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及结算业务整理

时间:2024.4.29

票据: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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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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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票据可以用于异地支付,起到克服地域差距的汇兑作用。

(2)支付功能:由于票据具有汇兑功能,可异地兑换现金,是一种金钱给付的债权凭证,因而它逐渐发展具有支付功能,即可以通过法定流通转让程序,代替现金在交易中进行支付。

(3)信用功能:商业交易离不开信用。票据可作为预付货款或延期付款的工具,发挥商业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用票据进行债权债务的抵消,使票据具备了结算工具的功能。利用票据进行结算,不仅简单了手续,而且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广泛实行票据交换制度,设立票据交换中心或票据交换场所,以便于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利用票据进行国际结算,是现代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银行结算制度中,票据是一种重要的结算工具。

(5)融资功能:票据的最新作用是融资,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就是未到期票据的买卖,即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卖出票据以取得现款。在现代金融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银行是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的行为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出票人将要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即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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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

5.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和保证人等。

(1) 出票人:出票人是签#5@p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2)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可以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或承兑。

(4)承兑人:当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5)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的人。接受了背书票据人的人叫做被背书人,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6)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都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7)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为承兑人提供担保的人。

票据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们这里讲的支付结算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代客户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项的一种传统的中间业务。

异地结算方式:汇兑、银行汇票、异地托收承付

同城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

同城与异地通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信用卡

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目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支票结算的相关规则:

支票无金额起点的限制。

支票的付款期限为出票之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遇节假日顺延。过期支票作废,银行不予受理。

支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如果支票经过背书转让,则当事人还应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基本业务活动:

1)出票人签发支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送交支票给开户行。(同时填写一式三联进账单一并提交,当出票人与收款人的开户行不同时,还要做委托收款背书)

3)交换支票并清算资金。

4)付款人开户行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开户行

5)收妥入帐。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既可以用到转账结算,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分别为卡片、正联、解讫通知、多余收账通知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也即付款人。收款人,如银行汇票经过背书转让,还应有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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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开户行申请签发汇票。 2)开户行出票。

3)申请人持票异地结算。

4)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 5)代理付款行付款入账。 6)银行间资金清算。 7)退回多余款。

③持往异地结算

申请人

①申请签发银行汇票

持票人

④ 汇票及两联进账单

⑥汇划资金借报数据

⑤ 付款行付款入账

② 出票

出票行 代理付款行

注:汇票在出票时已从付款人账户上扣除相应的款项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出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果银行本票经过背书转让,则当事人还就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20000元,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需交足金额才能出票

银行本票的业务流程:

1)申请人向开户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2)开户行出票。

3)申请人将银行本票支付给收款人。 4)收款人向收款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5)收款人开户行代理付款入账。 6)银行间资金清算。

③持往收款人结算

申请人

① 申请签发本票

②交本票

⑥将本票提出交换

④ 本票及进账单

持票人

⑤ 进账单一

出票行 代理付款行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

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和付款人(承兑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经过背书转让,当事人还应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程序: 1)出票并申请承兑。 2)承兑。 3)交付汇票。 4)委托收款。

5)发出和委托收款。 6)交存票款。 7)划回票款。 8)收妥入财。

出票人

①出票并 申请承兑

③交付已承兑汇票

持票人

④ 委托收款

⑧ 通知入账

⑥②交承

存兑票款

⑤发出委托

承兑行

⑦汇划资金贷报数据

开户行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等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付款人。

(2)付款人:是指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实际付款人,当持票人向承兑工商企业提示承兑,该工商企业代为付款并成为实际付款人。

(3)收款人:是指商业承兑汇票上标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人。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业务流程

1)交付已承兑的汇票。2)委托收款。3)发出委托收款。4)发出付款通知。5)通知付款。 6)划回票款。7)收妥入账。

①交付已承兑的汇票

持票人

②委托收款

⑦收妥入账

③发出委托收款

承兑人

④ 发出付款通知

⑤ 通知付款

开户行

⑥划回票款

付款人开户行

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业务操作流程:

1. 贴现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需填写贴现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填写

完整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有的银行以贴现凭证第一联代替申请

书)

2. 银行进行票据审验,办理查询查复手续

3. 银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4. 银行进行贴现审批

5. 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6. 放款

7. 财务处理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的融资行为。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银行持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贴现;转出贴现是指本行持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的业务流程:

1)委托汇款。2)受理汇款。3)划转款项。4)通知收款。

汇款人 收款人

① ② ④

汇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

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拍发电报的方式通知汇入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简称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结算的业务流程图:

1)发运商品或提供劳务。 2)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3)银行传递凭证。

4)通知付款人付款。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划转票款。 7)通知收款人票款收妥入账。

① 收款人 付款人

⑦ ⑤ ④

收款人开户行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

1.对使用人的资格要求比较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有较高的资格要求,而不是像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那样对使用人的资格没有较高的要求。

2.适用范围比较窄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像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那样广。托收承付只能用于有商品交易而产生劳务供应的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只能用于异地款项结算,而且结算金额起点限制。

3.可靠性比较高

由于托收承付结算对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同时银行也会对付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因此相对于委托收款结算来讲,托收承付结算的可靠性比较高,能够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款项的金额起点为每笔10000元

托收承付的流程:

1)收款人向付款人发运货物。 2)收款人委托开户银行托收货款。

3)收款人开户银行受理托收后向收款人提供托收凭证。

4)银行传递凭证,付款人开户行承付。 5)通知付款人付款。

6)付款人承认付款。 7)划转票款。 8)收妥人账。

付款人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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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⑤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商户(如商店、旅馆、娱乐场所、饭店等)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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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银行结算、票据结算整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4.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如有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以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基金。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而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判断)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个体工商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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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分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兑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一)托收承付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一)委托收款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一)信用卡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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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多选)

(二)商业汇票的特点及使用范围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商业汇票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企业,以承兑人的企业信誉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以承兑银行的信誉作为付款保证。因此,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一般来讲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它取得贴现贷款的难度也较银行承兑汇票大。

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二)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20xx年7月8日,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二)汇兑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使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二)委托收款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信用卡使用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

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

(三)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与银行汇票不同点: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

(三)银行本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六项内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三)汇兑记载事项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

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三)托收承付记载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及收款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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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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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判断)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 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判断)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多选)

(没有付款日期和付款地)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5@p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单选)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多选)

7.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没有收款人名称、付款地、付款日期,但有金额)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6.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三)支票签发的规定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四)支票的兑付手续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五)支票填制要求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判断)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意:

(1)月为壹、贰的,日为壹至玖的,应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拾的,日为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三)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判断)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多选)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判断)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四)兑付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进行审查。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五)银行汇票结算特点

1.适用范围广。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四)汇兑办理要求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得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四)托收承付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四)委托收款办理要求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

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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