念构成了城中村存续的社会心理条件;同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增殖,外来人口急增,使得私房出租成为一个利益丰厚的产业,这是城中村得以发展的社会条件。从政府方面讲,主要是:①认识不足,缺乏及时的规划和调控。政府对城中村的发生、发展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拿出有效的规划、改造措施,最后积重难返。②重新安置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巨大。迅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使得原 农村居民主动迎接城市化,并最大限度利用城市化形成的级差地租,使得安置的成本十分高昂,政府一时无力负担,于是采取回避态度,任其发展。③无法解决农民城市化的善后问题,如重新安排就业,解决其社会保障和生活来源等。

但是,城中村也并不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如果政府在城市化过程中采取了及时和适当的政策措施,城中村的产生也是可以避免的,比如上海浦东、海南洋浦等一些地方,在城市化进程中采取了一次性征地、统一安置等办法,就成功地避免了一些城中村的产生。

二、城中村改造的意义和必要性

城中村的存在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要提高城市化质量,提升城市素质,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

(一)这是实现城市物质形态现代化的需要。从城市规划来讲,城中村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物质形态空间规划的科学性、阶段性、层次性和整体性,特别是在总体规划完成以后进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块的城市设计时尤其明显。另外,这些地区功能定位的模糊、土地使用性质的混乱、建筑物布局的随意

性和风格的混杂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对城市物质形态空间规划产生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从市政建设来讲,城中村的市政建设严重滞后,水电设施、排水管网、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与城市的整体发展严重不配套,影响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因此,要实现城市物质形态的现代化,必须改造杂乱无章的城中村,使城中村物质形态融入到城市整体中去。

(二)这是实现城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中村主要是以初级关系(地缘、血缘和原农村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社区,具有强烈 的封闭性,这与以次级关系(业缘、契约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城市社区形成了明显的对比,二者共同构成了新的城市二元社会结构,给社会管理带来很多矛盾和问 题。在城中村里,村民们在经济上和社会认同上都很排外,在社区管理中强调传统伦理,而不强调现代法理,强调习惯而不强调制度,他们更多地认同传统权威,借助传统的办法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而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在城中村中没有相应的地位,大多数村民仍然认同城中村原有的经济社会组织。居委会没有权威,城中村社区的经济组织与上级组织又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上级组织(如区政府和街道)进行社会管理的渠道不是很通畅,有的政策推行起来阻力很 大,使得城中村俨然成为一个“独立王国”。只有改造城中村,淡化和瓦解城中村的社会结构,才能实现城中村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的现代化。

(三) 这是改善城市环境和社会治安的需要。城中村在环境卫生上存在着先天不足:建筑密度大,绿地少,通风采光差;市政配套差,道路狭窄,标准低,用电线路纵横交错,排水管网不足,污水横流;居住人员庞杂,乱粘贴,乱设摊,乱扔垃圾,管理方式和手段落后,环卫工作不到位,卫生状况差,居住环境恶劣。有人描述城中村是“村外现代化,村内脏乱差”,也有很形象地描述城中村的顺口溜说:“住在‘城中村’,不知晨与昏;难见窗外一线天,一日三餐要开灯。”居住环境可见一斑。在社会治安方面,城中村房东出租人员把关不严,藏污纳垢,管理混乱,治安和犯罪事故频繁。一些外来人口聚居的城市,如深圳、广州等,租住在城中村的外来人口发生的刑事案件占城市总案件的半数甚至90%以上,发生在出租屋的案件占总案件的30%左右。如果改造好城中村,使城中村居住形态和管理形态与城市社区一致,将使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治安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

(四)这是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使城市资产升值的需要。一方面,城中村占用了大量城市土地,有的城中村位居寸土寸金的市中心,但充斥着高低错落、标准不一的私房,土地利用效率低,产出低。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用地日趋紧张。因此,按照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既可以改善城市环境,又可以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的内涵式发展。城中村的存在,也影响了城市房地产和物业价值。城中村周边房地产的价格普遍比其他区域低,销售也受到影响。如果改造城中村,不但将使城中村周边的房地产升值,而且使整个城市资产随着环境的改善而升值。

