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4.13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四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院级重点学科。

医院根据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有计划、合理地培养一批院级重点学科,争取通过3~6年的规范建设,建成更多的校级、省级重点学科,并力争使部分省级重点学科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标准。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重点学科申报和评审每3年开展1次,以二级或三级学科为申报单位,原则上从硕士生培养点或联合培养点中择优选择。

医院鼓励相关学科(科室)交叉联合,共同申报。

第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有2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二)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一定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2岁以下;

(三)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3~5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学历的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四)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

(五)目前至少承担2项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0篇,曾经出版专著,或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条件:

(一)已被确认为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且经过至少3年以上 重点建设;

(二)有3个以上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形成了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三)学科带头人在该学科领域中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学术队伍的学历、年龄和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一般要求有3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50岁以下)和6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1名在45岁以下),高学历学术骨干比例较高。

(五)长期承担本科生课程教学,已培养2届以上硕士生或博士生,毕业生得到社会好评,近3年来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教材)成果奖;

(六)目前承担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近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5篇,曾经出版主编专著和获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院级重点学科,医院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学科,均可向医院提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校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推荐工作,由医院根据重点发展方向、学科水平与贡献进行初审后择优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三章 管理组织

第十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学科建

设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各重点学科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各重点学科须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德才兼备,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滚动建设。

各重点学科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制定每年度阶段目标和周期建设总体目标,并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自我考评。

第十三条 被确认重点学科的,须填写《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列出逐年建设目标和量化指标。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 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第五章 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医院根据重点学科等级和医院发展要求,分别向各重点学科提出周期目标和年度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形成特色诊疗项目和特色专科。

第十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2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2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3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2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除完成医疗、教学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具体目标:

(一)每年至少申报并获批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技奖1项;

(二)每年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作者论文5篇以上;

(三)每年至少举办省级以上学术活动1次;

(四)每年至少获得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奖1项。

第十九条 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并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

院级或校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标准并通过评估验收,创造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的条件。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医院匹配经费、横向学科建设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等。

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医院按上级拨款1: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院级重点学科由医院拨款建设。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标准为:每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200万元;每个校级重点学科、医院重点学科1个培养周期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科研业务经费标准为:省级重点学科每年10万元,校级重点学科每年5万元;院级重点学每年3万元。

医院建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经费按年度下拨。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是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运输以及相应配套软件费用等。

(二)实验室修缮费,是指用于改善实验室条件的修缮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是指以申请省部级以上课题为目标的前期预研经费,以及从事本学科有前景的重大科研课题的补充费用等。

(四)图书资料费,是指购置本学科所需的有关图书、杂志、资料检索等费用。

(五)人才培养费,是指用于学科业务骨干在科研项目上所需的进修和培训费等。

(六)学术交流费用,是指用于承办学术会议、邀请本学科知名专家讲学及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计划支配使用,同时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重点学科的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3年为1个周期。每年进行1次年终总结检查及考评,每3年进行1次验收评估。

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要求者要予以警告;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暂缓进入下一期建设,且在1年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四条 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年终时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

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医院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科技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行政事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行政事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滨附行发?2009?60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勤俭节约、效率第一的原则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行政事务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院领导或正高级职称人

员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的,须经医院主要领导同意,且报销机票时须由医院主要领导签字;未经同意乘飞机者,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火车直线卧铺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不享受乘车补助。

(三)出差人员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同席卧铺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所指情况外,出差人员不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购买卧铺车票的,按票面价格的70%报销。

第五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未乘坐医院或有关单位派出公务车辆的,依据乘车区间公共汽车票价数额予以补贴。领取补贴费用时,须经院办公室负责人确认,院领导、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出差人员自驾车或乘坐非医院或有关单位派出公

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裁定意见自行处理,医院不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院级领导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5@p,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滨州市内(不包括滨城区、经济开发区)补助10元;滨州市外补助30元;特区补助50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百公里外目的地(只计算到县级城市)出发当日往返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以滨城区为中心,北到河北沧州、南到淄博博山、东到潍坊、西到德州,此区域以外为城市为百公里外目的地(含以上4个城市)。

第四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医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五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期间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不发公杂费;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山东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等行政部门组织的会议,经医院主要领导批准,其住宿费凭会议通知及住宿费单据据实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滨城区、经济开发区内因公外出,一般不报销出租车费。

因接待、运货等特殊情况的出租车费,由院办负责人每半年凭据报销1次,全年不得超过2000元。

第十七条 司机出车不予发放公杂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标准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医院组织参加地市及以上级别的文艺、体育活动,活动期间的补助标准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组织参赛的科室负责提供活动地点、时间和参赛人员名单等资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约需开支5000元以上的可向财务借款,5000元以下的由出差人员先垫付。所借款项必须在返回医院后2个周内结清,一事一结,不得无故拖延。逾期未结清者不得再次借款,所借款项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审核报销凭据时,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者,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和进修培训的差旅费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xx年10月9日发布的《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差旅费开支规定》(滨附行发?2003?53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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