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实践中不同评标方法的研究总结

时间:2024.4.20

招标实践中不同评标方法的研究总结 2010-12-1 17:01:41 考易网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它的核心是公平正义。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必须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列明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便使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适当的评标办法,设计科学的评标细则对于招标结果的公正至关重要。

一、评标方法的法源基础

1、评标办法在国家和省部法律法规中的法源表述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上述条件体现了公平交易中要约的底线原则--物美价廉。如果说,第一条体现了采购的“物美”,第二条则体现了采购的“价廉”。

为了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的分工,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以及建设部、原外经贸等部委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分别发布了相应的部门条例。其中,20xx年7月5日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该规定是各行业共同遵守的评标方法的通则。

该办法规定了评标过程的基本程序: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三个阶段。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三类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在该办法规定的上述三种评标方法的基础上,各部委根据行业特点又颁布的一些具体规定。如国家交通部针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施工、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对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分别作了界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法规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评标方法的分类和适用原则

在七部委12号令中,将评标办法分为三类,各部委据此衍生其他各种办法

详见表一。

表一

各部(省)有关法规(细则)规定的评标办法 1 建设部 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 商务部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打分法)。

3 交通部 综合评价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4 水利部 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5 信息产业部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 6 铁道部 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7 山西省 综合因素评标法。两段式评标法。 不设标底评标法。工程量清单或费率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上述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可归纳为两类:即以货币为单位对投标文件评审“价格”,或以分值为单位对投标文件评审“分值”。以分值为单位的评标办法可以是百分制,也可以更模糊的相对打分排队法等评价。

一般来讲,对于相对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统一的标的物多采用第一类评标办法;相对复杂的标的物采用第二类方法。在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需要使用第二种方法须向商务部备案。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按照施工、货物、服务不同类别,根据委托方的资金状况、标的使用目的、人员水平、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划分具体分项的内容、打分标准和权值,使其尽可能体现科学、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真正把最优秀的投标人推荐给招标人,这项工作体现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在工商领域,有关规定还对初步审核、资格评审、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以及综合评审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表二所示;

表二:

序号 初步审核内容 资格评审 商务评审 技术评审 综合评审或价格比较

1 投标竞争性 投标人经营范围 供货范围 基本要求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性 投标文件有效性 交货时间 主要技术指标

3 是否低于成本价 投标人资格文件 交货地点 一般技术指标

4 不能接受条件 投标货物资格文件 付款条件和方式

5 其他 投标文件有效期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6 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书 适用法律和仲裁 7 制造商授权书

8 结论 结论 结论 结论

表二中技术指标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部门提供的供货清单基础上整理分类,制作成制造厂商可以投标的格式文件。比如阀门类规格型号繁杂,制造商

不可能生产所有阀门,只有把闸阀、碟阀、截至阀等或高压、低压阀门按照制造厂生产的类别分开列表投标,投标人才能投标,评标专家才能同类比较便于评标。在技术条件中,代理机构还要合理设置带※号项目,即一票否决的关键指标。以保证货物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了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只有在遵循有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创造性地工作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公法。

国家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实体法。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责任内视同招标人)、投标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双方都必须承担通过招标程序完成的经济合同的相应责任。合同签订后,受合同法约束和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招标投标法又是一部私法。

明确招标投标法上述法律特征对于科学合理制定评标办法有重要意义。

二、现有不同评标办法的检讨

1、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特点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最早是于19xx年在建筑行业试行的,并于19xx年,由建设部颁布了国内第一部关于招标投标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迄今为止,建设部已颁发了规范有关项目勘探设计、施工、货物、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行政法规及其资质管理办法共六部规章,各省市也陆续颁发了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这些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中都对评标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建设行业评标办法的特点是系统、全面、详细、刚性化。

系统是指在建设工程所有领域: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相关货物、材料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评标办法都有规定;

全面表现在每一个领域,其评标办法考虑都周到,如有标底、无标底、简单项目、复杂项目都有规定; 详细表现在对于施工等评标办法不仅有标准要求,还有得分分值,每一个小项的得分都有规定,如施工组织措施共30分,有8项要求,其中,材料供应合理安排0-2分等;

刚性化表现在在这些规定面前,评委的自由度较小。在某部门推行的工程量清单评标软件操作系统中,评委的作用是确认原始数据的准确,输入计算机后随即就出示中标人。这些办法主要是针对房屋和其它建筑施工招标考虑的,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存在大量不规范的行为,因此评标办法的刚性化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对遏制腐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对于大型复杂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如果机械地套用这类刚性化的评标办法评标就值得商榷。

