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报告

时间:2024.5.4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 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秉承“从严治警、从严治车、从严管理”理念,认真组织积极开展执法执勤车辆整治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了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人员规范化管理,为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后勤保障,收到了显著的成效。

一、加强领导,形成制度化管理体系

(一)领导重视,建章立制。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我院积极召开了院党组会议,安排部署执法执勤车辆整治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并及时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动员大会之后,全院各庭、科、室、队认真开展活动,及时组织干警、车辆驾驶员对有关公务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认真学习、深刻分析,切实提高了执法执勤车辆使用人员的思想认识。完善了《车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规范管理,完善台账。针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员较多的现状,我院建立了驾驶员准驾车型情况登记、 - 1 -

用车审批登记、车辆维修与保养、车辆油耗登记和部门用车反馈情况等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对每一辆执法执勤车辆和驾驶员都建立档案,记载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维修、违章以及驾驶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

(三)定点维护,细化标准。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凡需进厂修理的执法执勤车辆,均须填写修车申请单,经专职车辆管理员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人将车辆送至指定修理厂修理。对于达到报废年限的执法执勤车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对配置、更新、转让、买卖车辆的,严格按规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杜绝车辆外流、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个人。

二、科学管理,建立一流驾驶员队伍

(一)加强行车安全教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警车管理规定》、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交通法律法规,使相关人员了解法律、熟悉法律、自觉执行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干警的教育力度,将全院行车安全教育日常化、长效化。

(二)加强车辆技术培训。不定期地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对全院驾驶员进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驾车技能及基本故障排除等方面的能力。要求驾驶员节约用油,掌握车辆维修知识,节约维修费用。 - 2 -

(三)加强用车规范教育。明确警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并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用车教育,坚持做到“八禁止”: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借予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挪用、套用执法执勤车辆车牌;严禁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执法执勤车辆;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段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因公务活动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商场、酒店、餐馆、娱乐场所周边;严禁驾驶执法执勤车辆参与婚庆、葬礼及其他社会活动;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将执法执勤车辆停放在法院办公区外过夜;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车辆。避免驾驶员的不良用车习惯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映,影响法院形象。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优化执法执勤车辆管理

(一)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为切实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提高各项工作效率,我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下放到有关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由本部门管理、使用,工作期间各部门对所固定使用的执法执勤车辆负有管理职责,但必须服从院内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调配使用。重大活动、集体行动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完善油料管理制度,厉行勤俭节约。油料由专职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人员逐车核定耗油量,并按各业务部门的 - 3 -

人数及工作性质对下放到该部门使用的执法执勤车辆配置相对固定的油料配额,节余油料滚动到下月,集中使用。超出油料配额使用的视情况由分管领导予以审批。对于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每次出车由办公室派专人按用车计划进行加油,并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下,院内工作需要执法执勤车辆重点保障时,下放到个业务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听从调度,积极完成任务,油料由院内负责。

(三)实行执法执勤车辆按时入库制度。要求所有执法执勤车辆工作日19点前、休息日统一到集中院内指定停车位停放(如办案、公务接待需要,不能及时入库,必须向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报告),院督查组不定期对全院执法执勤车辆集中停放入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登记记录。对乱停乱放的执法执勤车辆、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时间入库的,责令纠正或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和处罚。

四、加强监督,完善车辆使用机制

(一)明确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纪律。使用执法执勤车辆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发给本院各部门,由本院各部门填写使用。执法执勤车辆调配使用,由用车人在本部门填写派车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办公室申报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执法执勤车辆出省需报院长同意。院领导用车,由用车人通知办公室派车。驾驶员 - 4 -

必须凭派车单出车,并按派车路线行驶,途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应事先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并征得同意,事后应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二)强化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督查。成立督查组通过集中突击检查、日常抽查和接举报后追查等多种形式,在严格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上下工夫,完善公车使用机制。对于以申请出公差名义经办私事,违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费用自理,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全部损失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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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完善司法巡查制度,规范司法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巡查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司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条 司法巡查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司法为民、从严治院,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且絮絮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司法巡查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司法巡 1

