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一、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定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范畴。
二、 经济法的特征
(一)直接的经济性
1.直接反映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
2.直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 使人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利用经济学规律
3.直接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实际问题 经济法的颁布多是直接针对现实问题
(二)广泛的综合性
1.规范构成山的综合性 既包若干部门经济法 又包括法律条例 既有实体又有程序
2.调整主体上的综合性 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国家机关等
3.调整范围上的综合性 既包括宏观领域的管理和调整关系也包括微观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4.其他上,调整手段上也是结合其他各种手段,民事刑事程序的等等
(三)明确的指导性
通过经济法规所拥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与惩罚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限制,有的促进,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如专利法之规定。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指:
一 、企业组织关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构建活跃的市场主体,没有主体的市场是不可想象的。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为了协调本国经济运行,对于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层面。
二 、市场管理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发育优良,市场体系完善,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的。法制化的市场体系。
三 、宏观调控关系
由于人们对于自身离得不同追求,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市场主体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因此政法应当弥补市场缺陷,优化资源配置,放置经济中的总量失调和结构失衡,最终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所组成的,其中任何一项要素发生变更,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
1.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双重的主体资格 如同一主体在不同的
活动中,地位不同和权利 义务亦不相同。
2.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责权一致,权义对等的主体
3.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可随意抛弃亦无不可随意转让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
1. 国家机关。他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
中的经济管理机关,担负着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的主要职能。
2. 经济组织 只拥有独立资产,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活动的经济
实体。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一定是法人。
3. 其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 经济组织内部机构,经济组织内部的、除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
机构以外的职能机构和其他的一些基层单位
5. 其他经济法主体 是指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及
其他经济法主体。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反应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1. 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
程中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资格。
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
利。
(2)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的一种独立支配
权,是一种物权
(3)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力。
(4)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权利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经济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经济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完成指令性的计划;履行经济合同和协议;依法缴纳税金;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及其他经济义务。
四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医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客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依附目标和载体。经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类。
1.物 。亦称有体物,是指能够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物体。
2.行为 。它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五 、经法律关系的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
经济法律关系的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
2、经济法律事实
是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具体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良种。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经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确认归责的问题
六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经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正确的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的履行经济义务,保证经济法律关系的全面实现。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以务实,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实现的重要保证,体现经济法的强制性。经济法律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经济责任
(1) 赔偿损失
(2) 支付违约金
(3) 罚款
(4) 强制收购 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行为,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
牌价,对交易的标的予以收购的强制措施。
(5) 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处罚,对于个人和组织的处罚不同。
3.刑事责任
是指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已触犯刑律的经济犯罪分子,,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措施。只有针对自然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的特征:
(1) 组织性、企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是由多人组成的一个群体,有
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要求。
(2) 营利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
(3) 独立核算性、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 法律许可性、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若干种类:
(1) 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2) 按照投资者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3) 按照企业的法律地位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二、 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调整企业在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企业法一般是指某一单行的企业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企业法主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经济关系:
1、国家和政府同企业之间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与企业管理关系。
2、企业内部上下级组织之间,各级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在组织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企业管理关系。
3、企业内部各级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
4、企业相互之间或国有企业同其他企业、公司、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关系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一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兴办或组建。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还要有申请、审批、登记等程序上的要求。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变更
企业的变更是指企业在组织上的合并、分立以及企业在名称、地质、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的变化。企业的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企业。
2、企业的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不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
3、3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言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
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行为。
变更亦需要 申请 登记等程序。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因企业的变更跟改变,应有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终止
企业的终止是指企业被取消法人资格,不在座位经实体和法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
企业终止的原因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申请注销登记,清理债务,或者由清算组织,最后 收缴公章 法人营业执照等等。
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企业能够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企业经营权是企业的主要权利之一,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进行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的权利包括:
1、生产经营决策权 具体包括:
(1) 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结合市场需要,企业有权作出自主生
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2)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
范围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
(3) 企业应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4) 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计划保证,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
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变化情况要求调整。
如果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5)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
生产任务。除国务院,省级政府计划部门及授权部门下达的指
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2、产品、劳务定价权 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3、产品销售权
4、物资采购权
5、进出口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联营、兼并权 方式包括:
(1)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2)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
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3) 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经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
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企业有权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兼并其他企业,国有企业的兼并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的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行为。二是,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方债务的,经批准兼并企业可以通过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企业兼并前,均应该按照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务机关备案。
10、 劳动用工权
11、 人事管理权
12、 工资、奖金分配权
13、 内部机构的设置权
14、 拒绝摊派权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企业的义务是指依照企业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企业所承担的义务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方面:
1、企业对国家的义务
(1) 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任务
(2) 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义务
(3) 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的义务。
(4) 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
2、企业对社会的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2) 履行合同义务
(3) 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义务
3、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1) 搞好职工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义务
(2) 支持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和劳动竞赛的义务
(3) 实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全名所有制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是指企业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1、这里的自负盈亏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因经营亏损引起的依法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2、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
3、企业的潜亏应由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四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1、厂长的产生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委任或者招聘,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2、厂长的职权和职责
(1)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的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
业的各项计划
(2) 据顶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 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
干部,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河中的规章制度,提
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6) 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
干部
3、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和管理委员会。企业设立管
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刑事,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
题。管理委员会有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
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四节 私营企业法
一、 私营企业法的概述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他是我国私营经济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我国私营企业主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线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是指1人投资创办和经营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2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已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法是指国家调整私营企业在京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私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1、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2、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和国家经营的产品。
3、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要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而是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4、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二)私营企业的变更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分立 合并 转让 迁移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向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的终止
私营企业歇业,应在距歇业30前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三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私营企业的权利
私营企业的权利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准登记名称享有专用权;自主经营权;机构设置,招收和辞退职工权;决定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根据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签订经济合同;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拒绝摊牌等权利。
(二)私营企业的义务
私营企业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和劳动保护,实行劳动保险等。
四 、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办理登记管理;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制止摊派;知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及其他管理职责。
(二)其他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的财政机关、税务机关、金融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商标管理机关、劳动管理机关和环境管理机关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和改善对私营企业的管理,监督私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五、违反私营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有违反关于登记管理规定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1、 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2、 招用童工的
3、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实行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是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和营企业的条件。符合下列一项或者数项要求:
(1)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
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 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设立和营企业的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作
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企业承担
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去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
总额。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可以现今、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出
资
4、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合营企业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资
期限,并且按约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交清的,
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