2、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评标办法的特点

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是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行政管理的一个环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包括其评标办法是招投标行业公认的比较规范、严密、科学的行政法规,商务部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规只有两部,一部是招投标管理办法,另一部是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运用网络手段在规范招标程序的同时注重对招标结果的管理。其评标办法规定了评标的步骤:资格审查、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价格评审依次进行。上一个环节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该办法还规定了评审价的计算的方法,在技术条件上设置了

必要的带※号项目,以保证产品的质量。机电设备招标考虑设计预算但不设标底。这个办法很适合对单台套的设备评标。对于大型成套复杂项目,因为其影响因素复杂,目前商务部试行综合评价法,用分项打分的办法对大型复杂的进口机电产品评标。为防止违规招标,商务部要求对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项目实行备案制。

3、其他招标评标办法的特点

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的招投标管理,曾组织国内专家起草了以设备及其有关服务为标的物的招标文件范本。该套范本有三种不同类型的招标文件范本组成,适用于不同的采购对象(标的物)。第一本为单机设备采购、第二本为成套设备采购、第三本为大型成套设备及安装采购。每个版本都针对性的规定了相应的评标办法。其中考虑到大型成套项目的复杂性,大型成套项目可采用两步法评标,第一步招标统一技术方案,在统一技术条件方案的基础上,第二部进行商务和价格招标,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等行业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双信封法,这个办法在评标时要求投标人把技术部分装在一个信封首先评审,通过后再对第二个信封中的商务条件和报价进行评审。在招标实践中,对于大型项目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制定

评标办法的关键是分项应合理、科学,分值、权值考虑周到。有些特别复杂的项目,分值、权值难以确定,可以考虑采用“模糊”计分法,即每个单项设为0、1、2三个档次,“模糊”计分:投标文件分项内容达不到招标文件相应要求的定为0分,满足要求的定为1分,超过要求的定为2分。其中价格标准按照所有投标人的平均价为标书基准(去掉最高、最低分),之后,每个评委各项的评分总计,所有评委总分合计,分值高的投标人列为中标候选人。在制定诸如大型成套项目、工程设计、监理等智力因素较多的评标中采用这种模糊的评标办法比固定权值评审办法可以尽可能减少失误,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

三、设计制定评标办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正确处理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评标办法刚性化的矛盾

众所周知,我国从上世纪末在工程建设项目上开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一系列现代管理制度,控制资金、质量、进度,实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即工程建设中的“三控两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根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在招标实践中必须尊重项目法人的意见,如果处理不当,评标办法的刚性化不能保证招标的结果实现项目法人的正确意见,又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显然违背了招标的初衷。这就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前对项目法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不违背有关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分项指标和权值作适当的调整,如在设计招标中报价的分值不能过高,在已经投产的项目上,二期工程的招标就必须考虑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因素。即使如此,评标办法也必须留有适当的余地。如《中国招标》2007-3-5期刊登了一篇文章“招标文件和实践必然要求冲突怎解决”该文反映一个政府采购网络集成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授权决定的第一名无法签订合同,因为中标人没有入网证。招标文件对此无规定,中标人认为其中标通知书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能签订合同左右为难,工程一拖再拖,无人承担项目法人的经济损失。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定标的授权后必须慎用,在这个案例中,招标人有过错,但主要责任在招标代理机构,发现的问题正是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咨询服务的环节。 当然,在注意一种倾向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另外一种倾向,招标代理机构无原则迁就少数招标人错误的意

见,甚至协助招标人串标违规违纪,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底线。

2、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自由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抽取和选取称职的评标专家是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同规定评标办法相对应,各部门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的确定和资格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特定项目必须从政府指定的专家库抽取专家。但是应该注意,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只有在专家库专家人数充足、专业齐全、质量可靠的条件下才能保证评标质量。对专家选取的办法应根据项目情况灵活处理。必须保证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具备评标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只有头衔没有特定专业工作经验的所谓专家。

在评标办法中,应该给评审专家留有充足的智力咨询的空间,即使在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的评标中,专家对投标文件某些条文真伪鉴别,施工企业的信用等都能提供非常有益的意见。在大型成套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选用和制定中,更要注意给评标专家留有足够的自由度,要充分信任和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因为评标的过程就是招标项目专业咨询论证的过程,它是一项智力活动。一般来讲,随着对评标办法刚性约束的

弱化,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就越高。除了开标现场结束后的评价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在项目建成后回访招标人,通过项目运行实践对当时的评标专家进行评价和管理,评标专家应承担评标项目的无限责任。