总之,改造城中村,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从时机的角度讲,早改比晚改好,早改可以尽快地发挥改造的综合效益。否则,随着时间推移,城中村私房为了租赁需要自行翻新将带来一轮一轮新违章建筑的出现,使改造成本持续增加,改造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如何有效进行城中村改造与管理

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政府有关部门颇感棘手的问题。目前有的地方已经着手进行城中村改造,有的地方正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从目前的情况看,大致有如下模式:一是统一规划,自行开发;二是引入房地产商进行开发;三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采取货币和房屋补偿,就地或异地安置。这些模式实行起来都各有特点和优点,如第一种模式主要优点是易于为村民所接受,操作相对简便,但居民投入大,而且难以改变城中村封闭的居住结构和生活模式。引入房地产商开发的办法能较好地解决资金问题,也能分化城中村社会结构(有平等身份的新的商品房业主加入,物业管理将实现市场化、正规化),但居民担心利益受损,建筑的容积率也会有较大提高。第三种办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改造的规划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工作的难度较大。

总结目前城中村改造的做法,要特别注意防止将城中村改造仅仅局限于房屋形态的改造,忽视城中村社会形态的改造。有的地方城中村改造仅仅实现了统建,改变了一户一栋的建筑模式,但社区的封闭性仍然没有改变,依然是过去那个村,依然是过去那些村民,依然是一户村民拥有多套出租屋,租住房

屋的依然是原来那些人。其结果是,房屋变漂亮了,基础设施也完善了,但居住结构和社会结构依然未变,社会面貌和社会问题可能依然如故。

因此,城中村改造要树立长远眼光。注意在进行房屋改造的同时,尽可能实现社会形态的改造,使城中村更好地融入到城市整体中去,以实现城中村彻底地城市化。

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具体而言,城中村改造应实现如下几个方面的变革。

第一,村民市民化。城市化过程即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但村民市民化并不是简单地转变户籍就能完成,还有一个生活方式、社会意识及社会行为的转变过程。在初始城市化的地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可能是将村民的户籍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但接着还有一个转变村民观念的问题,即使他们在生活方式、社会意识和社会行为方面真正成为一个市民,同时,还要打破村民对土地的依赖,如促进就业和实行城市社会保障等,这才能使村民完全地市民化。

第二,组织城市化。主要是将村民委员会改成居民委员会。实行城市社区的管理方式,在政治领域实现农村向城市的转型。

第三,经济公司化。对原城中村的集体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成立股份公司。科学合理界定股权,合理分配股份。目前城中村在公司化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产权模糊,管理不规范;有的股份制公司股权封闭,不利于向社会募集资本扩大规模;公司经济结构和收入结构单一,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等。因此,如何更好地促进城中村股份公司发展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四,房屋建筑城市化。首先将城中村土地国有化,然后按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要求对房屋建筑进行改造,使城中村建筑建蔽率、绿化率、容积率和公共设施符合城市标准,完成城中村物质形态的城市化。

第五,社会结构和管理现代化。通过城中村改造,如通过商品房开发引入新的业主,或通过妥善安置,使城中村与其他城市生活小区相融合,改变城中村的人员结构,使地缘血缘结构得以淡化和瓦解,使城中村成为以契约型(法律、制度)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初级关系为基础的社区。同时,在城中村社区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统一化的物业和社会管理方式,使城中村社会结构和管理实现现代化。

结 语

城市化全面加速的今天,“城中村”问题是一直困扰众多城市政府的难题。城中村的困境集中反映了我国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各种深层矛盾,深入研究城中村问题,探索城中村转型发展的出路,对研究农村城市化有重要的启示。

城中村问题集中反映了我国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城中村的出路也昭示了我国农村城市化的出路。对城中村的转型发展探索启示了我们: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就是,要加强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前瞻性预测,做好将纳入城市范围的乡村建设规划,促进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协调;要着力在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上下工夫,增进城乡经济的融合度;要从各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城乡社会管理的接轨;要提高农民向市民转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共同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迎伏,黄仕伟,董平;中、小城市城中村现象形成原因分析[J];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xx年04期