查工作办公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本院监察室合 署办公。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不宜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不予设置,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巡查。

第六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的,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七条 根据本院党组决定,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若干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巡查的任务。

第八条 司法巡查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司法巡查组组长可以由本院退休的院级领导干部担任,也可以由下一级人民法院退休的院长担任;副组长可以由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也可以由本院其他中层领导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临时借调。

第九条 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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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年度计划和司法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处理 与司法巡查相关的工作事项;

(三)组织开展司法巡查,研究提出拟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反馈的意见建议; (四)督促被巡查人民法院落实司法巡查反馈意见,推动司法巡查结果的运用;

(五)听取下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本院相关部门转达;

(六)承担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工作;

(七)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五)涉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加强司法业务建设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人民法院决议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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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执法办案工作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破解工作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四)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落实利民便民措施的情况;

(五)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提高办案工作质效、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情况;

(六)涉及司法业务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情况; (三)构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 的情况;

(四)纠正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完善司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情况;

(六)涉及司法队伍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在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次巡查的对象、时间及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司法巡查工作方案,报本院党组主要领导批准;

(二)与被巡查人民法院联系,发送书面通知及司法巡查工作方案,协调安排司法巡查组进驻事宜;

(三)向本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有关情况、征求 对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意见;

(四〉将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送本院政工部门履行邀请、抽调、借调手续;

(五)对司法巡查组成员进行行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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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司法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人民法院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同级党委和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通报情况;

(二)在被巡查人民法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会同被巡查人民法院对配合开展司法巡查进行动员;

(三)向被巡查人民法院的干警及其所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公布司法巡查组的联系电话,在被巡查人民法院设置意见箱。

第十六条 司法巡查组在司法巡查中,主要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及相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等相关会议;

(三)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进行测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的工作成效进行问卷调查;

(五)与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个别谈话;

(六)走访当地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被巡查人民法院所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七)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进行暗访检查;

(八)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剖析;

(九)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

(十)受理反映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党组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第十七条 司法巡查组不得干预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正常工 作, 5

不得过问被巡查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直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八条 司法巡查组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人民法 院、人民法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能够及时纠正的问题,应当及时责成被巡查人民法院或者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司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司法巡查组应当向本院党 组提交司法巡查工作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及其成员的总体评价及民主测评结果;

(三)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评价及问卷调查结果;

(四)通过司法巡查了解掌握的主要问题;

(五)拟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反馈的意见建议;

(六)被巡查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司法巡查工作报告经本院党组审议通过后,司法 巡查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同级党委通报司法巡查结果;

(二)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反馈司法巡查意见;

(三)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主要领导个别反馈干警对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的评价意见及民主测评结果;

(四)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个别反馈干警对其本人的评价意见及民主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 受本院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的委托,司法巡查组可以在向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个别反馈干警意见的同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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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司法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收到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报送本院党组主要领导审阅。

第二十三条 司法巡查卫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应当选择适当时机,通过听取整改情况汇报、组织整改满意度测评、进行回访谈话、开展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向本院党组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把司法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本院政工部门,政工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及下一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司法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司法巡查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向本院党组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司法巡查中了解掌握的下列重大问题,司法 巡查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报送本院党组主要领导审阅:

(一)涉及重大司法政策调整、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二)涉及被巡查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问题;

(三)涉及被巡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当地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 (五) 7

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本院党组根据司法巡查结果决定的相关事项,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移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被巡查人民法院办理。本院各相关部门或者被巡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并向本院党组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司法巡查组收到反映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当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内容不涉及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被巡查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司法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疏于职守,对应当了解的情况未了解、应当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二)泄露司法巡查工作秘密的;

(三)在司法巡查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司法巡查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条 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巡查组的监督,积极配合司法巡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向司法巡查组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司法巡查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其 8

所在人民法院的党组、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被巡查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气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要求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相关情况或者文件资料的;

(二)向司法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指使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挠司法巡查工作的;

(四)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干扰司法巡查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司法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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