3、对必须进有形建筑市场的项目进行科学的界定 有形建筑市场是建筑行业招投标管理的一个特色,它的成立对规范建筑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有关规定要求,凡是房屋建筑和装饰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设市场。有形建设市场开标评标有既定的程序,在开标前三天公示栏标价,开标后以抽签方式合成标底,评标专家对施工组织和标书的35分独立评分,其余65分由工作人员计算合成,一般半天或2个小时当场宣布中标单位。这种办法适合房屋建设施工项目的招标,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如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施工,对带有局域网络系统的写字楼装饰项目的评标,需要广泛听取评标专家的意见,在有形市场按照现行办法评标我们认为难以考虑周全。此外,有形建设市场和政府招标办属一个系统,政府在这种管理体制下难以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有形市场要现场

决标又不承担万一项目失败的经济责任,这种不能有效监督的权力是容易出问题的。


第二篇: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研究


这里一共搜集了4篇文章,都是关于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关于这个题目我不知道你的写作重点是什么,所以也就是随机复制的,为了便于区别各篇,文档的格式没有变化你,你可以从中节选自己认为是重要的段落,也可以自己到网上寻找相关文章,再用自己的语言组织成文章就可以了!至于我们学校的图书馆,估计是我个人能力比较的有限,我根本打不开任何电子图书! 第一篇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研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研究

提要:文章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招标等不同对象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针对不同的招标采购对象及其特点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探讨,从而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

关键词:建设项目;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适用性分析;招标评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以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个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环节之一的评标工作,其重要地位日显突出,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而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的合理与否又是关键之关键。

鉴于评标方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选择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保护国家、企业以及投标人的利益,从而更好的为工程建设服务,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主要的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实际情况、行业管理的特点,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将投标报价以及相关商务部分的偏差作必要

的价格调整和评审,即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招标的目的,是在完成该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获得一个最经济的投标,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经济的投标,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所以采用评标价最低授标是科学的,但前提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投标人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评标时使用的,不是给承包人的实际支付价,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还是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作为合同价,实际支付价也仍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般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中对其它评标方法并未列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对《招标投标法》的评标方法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这些方法主要有:抽签定标法、最低投标价法、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性价比法、专家打分法等。这些评标方法基本上是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基础上根据招标标的的特点演变而来的。

抽签定标法是指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以投标价格作为评标考虑的唯一因素,选择投标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寿命周期成本评标价法主要针对一些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采用的评标方法。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这种评标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上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审价格。

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适用性分析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中列明的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选择。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国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目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大都首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2)低价低质;

(3)恶性竞争;

(4)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

这些弊端发生的原因有:

(1)企业改革不到位,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给工程建设造成困难;

(2)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不高,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方在设计文件在设计图纸的完善性、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性等方面有管理实力,而目前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3)投标人较少建立有独立的估价系统,对经评审的最低价过于看重低价竞争,容易意气用事,竞相压价,而不是将投标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分析及企业的承受能力之上;

(4)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十分困难。

(二)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

(1)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服务、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

(2)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

(3)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

(4)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5)简便易行,能够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进行比较,从而公平地开展评标工作。

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

(1)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的量化不科学;

(2)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

(3)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

(4)评审的标准过于全面,忽略了招标人对价格的重视,特别是在设置标底的评标过程中,常出现价高者得的现象,增加了项目建设成本。

三、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鉴于我国加入WTO后将尽快与国际接轨的情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部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应理性对待。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对象的不同,在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服务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中均以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主,服务的价格均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分别颁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标准》,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招标关注的并不主要是价格,技术实力和实施方案是评标的主要因素。因此,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勘察设计人或监理人的业绩、信誉、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拟投入设备以及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综合评分最高的为中标人。

(二)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当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时,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当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不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粗放,且建设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当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出现其它情况时,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最低投标价法等。而对应急的简易工程,在按正常招标不可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时,可采用由招标人指定承包价的抽签法评标定标。

四、结语

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根植于特定的建设市场,依托于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如果我们忽略了不同建设工程在内外部环境上的差异,而只选择单一的评标办法,只能收到“南橘北枳”的效果。因此,我们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同时,我们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研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内对评标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对评标中的问题,不断吸取经验,开拓创新,探索科学适用的评标方法,为工程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简介:彭雄兵(1972-),男,湖北人,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建筑工程经济。

第二篇对于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探讨

招投标制度从19xx年开始,在我国建设领域大力推行,20xx年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不仅规范了施工队伍的选择,也为保证施工质量,节约资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筑工程存在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等特点。招投标环节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一环,那么通过招投标,业主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良好又有实力的队伍,施工企业如何通过投标文件来体现自己的优势,这些都需通过“评标”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针对项目灵活的拟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笔者把从事招标实际工作中一些体会,总结一下,与大家探讨。

