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合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
暂 行 规 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局建立和完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继续巩固保持共 产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和完善党员队伍纯洁机制。特制定《关于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全局党员队伍纯洁机制,是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动中,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全局党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要充分体现“党要管党、从严制党”的方针,严肃党纪,严格组织制度和程序,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2、要结合我局实际,实事求是,纯洁党员队伍,确保党员队伍具有党员应具备的觉悟和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要结合新时期企业发展和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暂行规定》,使其不断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不合格党员的标准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四、处理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处置对象的意见。
(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
(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6)填报《处理不合格党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党支部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上报局党委备案一份。
2、注意区分几种界限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1)注意把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观念,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区别开来;(2)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很好履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
(3)注意把党员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区别开来;(4)注意把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与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 产 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3、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
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 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4、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
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劝党员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5、自行脱党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附:处理不合格党员审批表
处理不合格党员审批表
此表一式三份:工作部一份。
第二篇: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其程序为:
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
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 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
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 1
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6、支部写出处理决定的书面报告报上级党组织
①支部应将支部大会对党员处理的表决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揭发检举材料和证明材料除外)。
②让本人签署意见,然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③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报请主管党组织审批(党员要求退党,
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宣布除名后,只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④本人拒绝签署意见,经批评教育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在报告上注明情况。
7、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审批对党员的处理
①在作出决定和批准时,必须经集体讨论。
②决议后正式下达文字批复。
③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也不能用口头决定批准的方式。
8、支部大会通过的决定,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批准后,由党支部通知受处理的党员,听取其本人意见,让其接受教育,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9、如本人对党支部的处理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批复不服,可以申诉。 对其申诉,党组织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本人对结论和决定有意见的,批准处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或委托下级党组织同受处理人谈话,认真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对坚持错误意见或无理取闹的,要给予必要的批评和教育。
10、做好材料立卷和归档及抄送工作
①对党员无论作出何种组织处理,党组织都要单独行文,存入人事档案或干部档案。
②处理决定批准后,要及时将批复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它行政处分时, 2
应将处理抄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它有关组织。
11、党的组织处理程序中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①党员要求退党,支部决定宣布除名应上报备案。“备案”
指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处理意见和决定报上级党组织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案栏内写明退党日期、原因和是经哪一级党组织批准的。
②支部讨论劝党员出党时,如其个人拒绝参加会议,支部大
会有权在其拒绝到会的情况下,作出除名的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③支部大会讨论以自行脱党论处的党员(“三不党员”)时,
如本人拒不参加,或长期外出不能出席,支部大会也可以讨论决定,上报审批。
④党组织一次讨论决定对2名以上党员处理时,必须逐个讨论决定。
⑤对党员的组织处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
需要取消的,应由原决定和批准处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取消对党员的处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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