2、 王华春,唐任伍,陆劲;“城中村”问题的制度成因及治理思路[J];宁夏社会科学;20xx年06期

3、 李善峰;20世纪的中国村落研究——一个以著作为线索的讨论?[J];民俗研究;20xx年03期

4、 沈孔忠;城乡结合部农村社区转型与城乡协调发展[J];人文地理;19xx年04期

5、 向碧华;城中村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xx年

6、 李双立;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治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xx年


第二篇: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霸州市西市区(中心城区)、东市区(胜芳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市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建成区域。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直接开发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 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魏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全面指导与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成中平能改成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乡镇(区、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职责:

1)、审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

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

3)、督促、检查、指导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

3)、协调指导乡镇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霸州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制定东、西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改造区域内土地性质、权属变更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建设局、胜芳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做好拆迁改造过程中的拆迁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改造村街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做好拆迁过程及建设过程中行政监管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做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5)、市审计局负责协助乡镇领导小组做好改造村街集体资产审计监管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6)、市财政、公安、法院、劳动、房管、农业、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改造工程中行政监管和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乡镇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计划

2)、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

3)、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

4)、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5)、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村街领导小组职责

1)、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

2)、起草村街改造方案

3)、组织村街改造前期实施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4)、在乡镇领导小组指导下选定开发改造候选企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须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经乡镇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逐级批准后由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授权前期开发企业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上报规划部门审核后有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村民委员会起草具体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条件

2)、城中村改造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3)、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途径。

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领导小组审查,乡镇领导小组要对改造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如改造范围内超出20%的村民有不同意见,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乡镇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

第十五条 乡镇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发布城中村改造招标公告。由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领导小组根据招标企业的资金、资质、信誉等情况共同确定招标候选企业。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改造范围内的村街应予以积极配合。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统一协调,集中办公,简化手续,限时办结。

中标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的回迁安置用地及发展保障用地可采取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市政府确认评估的40%缴纳。回迁安置村民和发展保障用房可按照规定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依法出让后所得收益,除法定收益外,全部返还村街,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

“回迁安置用地”按照回迁建筑总面积除以建筑容积率确定。 “发展保障用地”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0平方米左右,具体指标由乡镇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城中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改造项目开发用地可采取土地整体规划,在不小于50亩的前提下,按功能分割出让、分期拆迁,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回迁安置及发展保障项目地方行政性收费免于缴纳,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五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拆迁。

城中村村委会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被拆迁物设置了租凭、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后经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过程中,可参照经下标准执行,具体拆迁补偿方案由村民会议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

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根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按应置换房产面积的成本价格计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回迁的,以原有住宅的建筑面积1:1的比例

对换安置用房,或以原有住宅的土地面积1:0.8—1的比例对换安置用房。异地回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反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应予以搬迁补助费,不予考虑过渡期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以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村民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机积为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计算;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计算面积较大的为准。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折除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补偿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六章 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

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改造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城中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条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建股份制企业,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集体股部分,由城中村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推选人员组成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行使集体股股东权利,并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授权负责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集体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成员会议的监督。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负责企业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并负责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应收资金。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集体资产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个人持股

部分,按照应参与分配的人口数量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中的闲置货币资金,应当首先用于为城员办理社会保险;剩余部分可量化到个人,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的收益归个人所有;集体股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为未就业的村民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集体福利事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

第三十四条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城中村可以利用发展保障用地开发建设商业用房和用鬼画符出租的房屋,作为城中村集体资产按股份量化到个人,也可以出售或者分配给城中村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实施改造后,城中村村民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按照有关政策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郭受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就业介绍等待遇。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当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中村村民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城中村村民。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监管,监督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合格、市政配套设施及时交付使用,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对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查处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准入、退出机制。开发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由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领导小组共同确定为开发候选企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准入;开发企业中标后,向乡镇领导小组交纳3000—5000万元保证金,一年内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扣缴30%保证金,两年内仍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中缴全部保证金,解除开发合

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和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乡镇、村街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调解。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纠纷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保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工程项目。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经制止无效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各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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