一、介绍常用的两种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两句话大致对应了主要的两种评标办法,(1)综合评估法;(2)最低评标价法。此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对这两种评标方法的项目适用范围、评标过程的价格调整方法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解释。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一般工程技术简单,施工工艺没有特殊要求,一般施工企业都能达到施工质量要求,主要竞争的是价格。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即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部分评审,对技术标合格者再进行商务标部分的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把

涉及到投标人的各种技术、商务和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 对于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采取的是“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淘汰”的办法。优于或者超出,不予“加分”。

需要指出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一是投标价格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总价单价均不得低于成本价。二是应区别投标价与评标价。评标办法中须明确价格折算方法,一些付款条件、优惠措施等因素按价格标准折算后加到投标价中形成评标价格,最低者中标。

通常的评标的程序是:先进行“初步审查”即“符合性审查”(审查有无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是否签字等)--再进行技术部分符合性审查—再进行商务标审查--再进行价格折算;最后,进行比较。

优点:一是比较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显著节省投资。二是通过价格的激烈竞争对施工企业管理起到促进作用。三是操作简便可以给每个不中标的投标人以合理的理由,杜绝人为因素防腐倡廉效果好。 但是,缺点也是显而易见。一是成本价难判定,因为这里所说的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目前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几乎是空白,而国内尚未像发达国家那样有行业协会定期选择典型工程进行成本分析后向社会发布。因此专家在评审投标单位报价过程中,很难有充分理由肯定某企业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这样为避免中标后的异议,一般会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有企业不顾后果,以低价抢标,后续采取偷工减料、停工或高价索赔的方式要挟业主,给招标人造成严重损失。二是优惠措施等折算标准难把握,所以此法虽好,实际工作中却很难推广开。

(二)综合评估法:(俗称“打分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 适用于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工期长,施工方案对质量,工期和造价影响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 综合评估法一般分为技术标评价和商务标评价两部分。专家对商务标部分和技术标部分分别打分,总分最高者中标。充分体现了投标人施工管理,技术经济,社会信誉及经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缺点一是须事先制定公布具体计算的“基准价格”等参数和计算方法,特别是在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较多的情况下,容易被投标人或评委人为地破坏。二是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值权重设置不当,容易发生“高价中标”的现象,引起招投标的质疑。但相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更容易操作,实际应用广。

二、制定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评标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有倾向性条款或有意排斥投标人的标准,只有用客观公正的标尺对投标人考量,投标人才能无怨言,对社会才有公信力。

(二)知己知彼,把握好尺度标准。要根据项目的特点深入研究招标人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更要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实际水平。制定的标准不能过高又不能过低,这好比高考试卷,出题太简单或者太难,考生分数拉不开,分不出投标人的优劣,就选不出优秀的投标人。

(三)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分值权重。

评标办法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商务标、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一般是指投标报价得分;资信标,主要是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以往工程经验,信誉、财务状况等;技术标,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要求、规范的响应程度。评标时一般先评技术标(技术标多为暗标)--资信标—商务标。

1.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分值分配问题

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值的分配,反映了招标人对建设项目施工要求和报价的倾向,一般的说,对于通用标准、技术成熟,或招标人对项目质量要求不是很高(满足要求,质量合格即可),投资预算有限的项目,评标办法中应将分值偏向于商务分;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技术要求较高,预算充裕的项目,评标办法应将分值偏向于技术标。不管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都不宜过于倾斜,比如报价部分权重过高,可能导致技术部分的得分差异无法弥补报价部分的差异,也就无法改变报价部分单方面所决定的大局,实际上导致技术部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之亦然。技术2.客观分和主观分相融合

有人以确保公正性为理由,加大客观分比重,以减少专家主观因素。但笔者觉得还是应当使主观分具有一定的比重,因为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招标项目技术发展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你不可能全都掌握,你想的再周全,也有想不到的地方,有想不到的评标因素,这就是评标的风险所在。为预防在评标过程中不可预见的风险、突发事件的处理,就要由评标专家现场评判,这样就要在评分当中给评标专家主观评定分值的余地。越是技术发展快的领域,复杂项目,开标前不能提前设防,投标企业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就越要有一定的主观评定部分。 换一个角度看,评标方法反映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博弈规则。你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方法,从招标人的角度就是要通过评标办法评出符合自己技术商务要求的投标人,而从投标人的角度就要通过研究评标方法,从中找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投标方案,尽可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回避自己的劣势,甚至有可能弄虚作假。如果完全是客观分,一目了然,没有悬念,让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了自己的得分,但对投标人的劣势却没有临时处置的方法,会使招标人面临一定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说也要给评委会一定的分数自由裁量权。

