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分类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二章 支付结算的处罚
第三章 税务法律责任的处罚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再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篇:财经法规罚款日期整理和罚款整理
财经法规罚款整理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惊醒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公司向股东胡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隐匿或者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补缴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编制虚假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限
期改 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商业银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补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八、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对于上述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从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对于上述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
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经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
存款账户;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银行;
违反《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超过期限胡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为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5@p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5@p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反#5@p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分别处罚。对违反#5@p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5@p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经法规时间整理
一、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纳税申报。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单付款为3天。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三、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 验货付款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5@p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也是90日)。
(4)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1年
(1)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普通为2年)。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旧年限为5年。 十二、10年
(1)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