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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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评估报告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我公司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方米,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和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造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及吹填、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施工过程中的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高空坠落、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火灾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粉尘、有毒气体和人员素质导致的安全意识薄弱等危害因素。 针对这些危害因素,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检查和评估目的
为了解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2、检查评估依据
2.1. GB/T28001-201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2.2. 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3、评价范围
3.1. 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3.2. 报告涉及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3.3. 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生产单位的设施、设备。
3.4. 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4、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
4.1. 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我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标准规范共计207部。
引用公司各种管理制度30项。
4.2. 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
通过查阅各种资料、记录和现场查看,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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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 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质安科、各生产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建立了安全、员工职业健康等档案资料,完善、规范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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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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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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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作业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率100%,并按时进行复审。 对压力管道、起重设施、车辆、电焊装置、爆破装置和消防设施等都进行了定期检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验,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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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标准发放了劳保护品,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质安科、各生产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按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各种职业卫生设施正常运行。 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药品按规定发放,现场清凉饮料供应充足,职工劳保用品穿戴情况良好。
? 安全管理绩效良好,一年来没有发生工伤、火灾、重大设备、交通、生产等事故,生产现场尘毒浓度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出现职业病倒,实现了安全生产目标。
5、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情况调查
5.1. 安全制度规程充分性检查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环保管理文件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
5.2. 安全制度规程适用性检查
检查组对安全管理和安全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
由于人员、工艺、设备及设施的变化危险有害因素也相应发生变化,故也对危险点源如期进行识别。
应急救援措施方案方面,对较大危险源已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6、检查评估结论: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对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遵守情况良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适用。
宁津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20xx年12月15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编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加强水泥行业准入管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依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二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
(五)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
(六)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的水泥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核准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六)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八)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九)化验室合格证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生产线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道变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处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