客观分是招标人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客观肯定,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主观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认定,是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评价。主观分是对

客观分的补充和修正,理论上二者是有机的整体。在制定技术分分值时,应首先制定客观分的分项和分值,对潜在投标人情况及其投标文件进行分值量化,对于不能量化的部分,则采用主观分来补充。

(四) 技术标打分标准宜细化,避免评委打分的随意性。与招标工程的特性相关的技术特点、难点应当列入评标内容,体现项目的技术特性。所评审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有具体化的要求,一把尺子虽然公平但空洞无物,这把尺子就没有可操作性。

总之评标办法的编制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如上所说,评标方法不仅需要编制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资信方面要求有深入的了解,而且要深入了解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和潜在的投标人可能进行的博弈过程。根据这种互动确定规则,常常需要根据经验进行编制,编制完后进行实地评定来检验效果,再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任何评标办法都不会是十分完美的,作为招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评标过程的各种因素,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水平,从而为取得良好的招标效果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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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权民 成本价评审的理论及方法研究

3.陈川生 关于评标方法分类的研究《中国招标》 2006-7-1 期

分和商务分应相互结合,互相补充,应充分体现工程的性价比对中标结果的影响。

第三篇改进评标办法 提高招投标质量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0-03-26 来源: 被阅读 102 次

作为市场配置资源重要途径的招投标活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xx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发挥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在有限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交易领域,招标已经成为一种最主要交易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均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评标标准和方法即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法定的核心内容之一。评标方法的选择及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科学、合法、合理,将直接影响招投标工作质量、招投标中标结果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是招投标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现行评标方法的归纳

20xx年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二种最常用的评

标方法,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又规定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之后,国家有关部委相继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规章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也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建设部20xx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0xx年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五种评标方法;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评标方法:即“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另外,有些地方还规定有抽签法、平均报价评标法等。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于20xx年发布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商务部20xx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等。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相同,但

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因此,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评标方法应该可以归纳为如下五种:

1、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具体通过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作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依据。综合评估法是当前我国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之

一。商务部20xx年第13号令规定的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xx年第18号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其实质上与综合评估法一致,因此笔者把它们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统称为综合评估法。

2、最低评标价法。即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商务部20xx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xx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商务部第13号令和财政部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以及水利部规定的“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

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也即是对价格以外其他评标因素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成投标报价,经计算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的投标。即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只进行符合性评审并不进行价格折算和评分,如果投标人能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那么就按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并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为中标人。因此,水利部规定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交通部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与此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规定的评标程序或的有效报价范围不同。另外,此评标方法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其实质最接近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都是对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只进行符合性审查,以通过审查的

价格最低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人,因此笔者把它也归纳到这种评标方法内。当然两者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因此在评标过程中需要先进行异常报价甄别,剔除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价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根据商务部分不同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4、性价比法。财政部20xx年第18号令规定“性价比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5、抽签法。即对通过资格和技术审查的,且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区间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此种评标方法操作简单,但确定中标人带有一定的博彩性质。

二、现行评标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各种评标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采购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招标采购范围的拓展,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这既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

从宏观宏观层面的来看,主要为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办法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由于我国对招投标的管理实行按条线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各个部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行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各异,评审程序和开标方法也各不相同,评标方法名称混乱、评标评审标准不一等,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市场人为分割,妨碍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我县来看,尤其是从20xx年招投标统一平台正式运做以来,实行统一开放市场、统一加强监督管理、统一提供优质服务的管理和运作体制与各部委条线的评标办法各异的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从微观层面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评标方法的选择问题。主要表现为评标方法的选择随意性大,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阻力大。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

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很显然从立法原意上看选择评标方法的优先顺序应当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但据建设部对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长沙、厦门等10大城市的建筑工程招标情况调查显示,采用合理低价法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大部分地区均不到所有招标项目的50%。我县于去年6月之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除康庄工程外所占比重也较少,即使去年善政办(2006)70号文件发布实行以来,也有不少的业主单位想方设法规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分析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标准过于原则给业主以较大的变通余地;其次当前招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使业主单位担心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会影响工程质量增加标后管理难度;再次,因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主观因素小,业主自主权力受到一定的剥夺。

2、资格审查的问题。推行资格后审是现代招标资格审查的趋势,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是评标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资格审查的问题反映到评标办法上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审查标准不明确,或审查方式流于形式,或有意提高审

