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xx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xx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35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二、三款,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四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主要成员、示范性实训基地主要成员、优质专业主要成员、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
七、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
八、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九、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七款之一者:
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三、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四、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自治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二等奖以上;或其他款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者。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其它自治区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1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 、“自治区级赛事”、 “市级赛事”: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2、“自治
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自治区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八)著作、论文的要求:“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 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字以上)1部。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第二篇:高校副教授职称评审条件
河北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副教授须掌握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协助教授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专业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1.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统一考试(外语教师考第二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 (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半年以上;
3.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有2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获国家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
3.至少主持1项或为主参加两项厅 (局)级科研项目 (课题)(前3名,项目己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二作者),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 (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参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撰写总计在8
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外文重要期刊上发表或为三大检索论文 (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讲师资格2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家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前7名);
2.获省长特别奖 (前7名);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7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
5名),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前5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4.参加国家自然基金课题或承担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一级主课题等(前5名),或主持或为主参加省自然基金课题或承担过省重点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一级主课题等(前3名),并通过了省 (部)级以上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