查标准排斥部分投标人,或确定的审查要素与招标项目本身要求不相适应等。

3、评审因素的问题。评审因素设定实际上是决定评标究竟评什么,这显然是评标方法的关键内容。由于实际招标工作中各项目的情况可以说千差万别,尤其是货物、服务类采购。因此,国家各部委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均只对评审因素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情况设定评审因素的权力。在实际招投标监督工作我们发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对评审因素的设定随意性大,设定的评审因素缺乏公平性、科学性,设定的评审因素不是针对项目的实际需求而是对是否某一投标人或某一品牌有利,甚至存在利用评审因素达到排斥或歧视部分投标人的目的,达不到公平、科学、择优的目的。

4、评审标准的问题。评审标准实际上是要解决评标究竟怎么评的问题,这是评标方法的核心内容。评审标准的问题通常表现形式为:对符合性审查通过或不通过的标准过于模糊、甚至前后矛盾;废标条款不确切,或者设置过多、过滥等,导致评标委员会废标随意性大或废标过多,影响招标效率;综合评估法的各种评审因素的权重设置随意性大、缺乏公平性、科学性和项目针对性,这在货物、服务类采购中尤

其突出;对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不明确,为评委打人情分提供空间等。

5、评标步骤不统一、评标程序规定混乱。由于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的原因,各条线、各部门对评标办法的理解不同,且都制定有各自不同的评标步骤和操作程序,这给招投标统一平台的监管带来不利,也给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织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得有些应该评审的步骤漏评、评审效率低。更为重要的是这也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无所适从。比如,同样是修一条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照市政工程来评,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则按照交通工程来评。再比如,同样购买一批空调设备,按照建设工程重要设备采购与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其操作程序和评审要求也差别很大。这也很容易致使投标人产生误解、甚至不必要的投诉纠纷。

6、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投标下限价确定有一定的随意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综合评估法均涉及成本价如何界定的问题,对于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将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异常报价且不得推荐为中标人,但什么是成本价?至今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明确的界定。因为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而成本价的界定往往对确定中标人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改进的主要对策思考

改进评标办法,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围绕促进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为原则,严格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提升招标采购活动质量。笔者认为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统一工程招标评标实施办法,完善评标工作制度

首先从国家层面,应该加快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专门部门,制订统一的评标实施办法。统一的评标实施办法必须全面反映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公平,即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开标之后,对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给予平等的评审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不因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加以歧视;公正,指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一律按细则规定选定评标方法、明确详细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一律按照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科学,主要包括统一制定严密、合理、科学的评标程序和步骤,评标涉及的重要法律定义要清楚、准确,如有

效报价、有效投标人等;评标设置的标准和考虑的因素,依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指导等;择优,也就是通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从而为招标人选定评审后的投标价格最低,或者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的投标,最终取得最佳的中标结果。

我县招投标统一平台运行已经两年多,积累了大量的招投标统一监管工作经验,今年上半年我们根据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和深化统一平台建设工作的实际,按照上述原则已经制订出《嘉善县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新的评标细则在遵守国家有关评标的法律规定基础之上,对我县现有关于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不同类型建设工程评标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对评标原则、评审程序、评标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定标原则等做出统一规定,解决了各部门、不同条线原有评标方法各自为政、评审程序不一、评审标准各异等问题,顺应了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深化发展的需要。该评标细则对废标因素等做出明确界定,根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同时规定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可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各评审指标的权重进行调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防止了招标人设定评标因素、评标标准的随意性、盲目性。同时,针对串通投标、围标等现象频发,查证困难的实际情况,该评标细则明确:评

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嫌疑的,经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后可按废标处理等,有利于遏制串通投标、围标、非法挂靠等市场顽症。下一步要以《嘉善县建设工程评标实施细》实施为契机,花大力气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定我县统一建设工程评标的相关表式,修订完善评标工作流程,规范评标报告编写,统一评标报告格式、要素等,进一步完善评标工作制度。

(二)科学选择评标方法,提高招标工作效能

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首先应对现行评标方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选择,达到提高招标工作效能的目的。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优缺点。与其它评标方法相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许多突出优点:①可以让业主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招标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②有助于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有效防止招标投标领域滋生腐败及人为因素对中标结果的影响;③有利于促进投标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实力,积极采纳、吸收先进的技术,有效地降低成本;④有利于建立优胜

劣汰的竞争机制;⑤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中;⑥评标方法操作简便等。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①低价中标,高价索赔;②低价低质;③恶性竞争;④价格太低可能给工程后期质量、安全、施工进度管理带来困难。

2、综合评估法的优缺点。综合评估法是目前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笔者以工程为例加以说明。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较全面的反映工程招标文件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评分因素、标准中某些项目的设置或量化不科学;评标时间短,而评标内容复杂,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很难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等。

3、适用范围及选择策略。就以上两种评标方法而言,各有优劣,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换句话说,都有各自的

优点和适用范围,如果离开招标项目的实际就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理。按照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在实际工作中,除考虑技术、性能标准是否通用以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的如下因素:

一是行业规定和惯例的影响。各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在受《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同时,还受各部门法规的约束和行业惯例的影响。评标方法的选择,也是如此。比如,商务部20xx年第13号令明确规定,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必须事先将具体评标细则报商务部机电办审批,对综合评估法的使用予以严格的限制。各招标代理机构,除非特殊原因,大都习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省去了采用综合评估法需备案的麻烦。

二是项目情况的影响。评标方法的使用,不仅受行业规定和习惯的影响,同时也受项目具体情况的影响,如项目的复杂程度、项目的投资总额、招标人是否有特殊要求如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等。项目越复杂,投资额越大评标方法的选择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涉及的

领域多,在制定评标方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多,这就应该有所取舍和变化。有些项目即使是通用设备,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不一定适用。比如医疗设备采购,有一些医院,自己有足够的资金采购高档次、知名品牌的医疗设备,虽然一次性投资大一些,但工作效率、售后服务、设备返修率、使用寿命等方面有很多优点,同时使用高档次的设备能够提升单位的知名度,并带来很好的社会效益和丰厚的经济效益等等,这种要求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往往只能采购到低档设备,无法采购到高档设备,达不到采购目标。

三是招标人的影响。招标人是货物、服务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发包人,且我国工程发包及采购活动实行业主负责制,所以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的必须考虑的第三个因素是招标人,主要应当考虑招标人工程管理的能力、设备管理水平及其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等。比如,建设工程项目如果业主单位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比较适当。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大力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对消除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腐败行为,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有着特殊的效果;同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尽快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就会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如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创造相应的配套环境,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成功运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推进招投标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成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课题之一。

1、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工程承建商库制度及黑名单制度,强化资格审查。为加强对投标者资格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在完善原有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的同时,笔者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逐步建立政府工程认可承建商库制度及黑名单制度,实行由有关部门对入库的供应商和承建商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重点对企业及项目经理、主要技术及安全工作人员的履约及有无不良行为记录等进行审查,克服评标时资格审查时间短、无法对有关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等弊病,将标中资格审查与标后监督管理统一起来。

2、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提升清单编制质量。政

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统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并按照规定编制预算造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本着严格、准确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以招标代理机构竞争性选聘为载体,以招标代理合同为依据,建立工程清单编制质量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投标报价方式,将税金、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单列,各投标人最终的投标报价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量清单费用,非竞争性费用、竞争性费用三大块组成,保证投标企业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市场价格水平、投标竞争对手的实力状况、投标策略等自主确定投标价格,也可为快捷准确的评标提供方便。

3、树立信用意识,构建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当前,要抓紧调研并尽快制订出台《嘉善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办法应明确我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并落实工作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查处结果公示制度,建立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查询使用制度,建立严格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有县监察、招管委、检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

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和谐市场。此外,还应当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的履约意识,在确保履约同时,支持企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真正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实行夯实基础。

4、逐步探索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客观上会降低投标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要尽快根据建设部建市[2006]326号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适应我县特点的工程担保制度。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促进建筑市场监管方式转变,加快建筑市场优胜劣汰。建立工程担保制度要求:发包人必须提供付款保函;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以资金制约手段控制施工企业盲目低价投标的冲动、建设业主缺乏资金盲目投资的行为,实现建设主体相互制约的环境,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提供保障。

5、强化招标前期工作,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招标工作进度和效果。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对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更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也越精确细致。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越高,标后工程变更就越少,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问题也可避免。因此,当前要以设计公开招标为抓手,广泛引入竞争,着力提高设计的深度、精度;要建立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公示设计变更的原因、结果,追究因设计不合理和漏项引起的损失等。要充分发挥统一平台的资源优势,着手起草我县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提高我县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

(四)创新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方式,提高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标准设置的科学性

随着统一平台的建立及业务拓展,经统一平台交易的招标项目情况可谓千差万别,目前只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审因素和标准相对比较成熟和具体,但大部分的专业工程以及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评审因素和标准则不可能也无法用一种统一因素及固定标准进行评价;由于招标人(包括其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都要受其专业技术能力的

局限,不可能全部熟悉每个招标项目的情况。因此,如何科学的设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和标准的问题,也就成为我们尤其是从事招投标综合监管的工作同志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创新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方式,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对我县的一些重大、复杂建设项目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专业发包工程,以及大型或成套专业设备采购等项目,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共同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借助专家专业技能优势及相对公正的第三方立场,既有利于避免招标人设置评审因素和标准的倾向性,同时也克服了监管工作人员具体专业业务的不足。

2、建立招标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评审因素和标准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有没有倾向性、歧视性,对此反应最强烈、最关注的应该是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因为这直接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同时他们由于身处行业中,对该行业了解程度一般也比较高。因此建立备案前招标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一些大型或特殊项目规定必须在嘉善招标采购网等媒体事先公开征求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意见建议3天以上方可办理招标文件备案,可以有效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提高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效率。

3、建立招标后评估制度。即定期对招标项目随机进行回访评估,以及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发现招标方案、评标方法的等存在的优点和不足,为下一次同类项目的招标积累经验以及制定有关评标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总之,改进评标办法,提高招投标质量,是招投标监管工作一个永恒的追求,同时也是建设和谐招投标市场的重要内容,必须与整个招投标市场建设结合起来,须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评标办法的选择

简介:本文主要介绍了评标办法: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

一、前言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根据国家及各地方的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实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围标、串标等违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国企改革不到位、建筑市场混乱、市场化程度不高等,如何在现有

的国情下选择合适的评标定标办法,保护国家、社会以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的为建设工程服务,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二、现行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2.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2综合评估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如抽签法、合理低价评标法、平均报价评标法、两阶段低价评标法和A+B值评标法等。

三、评标办法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首先应对现行评标办法的适用条件及应用情况进行研究,充分了解其在应用过程中的利与弊,才能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选择。

3.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最低价中标法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的唯一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评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①可以让业主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

优的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项目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②有助于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防止招标投标领域滋生腐败;③有利于投标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实力,积极采纳、吸收先进的技术,有效地降低成本;④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⑤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中等。

但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有其必要的条件:①对投标者资格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②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③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④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2)我国自 20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主要在于建设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防腐倡廉效果好;评标办法操作简便等,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①低价中标,高价索赔;②低价低质;③恶性竞争;④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有:

①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

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真正意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尽管招标投标制度已经实行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但其完成的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转变,即从不招标到招标,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并没有得到体现,招标投标双方这对理论意义上的矛盾体,在实际中更多的时候是一个统一体。有些业主关心的不是如何招标,如何降低工程造价,他们关心的是如何让自己“合适”的队伍中标。有些投标人关心的不是如何加强企业管理,降低工程成本,他们关心的是如何低价中标后进行无理索赔或是与业主串通,修改工程设计,进行不正常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增加工程造价。

②建筑市场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的建设服务机构如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由于历史及体制等的原因,水平参差不齐,设计图纸的完善性、招标文件的严密性、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建设工程合同的公平性等都将影响到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③投标人较少建立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如前所述,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满足有几个必要条件,投标者具有独立估价信息是条件之一,而我国建筑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投标者具有独立估价信息的企业为数不多。

④成本价的界定较困难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低于成本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但什么是成本价?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为同一建设工程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来说,是不相同的。

3.2综合评估法

(1) 综合评估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中应用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综合考虑了工程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业绩信誉、优惠条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等;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总体实力;业主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权

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 综合评估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主要缺点有:评分标准中某些项目的量化不科学;评标时间太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料不能全面仔细的了解、核实;业主和评委的主观性较大,易出现不公正的评标等。

3.3评标办法选择策略

(1) 综上所述,各种评标办法各有优劣。总体来讲,鉴于我国加入WTO后将尽快与国际接轨的情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有其合适的内外部条件,而内外部条件的改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决非一蹴而就之事,因此应理性对待。

(2) 当工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工程管理水平较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足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详尽、准确,投标单位具有独立的估价信息,且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化程度较高时,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 当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不高,工程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粗放,投标单位仍然未建立独立的估价信息,且建设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不完善时,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4)当建设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工艺简单或出现其它情况时,可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如抽签法等。

四、结束语

经济学中有个名词,叫做“路径依赖”,意思是我们的未来是由我们的历史所决定的,一个国家能够采取什么样的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往往是由这个国家过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而评标办法又何尝不是如此?西方成熟的评标办法,往往根植于特定的建设市场,依托于当时当地的行业环境、制度背景、市场化程度,乃至单个工程的具体特征,如果我们忽略了不同建设工程在内外部环境上的差异,而只选择单一的评标办法,只能收到“南橘北枳”的效果。因此,我们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对待,理性决策,才能做出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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